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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於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即可於查定稅額之範圍按其申報進項稅額之10%扣減之,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分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如有因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請注意取得合於規定之進項憑證並於期限內申報,即能扣減應納稅額,以減輕負擔。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房屋租賃簽約時繳交保證金及租金,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本身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因具有代替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但收取價金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契約書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該租賃契約書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約時,付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具備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乙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40元及200元。如甲均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乙於收取票據時,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則保證金及每月租金收入均可免繳納印花稅。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本局表示,本局轄區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進貨合約損失1千1百萬元,經本局以上開金額為A公司依約向委託封裝測試廠買回剩餘原料之價款,該原料縱有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報廢,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辦理報廢,而非逕行列報其他損失-進貨合約損失,否准認列。


     
A公司不服,主張列報其他損失-進貨合約損失1千1百萬元,係因市場競爭激烈,原預估委託封裝測試之產品售價低於成本,經評估及考量合約規定後決定停產,並依約向委託封裝測試廠買回剩餘原料之價款,應准予認列,申經復查遭駁回確定。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依合約規定買回之商品或原料等,縱有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必須報廢,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方得列報其他損失-商品報廢,以符合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訂於106年12月27日上午9點至12點及下午2時至5點(共2場)在該分局辦公大樓7樓禮堂舉辦「106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暨免填發作業(含網路)講習會」,歡迎民眾踴躍報名參加,講習課程完全免費,請至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講習會專區報名參加,名額有限,額滿為止;現場不提供紙本講義,請於講習會前3天至該局網站/講習會講義下載運用。
講習報名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電話04-7274325分機841姚小姐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彰化分局服務管理課 姚玉嬋

本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係明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因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而溢繳之稅款,應准予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本局指出,轄內某公司104年12月營業稅申報,列報免稅銷售額58,474,050元,並自行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1,323,279元及報繳營業稅額1,598,599元,經本局按申報數核定,並於105年7月13日公告送達,全案於105年8月12日已告確定。該公司事後於105年11月15日主張因會計人員作業疏失,致誤採「比例扣抵法」,應採「直接扣抵法」對該公司較為有利,且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無須向本局申請核准,即有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得直接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據以申請更正104年1至12月營業稅申報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並將溢繳之營業稅額1,846,289元轉列留抵稅額,經本局審酌後,依法否准其申請。

  本局說明,兼營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1項之規範目的,是在放寬兼營營業人得適用直接扣抵法之限制,容許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之兼營營業人,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以真實反應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勞務之應納稅額,俾使稅制更趨公平合理。故該辦法關於計算調整營業稅應納稅額,既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可供選擇,而稅法上選擇權之行使本身即為確定納稅義務之方法,於選擇後如經核課確定,即不容其恣意變更,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又該公司於105年1月13日已自行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報繳104年12月營業稅,業經本局105年7月13日依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該公司未於公告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已核課確定在案。因此該公司核課確定後始於105年11月15日向本局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重新計算調整稅額,顯於法無據。
  本局呼籲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於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時,一經選擇所採用之扣抵方式,並核課確定後即不得變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出售土地所獲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取得利益年度之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將該地登記於乙君名下,嗣乙君於102年間以1億3,000萬元出售該土地,乃按甲君出資比例分配價款1,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扣除其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460萬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640萬元,除補稅外並予處罰。甲君主張,系爭款項之性質應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而非其他所得,經國稅局以甲君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則出售系爭土地取得之款項,係其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之代替利益,而非甲君直接因出售系爭土地所取得之對價,核其所得性質應屬債權之實現,按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購買土地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個人如因出售土地而獲得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利益年度列報所得。民眾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臺中市所轄各公、私營或事業組織單位,代扣彙總繳納印花稅手續費,申請期限至106年12月5日止,請於收到地方稅務局寄發之空白申請表、領款收據後,依規定填列相關資料並將申請表及領據郵寄或親送至所轄稅務局之各分局,以便辦理領款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各公、私營或事業組織單位,於106年度收取各項外來應納印花稅憑證時,如同時於給付款項(如:金融利息支出)中代扣印花稅,而合併按期彙總繳納者,將依規定就該項代扣取印花稅款之2.4%發給手續費;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各代扣單位及早申請。

 

財政部於11月22日發布解釋,營利事業因自身股權交易(如庫藏股交易損失)或其對子公司淨值變動致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如未按持股比例認購子公司發行新股)等事項,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處理,產生之借方餘額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後仍有不足,該不足數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說明,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減除依法限制分配、已分配或已不存在而無法分配之項目,計算營利事業應加徵營所稅之未分配盈餘。該部前發布相關解釋令,對於營利事業庫藏股交易等事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再沖抵保留盈餘,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仍有不足者(即有如累積虧損之發生),須再沖抵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尚未加徵營所稅之稅後盈餘後,保留盈餘如有貸餘,始得分配,考量上開沖抵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之稅後盈餘已不存在,爰准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俾與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盈餘相符。


  該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上市櫃公司自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及非公開發行企業自105年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營利事業因「轉讓或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採權益法按持股比例認列與被投資公司因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相同之權益變動項目」等事項,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處理與上開先沖抵資本公積再沖抵保留盈餘之方式相同,爰核釋營利事業依上開交易及會計處理而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所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定期存單到期,存款人提領現金利息為何須課徵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係憑證稅,如書立應稅憑證,或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即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存款人領取現金利息時,雖無開立收據,但金融機構於支出傳票上,蓋有「付訖」字樣,代表該筆利息已由存款人領取,傳票即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立據人(即存款人)應按利息部分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領取存款利息方式係以轉帳或開立支票方式辦理,並未出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之憑證,則無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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