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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4年度個人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海外財產交易可與境內財產交易盈虧互抵,致漏未申報基本所得總額達1,500萬餘元,應補徵稅額166萬餘元,並處罰鍰66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透過國內期貨券商投資境外期貨,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餘元,並以同一帳戶投資境內期貨,其境內期貨交易損失1,230萬餘元,甲君誤認其境內外損益可互抵,互抵後淨獲利270萬餘元,加計國內所得淨額未達基本稅額條例所訂之670萬元課稅門檻,故未申報該海外所得,致遭補稅移罰。
國稅局呼籲,依前揭規定,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全數計入申報,且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損失盈虧互抵,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在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如以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方式分配遺產,該協議書應繳納印花稅。

遺產由繼承人平均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者,無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假如以協議方式分配,辦理繼承登記時要檢附協議書給地政機關以憑辦理繼承登記,該協議書須先繳納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的印花稅。

民眾可持該協議書至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免再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歡迎民眾多加運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租賃契約非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但如果房東按月收取租金,並於房客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末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名或蓋章以示收訖者,即屬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應由房東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舉例說明,房東()向房客()按月收款租金新台幣5萬元,並於乙持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末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章表示收訖,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甲應於每月收訖租金後貼用印花稅票200元,卻無貼花,因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以往僅能以紙本或媒體檔案向稽徵機關申報,耗費不少時間及人力,自106年1月1日起新增網路申報方式,既省時又便利。

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流程:
步驟1、先繳清代扣稅款。
步驟2、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 .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
步驟3、利用「工商憑證IC卡」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報稅密碼」將所得人、給付日、繳款日期等資料建檔並上傳。
以上步驟,扣繳義務人須於代扣(給付)之日起10日內操作成功,始完成扣繳申報義務。

該分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內如發現網路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申報更正申報資料,但每日僅限五次,且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資料,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始完成更正程序。如逾申報期限或「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案件均不適用網路申報方式,此類案件請以人工或媒體方式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憑證申報。

網路申報不受時間、空間限制,提供全天24小時無休服務,免去扣繳義務人來回奔波之苦,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時,當年度若有出售房屋、土地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之規定,單獨計算,不得併計採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


  按「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二點所明定。營利事業應單獨計算出售房屋、土地之增益,不得併入營業收入淨額,按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100萬元,非營業收入70萬元(出售土地及房屋增益分別為50萬元及20萬元),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應自行調整全年所得額為76萬元(營業收入100萬元*6%+出售土地增益50萬元+出售房屋增益2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26萬元(全年所得額76萬元-出售土地增益50萬元)。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方式申報,應特別留意出售房屋或土地之增益應單獨計算,避免錯誤申報,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補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印花稅票。

 

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業務,常透過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來銷售貨物,並給付佣金作為報酬。南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須具有居間仲介之事實,若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之事實,即使形式上具有佣金合約或支付憑證,佣金支出仍無法被核認。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1千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佣金給付對象A公司係甲公司負責人投資設立於薩摩亞群島之公司,甲公司雖提供與A公司之仲介合約及匯款證明資料,惟甲公司銷售對象為其大陸關係企業,甲公司無法說明銷售貨物予關係企業卻必須由A公司居間仲介之原因,亦未能提供A公司從事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因此,無法證明A公司有提供居間仲介服務,經該局剔除佣金支出,並補徵稅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支出必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於代理商、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產品所提供仲介而給予之報酬,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的匯款事實外,仍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是與營利事業的業務有關,而且為必要者。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佣金支出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如往來文件、傳真及足資證明提供服務事實的文據以憑認定有仲介事實,避免日後因舉證困難而影響權益,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如抵押權契約書載明借貸金額及約定利息資料,除債權人能舉證未收取利息外,稽徵機關得依據設定抵押權契約所載借貸金額及利息資料核定債權人利息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遇債務人不還錢,拍賣其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所獲配償還之金額,雖本金未獲全部受償,但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受償部分仍應計算利息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債務未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時,如執行內容包含利息及本金,而欲主張獲配款項先行清償本金者,應於聲請時一併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以免強制執行獲配價款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遭國稅局依民法第323條規定,認定利息收入已實現,而予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關於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依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如下,轄內甲營業人係獨資經營瓦斯器具零售及排油煙機零售業,為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8萬元。嗣後被查獲於10310月間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房屋設備安裝工程,銷售額100萬元,因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與原查定之銷售額合計已達20萬元,超過20萬元部分,98萬元(18+100-20=98)應按5%之稅率補稅,2萬元(100-98=2)仍按1%之稅率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漏稅罰。又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部分,另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與前述計算之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營業人若怠於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將補稅處罰。

 

近來各百貨公司為吸引民眾消費,紛紛使出各種誘因,如滿千送百的附贈禮券等促銷活動,稅務上規定,該附贈禮券之相對應收入,是不得遞延的,否則,將遭補稅及裁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銷售貨物及所附贈禮券是一筆交易,其附贈禮券部分的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不得遞延。日後客戶以附贈禮券兌換商品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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