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列舉扣除捐贈、醫藥費、保險費等費用試算綜合所得稅而無須繳稅或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要適用列舉扣除額計算所得稅,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00萬元,106年5月報稅期間,以列報扶養70歲之父母2人及列舉扣除捐贈20萬元、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醫藥費10萬元方式試算,因試算結果應自行繳納稅額為0元,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以王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徵稅款22,100元〔(100萬元-免稅額34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標凖扣除額9萬元)X稅率5%〕並處以罰鍰。王君不服,提示列舉扣除額相關資料,主張應可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其應補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王君既未辦理結算申報且屬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案件,自無列舉扣除額規定之適用,該局爰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自行選用列舉扣除額試算結果無須繳稅或退稅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主動辦理補申報,以免因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而遭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科技進步帶動了消費轉型,營業人的商業模式與經營型態日趨多元,但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惟近來發現部分店家於網路平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致衍生消費與課稅爭議。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換言之應稅商品或勞務之定價應將營業稅內含於銷售價格內,且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合計皆為100元,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分別載明銷售額為95元、營業稅額5元;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時),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總計1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有不符規定者,請儘速檢修網頁內容或實體店面標價,以免引起消費與課稅爭議。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108年2月20日設立一家新商號,因於108年3月15日被國稅局查獲銷售貨物漏未開立發票,這種情形會不會被國稅局處以停業處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又所稱「1年內」是指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以王先生設立之商號為例,假設自108年3月15日起至109年3月14日止,如被國稅局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將被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尚應依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1085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並親送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另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須於申報前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繳納金額除本稅外,尚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另納稅義務人已於108531日前取得信用卡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者,視同已繳納稅款,僅需填寫人工申報書,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應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而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劉筱俐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行動裝置日益普及,愈來愈多人透過社群網站如臉書、line等建立社團或群組,從事經常性買進賣出之營利行為,此類交易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無不同,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君在臉書社群網站建立粉絲團,銷售日韓服飾,經該局查獲未辦理稅籍登記,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5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所漏稅額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稅籍登記,請減輕罰鍰處分云云,經該局以其雖已補辦稅籍登記,惟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予以復查駁回在案。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銷售貨物營業稅之起徵點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起徵點,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前揭課稅標準,應儘速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事證或經通知其有短漏報銷售額之情事,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則可適用較輕之處罰。


    該局呼籲,財政部針對網路交易課稅規定,已於稅務入口網設置「網路交易課稅專區」提供給民眾參考,民眾若有疑問直接上網查詢,即可得知相關資訊,以維護自身權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邇來接獲營利事業或記帳業者來電詢問營利事業因解散或轉讓應如何計算108年度當期決算應納稅額。

依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自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稅率為19%。

該所舉例說明,甲、乙公司皆於108年4月30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解散,108年度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之全年所得額分別為180,000元及600,000元,依所得稅第5條規定,甲公司108年度之課稅所得額180,000元適用19%稅率計算108年度決算應納稅額為30,000元[(180,000─120,000元)Χ1/2]。乙公司108年度之課稅所得額600,000元適用20%稅率計算108年度決算應納稅額為120,000元。

該所並提醒,依第75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當年度取得各類所得之已扣繳稅額,應填寫於申報書第9頁「獨資合夥組織之扣繳稅額(16)」欄位,並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綜合所得稅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修正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課稅所得額級距及速算公式如下:  

項次

課稅所得額

稅率

速   算     公     式

1

12萬元以下者

免徵

2

超過12萬元

50萬元以下者

19%

1.P193,548元以下者 T=(P─120,000元)Χ1/2     

2.P超過193,548元者    T=PΧ19%

超過50萬元者

20%

T=PΧ20%

附註:

1.T=稅額   P=課稅所得額

2.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徵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有應檢附證明文件或單據資料者,應於108年6月10日以前寄(送)至稽徵機關,以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8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其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即108年6月10日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執行申報上傳成功後,如有證明文件或單據資料須檢附者,系統會產出「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及「寄送信函封面」,請納稅義務人將應檢送之證明文件單據連同該申報表寄(送)至稽徵機關,俾供審核。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且其列報之捐贈及醫藥費扣除金額,均超過自行以憑證上網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金額,則系統會產出上開「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提醒納稅義務人須檢附捐贈及醫藥費相關收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相關附件採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期為準;如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已完成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留意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附件寄(送)至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為簡化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外商)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以下簡稱參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程序,營造友善便利之國際會展及經商環境,財政部於107年9月21日公告修正上開事業等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摘要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之1第1項所定「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自外商在我國境內參展之初次入境日起算1年;1年期間屆滿後,自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
二、申請退稅期限:自外商在我國境內參展之初次入境日或1年期間屆滿後之重新起算日起18個月內。
三、營業稅法第7條之1第3項所定「一定金額」:於一定期間取得應稅憑證之營業稅合計達新臺幣5,000元;同一期間內多次申請退稅者,第二次以後申請退稅金額,不受前述金額門檻限制。
四、增列應檢附參展時首批人員之入境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前開實施辦法係基於各國(地區)對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給予相等互惠或免徵類似稅捐待遇原則,目前適用於來自英國、德國、法國、瑞士、芬蘭、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愛爾蘭、澳大利亞、香港、澳門、以色列、科威特、斯洛維尼亞、列支效斯、巴林、卡達、沙烏地阿拉伯等19個國家(地區)之外商。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為配合政府e化目標,自108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當年度決、清算案件可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且全年無休,逾法定申報期間案件也可使用網路申報,請營利事業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分別下載決算及清算申報軟體運用。

 

 該分局說明,108年度決算案件,除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之外,可採用網路辦理申報,而以網路辦理決算申報且清算期間起訖為108年之案件,亦可採用網路辦理清算申報,採用網路辦理申報者,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畢業季到了,許多社會新鮮人想自行創業,因看好網路商機,且無須實體店面成本而投入經營網路交易,不過,要注意營業稅課稅問題唷!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為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須按季提供每月銷售額,並由國稅局就實際交易資料中,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按稅率1%核課稅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若每月銷售額為20萬元以上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此類營業人稅率為5%,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填具申報書申報銷售額,並提出進項稅額扣抵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第 227 頁,共 37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