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至醫院做健康檢查所支付之健檢費用,必須與「醫療行為」具有直接關連性,方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矯正人體疾病、傷害及殘缺為目的而所支付之醫療費用,係屬生活必要支出,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惟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到醫療院所所作之健康檢查,係以預防為目的,與立法意旨實屬有別,不得列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惟納稅義務人如因接受健康檢查發現罹患疾病產生後續治療,所支付之該筆健康檢查費,或因先前之疾病治癒,後續有進行追蹤必要所產生之健康檢查費,皆屬與醫療行為有關,得檢附醫師(院)診斷證明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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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營利事業110年5月正確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減少申報錯誤情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書面審核案件,已陸續核定,並預計於4月底前寄發核定通知書。
為避免營利事業因尚未收到前一年度經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通知書,致產生虧損扣除餘額及投資抵減餘額等前後期資料申報錯誤之情形,故該局每年1月起,對於前一年度未列入選查案件,即陸續透過電腦交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使營利事業可於每年4月底前,收到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以利於5月辦理結算申報期初資料之正確性。
營利事業於接獲核定通知書後,請詳予核對,倘發現申報數與核定數有不符時,應即查明原因。若是申報數有錯誤者,今年5月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避免再次發生錯誤;但若是稽徵機關核定通知書內容有錯誤,則應具文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之買賣,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買賣之移轉,如有所得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出售預售屋權利因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買受人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若因轉讓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並取得買賣價差,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倘一時疏忽忘了申報,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所得稅,避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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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皮膚科診所銷售保養品及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坊間部分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同時兼銷售眼鏡等 相關產品,因診所銷售眼鏡之行為,已超出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類此型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膏、牙刷銷售及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用品銷售、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業務,皆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診所如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及時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時,易誤以係屬生財器具而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器具(含生財器具)之5年提列折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一般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某診所於年初購買醫療設備600萬元,預留殘值為75萬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額105萬元〔(600萬元-75萬元)÷5年=105萬元〕,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75萬元〔(600萬元-75萬元)÷7年=75萬元〕,超限30萬元予以剔除。
該局再次提醒,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設備提列折舊時,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 宋美玲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56
某公司會計人員來電問,該公司以快遞方式寄送免費貨物樣品至國外,事後收到該國外廠商寄達之小額貨款,所收貨款是否要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8年2月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釋規定,寄送無償貨樣免申報銷售額,但事後如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者仍須於收款當期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2月20日將免費貨物樣品以快遞方式出口至日本,嗣後於110年3月10日收到日本廠商寄達2,000元貨款。有關無償貨物樣品110年2月20日以快遞方式出口時,免申報營業稅,惟事後收到國外日本廠商寄達之小額貨款2,000元,應於110年3月10日收到貨款當期(110年3—4月)持快遞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及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集中(居家)檢疫或隔離、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之防疫隔離假,或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延後至110年2月22日開學)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按同條例第4條規定,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之所得額中減除。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申請適用,且按前開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另依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前述加倍減除金額及自政府領取補貼適用免稅規定金額,不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加計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及租稅減免附冊,並檢附員工請假紀錄文件、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受隔離檢疫證明文件、薪資金額證明及薪資計算明細表等相關文件併同申報附件資料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法定事由得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夫妻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倘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居,若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範之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可分開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3、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分居夫妻如未不符合上述情形者,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分居」字樣,避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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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經營的公司於去年(109年)3月底辦理 暫停營業1年,今年(110年)5月是否仍應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於每年規定期間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亦應依前述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故林小姐的公司雖於去年辦理暫停營業,仍應於今年5月辦理去(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往往因已無營業,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規定,而未於次年度辦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屬逾期申報者,將依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經稽徵機關以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報,仍未依限辦理者,則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8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或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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