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房屋租賃契約書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房東於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表」逐期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都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可作為列舉扣除,承租人常據以申報綜合所得稅。房東持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如具銀錢收據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15倍之罰鍰。該局提醒有房屋出租之房東注意,於收取租金時,收款證明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生活照護費用,倘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則該等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42,830元,國稅局以其中支付予A護理之家有關扶養親屬乙君之看護費193,483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關於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否准認列。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乙君需經照護人員隨時看護病況、復健及即時醫療,故選擇符合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之護理之家協助養護,其支付每月照護費屬醫療行為之收費,請准予核認。經國稅局查核,核認該機構所開立之收據非屬醫療性質產生之醫療費用,遂以乙君於A護理之家看護費係屬生活起居照護性質,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係指因醫療行為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因此支付與護理之家之生活照護費用,依法不得列報扣除。
(臺中訊)張小姐來電詢問,使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不動產移轉案件於查欠後,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因該房地無法辦理移轉而契約撤銷,其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即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依規定於申報時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納稅人已完成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程序,在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時應慎重,以免造成契約不能履行外,已繳納的印花稅也不能退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建業發包工程時,下游小包商必須依照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上游廠商,上游廠商不能以下游承包商提供之薪資表,代替統一發票,否則雙方都將遭受處罰。
該所說明,日前查核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將部分工作發包給A君承攬,由A君僱工施作,因A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甲公司,故找來人頭身分,偽造薪資印領清冊交付發包的甲公司,由甲公司填報扣(免)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營業成本。A君承攬工程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此外,甲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亦經該所以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的罰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同一申報戶。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7,700元,經本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其母親因年事已高無法工作,母親的全民健康保險係依附在妹妹所投保的工作單位,其確實有支付母親健保費,為何不能列報,申請復查。本局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以甲君列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係以眷屬身分隨同被保險人甲君之妹加保,是依前揭規定系爭保險實應由被保險人甲君之妹負責繳納,且甲君之妹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甲君列報受扶養親屬系爭保險費,與規定不符,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綜合所得稅制採「申報戶」之觀念,而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是納稅義務人列報保險費扣除額之要件,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同一申報戶,方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得以申報減除。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進項憑證扣抵應納營業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以罰鍰。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5年7至8月間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金額合計3,960,000元,營業稅額198,000元,於申報105年7-8月及9-10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時,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198,000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法院判決駁回理由以,甲公司於105年7至8月間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金額為3,960,000元,營業稅額198,000元,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甲公司僅能申報一次,不得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其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198,000元,因而發生虛報進項稅額198,000元之結果,難謂無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5項規定之故意或過失。又本件申報事務縱認係代理甲公司營業稅申報記帳事務之員工所為,惟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該員工之故意或過失,應推定為甲公司之故意、過失。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時,請勿重複申報進項憑證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免因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及處罰。
該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標準 」設置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服務,主要是醫療勞務收入(如護理費、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及其他提供日常生活服務所收取之收入等之非醫療勞務收入(如住房費、嬰兒用品及飲食等),這2類的收入都要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再次提醒,請納稅義務人記得於次年(107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李慧貞、陳玟聿
本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其未依規定辦理致漏報營業稅額者,除應補徵所漏營業稅額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甲於103年間取得股利收入14,496,105元,其中298,128元已按比例扣抵法申報在案,其餘14,197,977元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經本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營業稅額412,407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412,407元處0.5倍罰鍰計206,203元。
本局特別提醒,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訂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違章情形及裁罰金額或倍數:「有進貨事實者……(三)兼營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四)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期或每年度最後一期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按所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查本件違章情節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非屬「已申報並列入調整而計算錯誤」之情形,尚難援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稱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者,可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之規定。籲請營業人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應特別注意前揭規定,確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4年度個人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海外財產交易可與境內財產交易盈虧互抵,致漏未申報基本所得總額達1,500萬餘元,應補徵稅額166萬餘元,並處罰鍰66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透過國內期貨券商投資境外期貨,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餘元,並以同一帳戶投資境內期貨,其境內期貨交易損失1,230萬餘元,甲君誤認其境內外損益可互抵,互抵後淨獲利270萬餘元,加計國內所得淨額未達基本稅額條例所訂之670萬元課稅門檻,故未申報該海外所得,致遭補稅移罰。
國稅局呼籲,依前揭規定,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全數計入申報,且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損失盈虧互抵,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在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如以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方式分配遺產,該協議書應繳納印花稅。
遺產由繼承人平均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者,無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假如以協議方式分配,辦理繼承登記時要檢附協議書給地政機關以憑辦理繼承登記,該協議書須先繳納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的印花稅。
民眾可持該協議書至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免再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歡迎民眾多加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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