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2月26日核釋,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以下簡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以下簡稱兼營其他生意),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之銷售額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得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營養午餐與兼營其他生意)銷售額;但如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銷售額超過20萬元,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財政部前以10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4618220號令發布核釋,營養午餐營業人銷售餐點給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作為「活動使用」,若該部分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得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適用營業稅率1%;若「非專營」或並非銷售餐點給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即使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應連同營養午餐部分,全部適用5%營業稅率,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該令釋希望營養午餐營業人可以專心經營主要業務,爰僅以提供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之餐點為限,惟衡酌實務上,營養午餐營業人基於產能閒置及商業上考量,偶有提供餐點供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以外人員或學校活動範疇外使用情形,故廢止前開106年令釋,以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動營養午餐政策。
該局舉例說明,營養午餐營業人甲於108年起營養午餐每月銷售額50萬元,並自109年3月起兼營其他生意,其營業稅核課方式如下:
情形一: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之每月銷售額8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就甲該月全部銷售額58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課徵稅額5,800元。
情形二: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之每月銷售額2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應核定甲使用統一發票,甲就全部銷售額75萬元開立統一發票,按營業稅稅率5%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其他生意部分之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養午餐營業人應就全部銷售額(含營養午餐銷售額)使用統一發票,籲請營業人注意營業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財政部109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第26條規定,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一)適用對象
1、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
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
集中檢疫者。
3、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
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1、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4月15日及
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2、109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l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
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
4月30日及6月1日。
3、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
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4、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
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5、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6、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7、前揭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於前6款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
次日起展延20日。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前揭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摯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提醒,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或適用稅目,未依前揭展延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案件,籲請注意申報繳納展延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銷售會員證,收取不退還的入會費或保證金,或約定於契約訂定屆滿一定期間退會,始准予退還入會費或保證金者,均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高爾夫球場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勞務,其向會員收取的會員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若高爾夫球場向會員收取的入會費,係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者,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但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在內。因此,高爾夫球場銷售入會權利,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高爾夫球場應就銷售該入會權利之高爾夫球證,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該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則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並於契約中明定會員於入會時繳付之入會費,退會時不予退還。因此,A高爾夫球場應於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外,若前揭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150萬元,因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則A高爾夫球場亦須繳納15萬元(150萬元×10%)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呼籲,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收取的入會費,除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尚非屬銷售勞務的收入者外,均應於向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注意銷售價格如達到50萬元者,須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人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無僱用及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者,應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的存入清單。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X君向國稅局檢舉虛報其105年度薪資60萬元,經函請甲公司提示X君任職事實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供核,甲公司僅書面說明X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但無從提示X君的差勤打卡紀錄、勞健保資料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乃剔除甲公司105年度列報X君的薪資費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的薪資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經濟部於105年4月19日公告優惠適用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止,提醒中小企業於本(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並無該租稅優惠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合夥行號來電詢問,因合夥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僅剩1人,是否應辦理決算、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若因為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只剩1人時,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組織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因此,該行號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如果合夥人之一要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則要另外申請設立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武漢肺炎影響,財政部考量部分民眾因隔離導致無法如期繳稅,今公布史上規模最大、全台適用的延期繳稅方案,適用稅目涵蓋3至5月申報繳納的8大稅目,民眾若在原繳納期間,因接受隔離治療或居家隔離、檢疫等事由影響,可在延長繳稅期間,檢具證明文件向國稅局報繳稅款。
財政部今公布延期繳稅方案,3至5月共有8大稅目適用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其中,5月開徵的個人綜所稅及企業營所稅,均展延繳納期限至6月底止;1-2月份營業稅繳納期限延至3月底止、3月份營業稅延至4月底止、3-4月份營業稅及今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均延至6月1日止。
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方面,申報繳納期限則分別延至3月底止、4月底止及6月1日止;地方稅方面,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期限延至6月1日止;5月開徵的房屋稅期限則延至6月底止。
財政部說明,個人、營業人或扣繳義務人,若在原繳納期間,因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無須事先提出申請,僅須在公告展延期間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稅款。
舉例來說,若民眾在5月1日至6月1日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被通知要居家隔離14天,該民眾申報所得稅的最後期限將延長至6月底止。
財政部也指出,部分民眾在展延繳納期限屆滿後,有些人可能還須接受隔離治療,因無法出院錯過繳納期限,若遇此情況者,其繳納期限將自隔離治療結束後次日起展延20日。
此外,有些民眾可能因疫情影響,因減班休息導致經濟遇到困難,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稅款,則會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表示,過去SARS、高雄氣爆、莫拉克風災及金融海嘯期間,曾有祭出延期繳稅方案,當時僅針對個別地區情況延期繳稅,此次則是全國通案考量,規模較以往都要大。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推出「個人雲端稅務帳戶」查詢服務,民眾可透過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查詢個人近5年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娛樂稅、契稅等稅目的繳稅、退稅、退稅抵欠資料及截至查詢日之欠稅資料。
該分局表示,為提供納稅人更便民的措施,對於民眾繳多少稅、退多少稅、是否有欠稅等瑣碎的稅務資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建置了「個人雲端稅務帳戶」,可提供給民眾整合式的稅務資訊,民眾只要申請一次,就可輕輕鬆鬆取得近5年的個人稅務資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由於上述稅務資訊皆屬個人課稅資料,為保障個人資料安全,財政部提供了配套的安全保護機制,民眾必須持著自己的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經過嚴謹的身分辨識,就可利用該項查詢服務獲得個人稅務資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參加人甲君108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4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600,000元,除經查明甲君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29,070元〔600,000×(400,000-77,000)∕400,000〕×6%,併計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員工是企業最珍貴的資產,企業總是希望藉由提升員工福利來留住人才,不論是基於法令規定或出自對員工的關懷,最常見的就是提供員工健康檢查。營利事業支付這類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者是要併計為員工的所得等,都是營利事業相當關心的稅務問題。
對此,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果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範圍內,對在職員工施行之一般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法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為職工福利費用,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但是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或於職業安全法規定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或項目負擔,應就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的補助列為薪資費用,至於員工取得之補助款,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時,應先區分給付之性質核實入帳申報,另屬於員工薪資所得部分,給付時也別忘了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確保營利事業與員工之權益
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以上的小商號,通常都是由國稅局按季查定營業稅額,不過其進項稅額扣抵有特別模式,只能提出稅額10%扣抵查定稅額。
官員表示,營業稅可以進銷互抵,一般營業人如果拿到進項發票,可以申報扣抵當期銷項應納營業稅,譬如拿到一張面額1萬元、內含5%營業稅額的發票,就可以扣抵當期500元營業稅額。
然而小規模營業人的扣抵模式不同,官員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平常是由國稅局查定稅額,未直接申報銷項營業額,但還是可以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申報進項稅額抵稅。
官員指出,依據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只能以含稅憑證的10%稅額,扣抵當期查定稅額,同樣以面額1萬元的發票為例,只能扣抵50元稅額;不過如果扣抵金額超過當期查定稅額,可以延到下一期繼續扣減。
舉例而言,假設有間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第1季應納稅額是2,400元;如果甲商號將其進貨憑證全數申報抵減,所有發票的進項稅額合計為2,000元,那甲商號當季可以抵減的進項稅額就是200元,繳納第1季營業稅時,就只要繳納2,200元。
官員表示,國稅局是每三個月按季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小商號申報進項憑證時,應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如果當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自然也不適用扣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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