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事先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若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分局說明,加值稅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營業人如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雖可免除營業人之納稅義務,惟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故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考量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雖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但符合下列條件者:(一)自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二)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之情事者;且為期兼顧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案件之核准制度,爰放寬是類案件可在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後,追溯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隨著企業全球發展趨勢,跨國投資日益頻繁,營利事業總分支機構分屬境內外者,於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106年8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釋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扣抵境外已納之所得稅,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以簡政便民。
本局表示:補習班業者除於年度中填報國稅局寄發的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於每年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申報補習班的所得。
本局指出,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該補習班係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的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送國稅局查核;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成本及費用標準核算所得額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私人經營的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的設立人為所得人。所得人應以補習班學雜費等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由該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維護租稅公平,該所自即日起,就轄區營業人,特別是經營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老人機構、未立案補習班、露營場地、傳統市場、知名老店、寵物美容與寄宿等營業人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以維護營業稅稅籍檔案之正確,掌握稅源及促進租稅公平。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而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該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上述各項情形,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事宜,如涉及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繳事宜,依法可免予處罰。又爲落實愛心辦稅,國稅局於清查時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稅籍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情形,將發函通知營業人限期補辦登記,請營業人務必依限補辦,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者,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7年5月31日,請營利事業儘早完成申報,並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下列106年度新增之重點規定以順利完成申報。
一、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納稅者如有依納稅者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另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相關格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並檢附證明文件,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
二、因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修正,增訂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申報時應併同揭露資料,於申報書新增封面「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勾選項及B6頁;另營利事業如符合移轉訂價三層文據(集團主檔報告、移轉訂價報告、國別報告)所定應送交或提示之門檻者,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因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1,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第32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如符合規定要件,應填具A29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之合夥人營利所得計算表」,並檢附相關文件。
四、配合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營利事業依週休二日新制增加薪資等成本費用致降低純益率,符合規定者,應檢附「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相關格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與申報書一併申報,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之90%計算。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之營利事業,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達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規定之起徵額(新臺幣12萬元)者,既得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無須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於當年度純益額扣除。至營利事業申報之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上開起徵額,其依規定將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時,尚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以杜取巧。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全年所得額超過起徵額,於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時,不得取巧僅扣除至起徵額,以免被稽徵機關調整,影響自身權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開立之收據,除了收取保險對象自行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他如掛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由民眾自行支付之費用,均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由醫院及診所於開立收據時,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收取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由民眾自行支付之費用,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惟稅額不足1元者免納,例如收取掛號費200元所書立之收據,因其所算得稅額尚不足1元,可免納印花稅;另如裝置假牙、美容及購買輔助性醫療器材等費用所書立之收據,只要應納稅額超過1元者,均應繳納印花稅。如其應納稅之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用印花稅票或開立繳款書繳納,可向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後即可按期彙總報繳印花稅。
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可採用網路申方式報繳印花稅,於申報期間(每個單月1日至17日)24小時上網辦理申報,並自行列印申報書及繳款書,逕至來來OK、全家、統一及萊爾富等4家便利超商(限稅額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不必親自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可免除來回奔波申報之不便。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本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再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並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
本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鑑於公用事業甫於105年1月轉開立統一發票,爰給予緩衝期,於107年6月以前,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仍得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公用事業已提供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得向其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於統一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是以,尚未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之營業人應儘速向公用事業提出申請。
本局呼籲,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於107年7月以後,如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未正確登載者,因未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將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至於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準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