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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今(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速算公式詳如下。

 

(A)基本生活費總額 = 申報戶人數×基本生活費 18.2 萬元

(B)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 申報戶全部免稅額+扣除額(不含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C)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A)-(B),且大於0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上列公式(B)中之「扣除額」,係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及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只要任何一項扣除項目漏計,就會導致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錯誤,最常見的就是漏計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父親免稅額,卻漏未申報父親之利息所得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各6萬餘元,致甲君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A)大於其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B),而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C)。經原查將甲君父親之利息所得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重新計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該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B),大於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A),乃剔除甲君自行列報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通知甲君補繳稅額3仟餘元,甲君不服,主張父親利息所得經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所得並未增加,不應補稅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詳加書面解說後,始了解係因其基本生活費計算錯誤,並非就利息所得補徵稅額,遂撤回復查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仔細檢視是否已將申報戶中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全部納入及免稅額、扣除額是否均已據實申報,倘對申報之所得或內容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於辦理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採用兼營免稅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3申報書)。 

 

該局說明,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業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另依同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開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除出版或進口商得就該等圖書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外,產業鏈中下游之經銷和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就該圖書之銷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營業稅。是以,自110年3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開立免稅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計算當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進項稅額中減除之。是以,前揭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以403申報書,如係專營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惟如係兼營銷售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10年3-4月間銷售圖書總計510,000元(含免稅圖書之銷售額300,000元、應稅圖書之銷售額200,000及稅額10,000元),該期間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合計為8,000元,甲營業人辦理該期別營業稅申報時應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比例為60%(=300,000/500,000),其當期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3,200元〔=8,000*(1-60%)〕,是以其當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為6,800元(=銷項稅額10,000-進項稅額3,200)。

 

該局呼籲,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應留意,自申報110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改以403申報書辦理營業稅申報,且各期之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惟如該等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亦得採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惟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加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該局也提醒營業人,經採用直接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常接到營業人詢問有關營業人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致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時,於辦理營業稅網路或媒體申報時,該等銷項及進項憑證資料要如何申報。

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又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其總金額登錄。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應依上開規定登錄,俾使申報資料一致並正確,減少徵納雙方作業困擾。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許國成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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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財政部在今年5月報稅特別新增下列幾項稅負減免措施:

 

一、 免納所得稅

 

()個人、醫療()機構或各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發給個人防疫補償。

 

二、 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就其給付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請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規定。

 

三、 費用率標準加成至112.5%

 

()「醫事人員」:因屬防疫前線,其收入適用之費用標準得逕自調增,按原費用率之112.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為88%〕。另藥師費用率由94%調高為96%

 

()「非醫事人員」或其他所得業者:109年度收入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實際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收入總額計算),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該費用率112.5%計算〔例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標準由50%提高為56%〕。

 

請務必核實申報收入,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除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如期辦理申報外,該局就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4項租稅優惠措施說明及表列如下:

 

一、適用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

 

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款,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並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該免稅收入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三、營利事業給付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在減除政府補助款後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再減除,該減除金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四、為提升全職研發人員研發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及第8條之1,自109年度起,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範圍包括師資鐘點費、旅費、受訓員工旅費及訓練費、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之伙食費及場地費,納入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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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上述可定額免視為員工所得之團體保險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

 

至於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的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係屬個人保險範疇,非屬前揭規定之團體保險,所以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此類投資型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報為費用。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時,應檢視保險商品是否符合列報規定,並妥善保存由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開立之收據及保險單,其收據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憑證不齊全遭剔除補稅,致損及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經濟部自本(110)年4月6日起於苗栗、臺中及彰化部分地區實施分區供水措施,國稅局主動派員瞭解查定課徵營業人營業收入受影響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減輕營業人負擔。

 

該局表示,查定課徵營業人如受旱災限水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收入減少,得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暫停營業,或可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另國稅局也會主動派員瞭解轄區洗車、洗衣、美髮及餐飲等業者受影響情形,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後段及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第6點前段規定,就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該局說明,為協助查定課徵營業人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國稅局除提供「查定課徵營業人因旱災影響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申請書」讓營業人填寫申請外,亦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營業人e站式服務專區/營業稅)供下載使用,主動協助受影響營業人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及時減輕營業人租稅負擔。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黃婉婷
電話:(04)23051111轉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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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申報程序,並提供更多元的報稅方式,民眾去(109)年有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是今年為首次申報且已於215日至315日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凡屬所得簡單、適用標準扣除額案件,今(110)年將賡續提供稅額試算服務措施。

 

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各地區國稅局將自424日起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無法按址送達時,該郵件將留置郵局招領15天)。另納稅義務人108年度結算申報自行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身分識別、電子憑證(以下統稱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或採用稅額試算服務辦理線上登錄完成申報者,將以郵簡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以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    

 

納稅義務人收到109年度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後,請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只要於今年531日前依下列方式繳稅或確認回復,即可輕鬆完成綜所稅申報作業。

 

收到郵簡通知符合試算服務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請以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身分識別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查詢及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後,再進行確認回復。另小額退稅或不繳不退的案件,仍須於110531日前依據試算結果進行確認回復,才算完成申報,明年也才能再適用本項服務,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想知道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於425日至531日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櫃台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屢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被檢舉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該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惟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所以給予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即可,若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未申請稅籍登記於網路銷售貨物,109年1月至7月銷售額分別為4,800元、18,790元、29,000元、266,158元、425,082元、360,131元、1,053,390元,依財政部109年令釋規定,A君109年4月份銷售額已達起徵點,必須在109年5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按稅率5%計徵營業稅。惟A君逾限未申請稅籍登記,並經國稅局於109年9月15日查獲,國稅局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0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截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109年度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企業注意。

 

一、為落實節能減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屬營利事業依特定規定始須填報者,例如: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等,未納入訂本式申報書,倘營利事業需要使用上開申報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仍提供各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特別條例)之規定,申報書修正內容如下:

 

(一)為慰勉及獎勵防疫工作人員,並對營運困難之事業與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協助,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疫情影響而依該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以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依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上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即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

 

(二)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申請本項租稅措施,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寫營利事業申報書第A3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4頁,並檢附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或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及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依財政部110年1月26日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其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填寫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請注意勾選「附註八」欄位。

 

三、配合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為減輕低獲利企業負擔,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律按20%稅率課稅,為使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申報書訂有稅率及速算公式供參考運用。

 

四、為協助企業強化研發能量,財政部於109年11月2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自109年度起,將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納入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提升其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公司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可以注意申報書第A15-2頁之新增支出欄位、附註及填寫說明。

 

五、為因應國際間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配合我國實務需求,財政部於109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增修無形資產及其他移轉訂價相關規範,自109年度結算申報案件適用。另外,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依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定,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符合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申報書第B2頁揭露相關資訊,並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如有申報應退稅款,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經核定後之退稅款項即可直接匯入帳戶,節省日後兌領退稅支票往返時間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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