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使外籍旅客增加在臺消費及為周邊商圈創造新商機,自106年9月1日起,外籍旅客在臺旅遊期間向所有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取得退稅明細申請表,均可洽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分公司)設於臺北101、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店、新光三越百貨台北信義新天地A8館及高雄漢神百貨等4處特約市區退稅櫃檯申請特約市區退稅,購物退稅更為便利。
該局說明,為提供更多元簡便的退稅方式及服務,建置優質的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環境,促進觀光產業發展,財政部自105年5月1日起參酌國際間作法,委由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分公司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並同步實施「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鑑於外籍旅客原申請特約市區退稅,並無退稅金額上限,故實施初期規定特約市區退稅服務僅限受理外籍旅客申請其向35家民營退稅業者特約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支付的營業稅。惟為進一步提高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並強化特約市區退稅鼓勵外籍旅客領得退稅款後再用於消費之成效,財政部爰於106年7月24日修正發布「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放寬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適用範圍,自106年9月1日起,凡外籍旅客在臺旅遊期間向所有特定營業人(現有1千8百餘家)購買特定貨物取得退稅明細表,均可洽特約市區退稅櫃檯申請退稅。
隨著明年底縣市長選舉逐漸趨近,營利事業也開始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另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而所謂「累積虧損」之認定標準,係以營利事業「捐贈年度」之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及「本期損益」2欄金額合併計算結果作為判斷準據,也就是說,倘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之累積虧損加計本期損益合計數為負數者,本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倘若合計數為正數,且本年度已依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完成彌補虧損程序者,因營利事業已無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是本年度之政治獻金捐贈就可以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稅後本期損益為120萬元,但截至104年底尚有未彌補之累積虧損110萬元,甲公司於106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05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盈餘為1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6年所為之政治獻金捐贈即可核認。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而且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除應注意列報限額外,亦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若有與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致權益受損。
營業事業因資金周轉需要,如與銀行、同業或個人有借貸款項,應特別注意貸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必須與借入款項所支付的利息相當,否則,營利事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與貸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收入不相當的差額,甚至是整筆利息支出,將不會被認定。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及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則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向A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300餘萬元,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有筆其他應收款2000餘萬元是借給同業乙公司,卻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甲公司說明係將向銀行借到的部分款項借給乙公司周轉,因乙公司為其重要客戶,所以未收取利息,國稅局乃依上述查核準則規定,核算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調減甲公司利息支出5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
近來有民眾詢問持法院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應貼繳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書立持向地政機關申辦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民眾如持法院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調解筆錄與調解書均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的憑據,應按其金額貼用千分之ㄧ之印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符合以下要件,始可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一、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四、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非以購屋貸款名義借款(如:消費性貸款、修繕貸款等)之利息,原則上不准認列,但借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者,可另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等有關文件供核;如因轉貸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已廢止,自107年1月1日起,補習班徵免營業稅之規定修正如下:(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籲請臺東地區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即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儘速至該分局銷售稅課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或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稅務局申報,亦可利用網路申報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惟每一個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借款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且扣除額不得超過300,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列報自住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要件: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之繳息清單正本,如繳息清單上沒有抵押房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4)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非屬自住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以往僅能以紙本或媒體檔案向稽徵機關申報,耗費不少時間及人力,自106年1月1日起新增網路申報方式,既省時又便利。
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流程:
步驟1、先繳清代扣稅款。
步驟2、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 .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
步驟3、利用「工商憑證IC卡」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報稅密碼」將所得人、給付日、繳款日期等資料建檔並上傳。
以上步驟,扣繳義務人須於代扣(給付)之日起10日內操作成功,始完成扣繳申報義務。
該分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內如發現網路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申報更正申報資料,但每日僅限五次,且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資料,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始完成更正程序。如逾申報期限或「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案件均不適用網路申報方式,此類案件請以人工或媒體方式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憑證申報。
網路申報不受時間、空間限制,提供全天24小時無休服務,免去扣繳義務人來回奔波之苦,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建工程承攬契約所編列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參照財政部令釋屬廠商之營運成本或費用,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應納入承攬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印花稅檢查作業主要之目的是希望透過查核程序輔導及提醒業者自行檢視並依法繳納。該局提醒民眾,如遇應稅憑證金額較大,貼用印花稅票不便者,可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於繳納期限內,持向便利超商(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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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703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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