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要在各賣場擺設投幣式自動照相機,是否需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及如何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稅籍登記規則規定,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分局說明,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將自動販賣機逐台編號並裝置自動計數器及於明顯位置標示其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機器編號。營業台數增減或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機器編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並逐台編列自動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以備查核。但自動販賣機具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所得或損失,均應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應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透過網路辦理申報,或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繳款書證明聯或至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繳稅紀錄畫面)。如果未依限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可處罰鍰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行為罰;如有應補稅額,應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並與前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1月23日以977萬元買入臺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購屋後支付改良修繕費用39萬元,並於105年8月29日以980萬元出售,甲君自行計算後認為賣屋虧損36萬元,誤認虧損即不用申報,經該局以甲君未依限申報,處以3千元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地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稅法規定未為申報,致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書及其附件格式,業經財政部核定並掛載於本局網站 (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項下,營利事業如有需求,請自行下載運用。
竹南稽徵所進一步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8年度稅率為19%。營利事業如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以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依前揭規定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某獨資商號會計廖小姐來電詢問,其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貨物之店家,負責人欲將該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餘存之存貨是否要開立發票?另若商號有違章情況,其論處對象要如何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獨資經營之商號轉讓他人經營,此時商號之營業人統一編號並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租稅義務應各自負擔。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予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依法繳納營業稅。
另若商號有違章情形,獨資組織其負責人若已變更,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所另補充說明,若是獨資組織負責人死亡,而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仍發現有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卻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情形;該所特別整理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
三、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申報。
四、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不必辦理申報。
五、農地交易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不用申報。
該所呼籲民眾如有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邱琦娟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近日有營利事業詢問,其透過村里辦公處捐助村內之弱勢青少年是否可作為捐贈費用申報?
因村里辦公處本身無獨立之預算,係屬鄉公所之內部單位,而非獨立組織之政府機關,故營利事業對村里辦公處之捐贈非屬對政府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申報。惟如捐贈當地鄉公所並取得鄉公所出具之正式收據,則屬對政府之捐贈,可申報為捐贈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於計算所得時,若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則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若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時,仍會依查得資料核課納稅人稅捐。
該局舉例,甲君107年於國內拍賣會出售其收藏已久的藝術品,拍賣成交價為320萬元,甲君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遂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9.2萬元(320萬元x6%),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古董、藝術品之差價,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2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加速汰換老舊大型車,防制空氣汙染,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符合一定條件的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最高每輛上限40萬元。
該局說明,貨物稅條例修正第12條之6於108年6月15日生效,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第1期至第3期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包括曳引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申請適用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大型車報廢、換新日期在後者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退稅款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方式直接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即出資購買新大型車之車輛實際所有人)。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撥付給新車實際購買人之退稅款屬於政府補助性質,營利事業領取該補助款,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應併入取得年度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費用得核實認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8年度稅率為19%。營利事業如依上開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依前揭規定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張恩慈,電話:(05)6338571轉分機1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以營利事業縱然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但是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自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該所進一步說明,如營利事業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且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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