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在外地就讀子女,其所繳交之宿舍費,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列報租金支出扣除?
本局說明: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亦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惟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注意承租人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且就讀於國內學校方有適用,若為納稅義務人之其他受扶養親屬或非就讀於國內學校則不得列報。另外,申報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得善用該列舉扣除額,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按憑證金額1‰繳納印花稅;惟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即不能辦理移轉登記,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實務上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給受讓人,惟仍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即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
為促進產業創新,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除適用原規定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外,配合產業界實際需求及落實政策效果,爰於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公司可考量實際情況,兩者擇一適用,惟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得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除規定於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外,103年6月4日修正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亦有相關之規定,符合規定之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出售土地所獲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取得利益年度之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將該地登記於乙君名下,嗣乙君於102年間以1億3,000萬元出售該土地,乃按甲君出資比例分配價款1,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扣除其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460萬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640萬元,除補稅外並予處罰。甲君主張,系爭款項之性質應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而非其他所得,經國稅局以甲君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則出售系爭土地取得之款項,係其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之代替利益,而非甲君直接因出售系爭土地所取得之對價,核其所得性質應屬債權之實現,按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購買土地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個人如因出售土地而獲得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利益年度列報所得。民眾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出租所有房屋取得之租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倘未能逐項舉證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如有短漏報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扣繳單位如有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給付於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單位者,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該項作業申報方式自106年1月1日開始,可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惟逾期申報及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案件,則不適用網路申報。
該分局說明,網路申報迅速又方便,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若於申報期間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每日尚有5次上傳更正機會,省時、便捷又安全,籲請各扣繳單位在辦理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時,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持分共有土地辦理合併後,各共有人持有土地之現值較合併前有所增減,具有讓受不動產性質,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仍應就其土地現值增減部分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於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即可於查定稅額之範圍按其申報進項稅額之10%扣減之,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分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如有因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請注意取得合於規定之進項憑證並於期限內申報,即能扣減應納稅額,以減輕負擔。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不用申報。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分別為:
1.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20%所得稅。
2.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3.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4.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但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以前述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分配額扣取15%。
5.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6.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7.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額扣繳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8.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繳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9.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15%。
10.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18%。
11.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繳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1.財產交易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2.一時貿易盈餘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3.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20%。
4.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5.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之20%扣繳率申報納稅。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家中扶養之親屬,領有醫院開立之重大傷病卡,可不可以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列報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該檢附的文件,僅限身心障礙手冊,或經精神衛生法規定專科醫生開立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所以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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