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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計入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考量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數額,將影響營利事業帳載可供分配盈餘,且該調整數本質上為以前各年度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基於租稅中立及衡平課稅,該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俾使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更趨近於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之財務會計盈餘。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109)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營利事業應將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填報於申報書「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之加項欄位,「淨減少數」填報於「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之減項欄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107年度因採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版本變更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可於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減除;如產生期初保留盈餘增加數,應併計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又如其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將該投資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在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下,宅經濟持續發酵,網路交易也越來越頻繁。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無論是境外電商或境內網路賣家,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就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將持續辦理相關查核,日前才剛查獲境內營業人銷售遊戲幣,未開立統一發票,漏稅高達862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為維持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來查核境外電商或境內網路賣家是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查獲境內多家營業人在線上遊戲平台銷售遊戲幣,卻未開發票,漏報銷售額共1億餘元,遭到國稅局補稅862萬元,並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重處罰。

 

官員表示,「遊戲幣」的取得如果是以現金、商品、勞務為對價,那就代表遊戲幣具有商品性質,必須依規定以遊戲幣價金的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在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也就是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就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除了境內網路賣家須注意外,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給我國自然人,且年銷售額超過新台幣48萬元者,也必須辦理稅籍登記,目前依據台北國稅局統計,在台登記營業稅稅籍的境外電商共136家,其中有114家仍營業中。

 

官員表示,去年光是台北國稅局轄區,進行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輔導境外電商補報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近4,000萬元,罰鍰359萬元;境內網路賣家自動補報繳及查獲補稅合計逾1億元,罰鍰金額也達1億元。

 

國稅局表示,今年將會持續辦理網路交易相關查核作業,呼籲境外電商、境內網路賣家自行檢視是否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就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稅額等情況,若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行向所屬國稅局補辦登記、補報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就可免罰。

 

文章出處: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38124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應依法設算利息收入,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其1061231日資產負債表列有「其他應收款」借餘30,000,000元,經查核係資金貸與他人,該公司說明其貸與資金起日為10671日,並主張未收取任何利息,惟依前揭規定仍應按106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依資金貸與期間(10671日起至1061231日止),設算利息收入計395,625(=30,000,000×2.616%×184/365),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

 

該分局提醒,公司資金若有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依法規定應設算利息收入核課稅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每一申報戶之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9131日發布令,廢止有關網路銷售之「每月銷售額」係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額總額平均計算的規定。

 

該局說明,依新發布函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當月實際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雖然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只要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就應該即時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又因為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需透過結算始得確定銷售額,所以另給予緩衝期,只要在應辦營業稅稅籍登記日之次月月底前補辦稅籍登記,不論是否經國稅局查獲,僅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處罰

 

為避免網路賣家因疏忽遭受處罰,該局特別提醒,在該令發布後,只要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要在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109)年度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欲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等項目,自本年215日起至316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前述申請方式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彙整如下:

申請項目

申請方式

首次辦理結算申報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 線上申請
 •
臨櫃申請

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地址

 • 線上申請
 •
臨櫃申請
 •
郵寄、傳真申請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線上申請
臨櫃申請
郵寄、傳真申請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線上申請(僅原先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線上申請撤銷)
臨櫃申請

申請方式

檢附文件

線上申請

利用申請人自然人憑證、財政部電子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
利用本人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另得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812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

臨櫃申請

需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
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國稅局核驗

郵寄及傳真

將申請書寄(送)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並應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憑核驗。
 •
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申報所得稅專區/稅額試算服務專區)下載或洽各國稅局索取。

   

  該局進一步說明,108年度有以下情形者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應於本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1.
結、離婚或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有分居情形


      2.
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


      3.
有扶養其他親屬


      4.
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可提供試算所得資料範圍的所得


      5.
採列舉扣除額


      6.
有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7.
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8.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9.
有投資抵減稅額


      10.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提醒,稅務入口網全年開放受理申請,但本年317日以後申請之案件,於次一年度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為防範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如為退稅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還稅款,可減少出門往返銀行舟車勞頓及感染風險。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可利用在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合作社、農會)開立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等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還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稅款,只要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之申辦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及「營業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申請,或是填寫紙本「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即可,且只要申請一次,嗣後有核定應退還的稅款,都可適用轉帳退稅,在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

 

該局呼籲,現行已取消免予退稅的最低限額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不論退稅金額大小一律主動退還,為避免採支票退稅,造成營利事業諸多不便,以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是最省時、方便和安全的選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超過規定標準者,該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為避免企業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為簡化稅務行政及減輕營利事業的遵從成本,符合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其對關係人負債金額可免納入計算:(1)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2)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查核辦法第5條所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均在400萬元以下;(3)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符合前述三種情形之一,其106年度帳載關係人之利息支出60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為40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為1億元,其關係人負債對業主權益之比率即為401,超過規定標準31部分之利息支出金額555萬元【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600萬元×(13/40)555萬元】,於辦理106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並依規定填載申報書第B1頁及揭露相關資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列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是否超限,以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因應行動網路潮流,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提供民眾更多元的申報方式,開放利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進行身分驗證,及透過憑證至超商多媒體事務機認證取得查詢碼。

 

該所指出,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新增「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TAIWAN FidO)」,以自然人憑證完成綁定行動裝置(手機或平板)後,即可使用該行動裝置進行身分驗證,除可應用於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亦可用於稅額試算服務之下載試算書表或線上登錄。

 

對於符合稅額試算之民眾,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倘繳款書遺失,不用再到國稅局申請補發,只要憑「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身分識別服務」,可至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KIOSK)查詢並列印繳款書。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民眾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憑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KIOSK) 取得「查詢碼」,無須利用讀卡機,即可在家上網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大幅提高申報便利性。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針對學校產學合作要課營業稅的爭議,財政部近日核釋,將專題研究、技術服務等7項產學合作項目收入,列為免營業稅,僅有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的收入依舊要課營業稅,今年7月起開始課徵。

 

過去產學合作代辦研究或試驗,其所取得的收入,屬於營業稅法中的「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但因產學合作型態跟規模皆逐步擴大,因此財政部去1月時公告解釋令,將舊有的企業、學校間的教育勞務細分成4類,僅「人才培育」符合教學目的,學費免課營業稅,其餘3類包括「專題研究」、「專利申請」、「創新育成或技術移轉」等,是屬於銷售勞務,須核課營業稅。

 

不過,有學校反應,大學的宗旨包括研究學術和培育人才,且是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其「研究勞務」也應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通盤檢討後,財政部26日再發布新解釋令,只要專科以上學校依法設立的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若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範辦理產學合作,除了先前的「人才培育」免稅外,若為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及創新育成等6類項目所產生的收入,也可免課徵營業稅。

 

不過,若為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所取得的授權金及讓與金,仍要課稅,但可延至今年7月再課徵,讓學校有因應時間。

 

若自去年解釋令發布起至今已繳稅案件,若為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這次的解釋令、退還溢繳款。

 

文章出處: 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00227/OXQOTUY5P7IF2Y675LZ5KGLY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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