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6年3月27日取得房地之所有權,嗣於106年8月31日移轉登記出售,該局以出售之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疇,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納稅,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16萬餘元,按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之適用稅率45%,核定補徵稅額7萬元,並處罰鍰3,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地移轉係委託代書執行,惟承辦代書未進行完整之稅務規劃,致其適用最高稅率45%及漏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係屬承辦代書明顯疏失及其委任失當所致,請體恤其為無心之過,並准予免罰云云。
該局說明,甲君於106年8月31日買賣登記移轉系爭房地,未依規定於106年9月30日以前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甲君尚無法以委託他人執行稅務規劃失當等事由,而得免罰。本件甲君未申報之課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2項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以補徵稅額3倍以下之漏稅罰,惟仍應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以其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行為罰,因甲君係1年內經第1次處罰之案件,該局經審酌甲君之違章情節處以罰鍰3,000元,係考量其違章程度所為之適切裁罰,從而駁回甲君復查之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應如實申報交易所得,以免因漏稅或未依限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常有營業人提供材料委託他公司加工產品,並約定以剩餘材料價值折抵應付的工資,加工廠商則按實際收到的工資金額開立加工費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上述方式開立發票是不對的,正確應由雙方分別開立銷售剩餘材料及加工收入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甲公司提供材料委託乙公司加工產品,乙公司估價加工費100萬元,另雙方同意以剩餘材料價值折抵應付的加工費。乙公司完成加工後,剩餘材料價值5萬元,甲公司即以應付加工費100萬元扣除乙公司獲取的剩餘材料價值5萬元,實際給付乙公司95萬元。這時,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材料5萬元的發票給乙公司;而乙公司應開立加工費100萬元的發票給甲公司。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上述交易型態不可按實際收到金額開立統一發票,雙方應回歸到交易原本的樣貌來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須檢送附件者,最遲應於108年7月1日(截止日6月30日因適逢例假日依法順延)前將已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或可於6月27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上傳提供,不需再另行寄送紙本,省時又方便,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
該所進一步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同時符合以下4點之營利事業得免送相關申報書及附件:
(1)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
(2)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
(3)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
(4)無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及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者。
該所另提醒,營利事業網路申報採會計師簽證案件,其簽證報告書最遲應於108年7月1日前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如未檢附或逾期提出者,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享有盈虧互抵等各項優惠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於108年5月31日截止,已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限內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需加計自108年6月1日起至補繳日止該期間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限後,發現部分所得或內容遺漏,需補報或更正時,請重新填寫一份完整申報書(含前次已申報資料),如重行計算後有應補繳稅款,請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公庫補繳稅款後,在申報書空白處註明第O次申報及原申報書收件編號、日期,再將自動補報申報書、繳款書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時,應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受有關單位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應視該補助款是否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營業人收受他單位補助款應否課徵營業稅,應視該補助款是否與銷售行為有關,例如屬進行研發且研發成果非屬自己享有而提供補助單位或與補助單位公同共有者,則該補助款收入係屬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應為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收受甲基金會補助款從事研發工作,約定研發成果歸屬A公司所有,因A公司取得基金會之補助款非因銷售行為而取得,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反之,若研發成果歸屬基金會所有或公同共有,則A公司收取該項補助款即屬提供勞務予基金會而取得之代價,A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收受有關單位的補助款,如有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高雄市苓雅區張小姐來電詢問,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取具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之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因張小姐至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是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又前揭符合稅法規定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之銷售金額登打錯誤,但無法收回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一般消費者」,如銷售金額登打錯誤,但無法收回發票收執聯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主動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轄區內A連鎖便當店銷售便當予消費者時,因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便當90元輸入為9,090元,惟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統一發票收回作廢,A連鎖便當店如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即可依實際銷售金額90元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登打錯誤,致應行記載事項與實際事項不符,卻無法收回作廢時,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遭處罰鍰,得不償失。
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款性質,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單位接受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其他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該分局呼籲,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上開所得,致短漏繳稅捐達一定標準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所取得之利息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如有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應於實際收到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間借貸行為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但民眾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而漏未申報該遲延給付所取得之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當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本轄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依訴訟判決自乙君取得損害賠償2,00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290萬元,惟未將該筆收取之利息29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得歸課甲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0.5倍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取自私人之利息所得因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適用所得稅法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亦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臺南市某家金屬熱處理業者透過設立人頭商號方式,大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稅捐超過8年,經核定補稅及處罰將近3千3百萬元,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甲公司從事金屬熱處理業已超過40年,自99年起大量取得乙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頗為異常,經該局深入調查發現,乙商號為獨資商號,無聘雇員工,每年進貨對象僅1家營業人,金額約數百萬元,銷售對象僅甲公司,銷售金額卻高達進貨金額20倍以上。又進一步蒐集金流資料發現,乙商號銀行帳戶係由甲公司支配運用,確認乙商號是甲公司為規避稅負所設立之人頭商號,並無營運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高達3億2千餘萬元,供甲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核定甲公司補徵稅款及處1.5倍罰鍰外,甲公司及乙商號負責人並分別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倘有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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