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近日查獲營業人買賣貨物,於交付前先向消費者預收訂金,惟未於收取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性質屬買賣業之營業人,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因此,營業人如在貨物交付前,已向消費者收取訂金者,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交易全部完成時,就剩餘款項再開立統一發票。買賣業之營業人如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進一步表示,前述營業人如有預收貨款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柯小姐的母親剛於108年3月份過世,近期柯小姐整理遺產稅申報所需資料時,憶起母親曾於106年5月將名下的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她,但107年底已轉售他人,因不確定前揭房屋及土地是否要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故致電詢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開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等,均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由於柯小姐的母親贈與房屋及土地時點為106年5月,距其死亡日期(108年3月)未滿2年,儘管柯小姐早已將這些受贈財產出售,仍須將其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柯小姐在106年5月受贈之財產,若已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將贈與稅額及土地增值稅額連同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以減輕其繳納遺產稅之負擔,惟該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如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亦即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屬於「簡化獨資合夥組織營利所得申報方式」部分條文,規範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事業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以簡化稅政並減輕其營所稅稅負,惟仍應辦理申報並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以併計出資人綜合所得稅核課,謹臚列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對照如下:
所得年度 |
107年度以後 |
104至106年度 |
結算申報 |
應辦理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 |
應辦理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 |
應繳納之稅額 |
無須計算 |
應計算 |
營所稅稅額 |
免繳納 |
應自繳稅額=(應納稅額×1/2-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
綜合所得稅 (營利所得) |
1.營利所得=營利事業所 得額 2.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營 利事業之扣繳稅額 |
1.營利所得=(營利事業 所得額-應納稅額×1/2) 2.可抵繳之扣繳稅額=0 元 |
暫繳申報 |
無須辦理 |
無須辦理 |
滯、怠報之處分 |
1.滯報金=核定之所得額 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額×10%(1,500元<滯 報金<30,000元) 2.怠報金=核定之所得額 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額×20%(4,500元<怠 報金<90,000元) |
1.滯報金=核定應納稅額 ×1/2×10%(1,500元< 滯報金<30,000元) 2.怠報金=核定應納稅額 ×1/2×20%(4,500元< 怠報金<90,000元) |
短、漏報之處罰 |
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
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依規定倍數處罰 |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個人或公司書立之承攬契據,每件應按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書的印花稅是按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但若其合約金額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即可以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如憑證金額較大、印花稅額較高時,可向稅務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除了可免去貼花之不便亦可避免貼錯金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君建物改建工程,原訂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乙君於施工期間陸續支付200萬元,未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發票,其後因施作內容爭議,雙方協議工程結算總價為310萬元,乙君隨即交付尾款110萬元,但甲公司仍以乙君未另行支付工程總價5%營業稅為由,拒不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案經國稅局查獲,按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乙君已支付工程款,甲公司即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甲公司同時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及短漏報營業稅情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並就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包作業營業人承攬工程,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定作人如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或因該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將溢繳營業稅退還或留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法定事由得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夫妻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況,始可分開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計算稅額,免合併歸戶核課,否則仍應合併申報: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與配偶於102年間結婚,嗣因夫妻感情不睦處於分居狀態,但沒有上開得分開申報之情形,某甲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雙方均未於結算申報書中填載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勾選「分居」,即各自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因某甲與配偶106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分居原因不符上開規定,某甲未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稅額,經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處漏稅額0.2倍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夫妻如無法定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之事由,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得選擇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中最有利之方式計算稅額。如僅因夫妻感情不睦之原因分居,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字樣,由國稅局按夫妻所得額、扣除額資料歸戶,據以核定夫妻各自應補徵或退還稅額,否則恐涉及規避累進稅率短漏稅捐,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會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法規定,除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率計算交際費列支額度外,符合一定要件,還可享有前十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但每年仍有因疏忽申報程序,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該所特別對於簽證申報程序中較常疏忽之事項,提醒營利事業及會計師事務所注意:
一、未於申報截止日前繳清應納稅款:
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已於期限內辦理完成申報,結算申報如有應納稅款,必須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將稅款繳清,才算完成申報程序。如應納稅款於申報截止日後2日內繳納,雖不加徵滯納金,但因屬逾期繳納,該申報案還是會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二、如期申報但未按時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
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除應如期申報外,亦應一併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否則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但會計師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在10件以上,代理案件2分之1的件數,可於5月31日前報請國稅局核准延至6月30日前提出;而採用網路申報者,雖可省去事先申請延期提示之步驟,但查核簽證報告仍需於6月30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
該所再次籲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事務所,欲採查核簽證方式申報,務必要如期申報及送達查核簽證報告書,更別忘了在申報截止日前繳清應納稅款,才不會因而喪失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在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處所進行拍賣會,如確認係屬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先行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並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設立據點,若該處所為固定營業場所,如新設立門市,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若為臨時性特賣活動,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並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07年度開始實施多項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適用稅率為18%,另外今(108)年係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106年度尚有盈餘未分配,應依規定按10%稅率計算繳納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若107年度之盈餘未分配,應於明(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加徵5%稅款,而今(108)年申報屬106年度盈餘而非107年度盈餘,如未分配仍應依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特別留意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稅率,避免適用稅率錯誤,致有短繳稅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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