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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關於「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或其他扶養事實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李元玲
電話:(04)23051111轉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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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將當年度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的營業狀況,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申報;至於清算所得之申報期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解散之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依財政部894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規定,如解散之營利事業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其當期決算所得額及解散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解散之營利事業於次年5月底前已辦理清算申報,其解散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須併同清算申報書申報;如解散之營利事業遲至次年5月底仍清算未完結,應於次年51日至5月底單獨辦理解散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請按清算後分配前狀況填寫,若「3400保留盈餘」欄為正數,應將該保留盈餘分配予股東並辦理股利憑單或扣免繳憑單申報。

 

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之效益,請多多利用網路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方便又省時。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簡政便民,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計算及繳納綜合所得稅,大幅降低徵納雙方申報及稽徵成本。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注意,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已於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請依規定轉換為使用電子發票之業者,自行檢視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是否符合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規定,切勿逕以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格式更改發票名稱後,作為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買受人。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款之附件一規定,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從長度、寬度、交易日期及字體大小等皆有詳細、嚴格之規範,請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切勿聽信坊間謠言,誤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格式作為電子發票證明聯之格式使用。

 

如需要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格式規範,或有相關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沈千毓
聯絡電話:(05)6338571轉30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者,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之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者,則所配發之股票或股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8月5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5,000股,假設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7月20日,代表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則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課稅;倘若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之股利屬繼承事實發生日之後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該局指出,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的稅捐,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仍應計入遺產課稅,因實務上申報人常容易疏忽遺漏,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留意被繼承人所遺股票之配發股利情形,以免漏報。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 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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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未經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並將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前揭作廢之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惟倘營業人無法依前揭規定收回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檢具?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之申請書及該錯誤統一發票存根聯,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便當店銷售雞腿便當與消費者陳先生,因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雞腿便當銷售金額100元輸入為100,000元,惟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回作廢,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統一發票。甲便當店既已發現發票金額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可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依實際銷售金額100元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個人消費者,如遇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可依上開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的專戶對運動員的捐贈,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之捐贈,如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如指定予經該部公告認可之特定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加計全戶同性質捐贈之合計數,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額內,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國稅局提醒,個人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若該特定運動員為捐贈者的配偶或具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除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外,尚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一樣,有3種排除適用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109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在1,210,001元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母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並未註明「含」,應予准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明定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予適用,且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之計算基準者,俱連本數計算,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於官網有設置「長期照顧服務專區」,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透過該專區瞭解相關規定,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高雄國稅局表示,各行業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依該條例第14條之規定,每月工資在6%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可自提繳年度薪資收入扣除,不計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林先生於109年度每月薪資55,000元,全年薪資收入(含年終獎金)計770,000元,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其月提繳工資為55,400元,如自願提繳比率為6%,則林先生全年已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計39,888元(提繳工資為55,400元×6%×12月),109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為730,112元(770,000元-39,888元)。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自願提繳者,請確認薪資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已扣除所提繳之退休金,如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誤,應請扣繳單位洽所轄國稅局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潘靜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5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受有保險公司理賠之醫藥及生育費,為何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提醒民眾,醫藥及生育費若受有保險給付,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籲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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