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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取自境外的所得,於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時,要特別注意的是國外所得是否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倘該國外所得係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09年度列報取得印尼B公司佣金收入1,000萬元,並於印尼繳納國外扣繳稅額200萬元,因該筆國外所得源自印尼,依印尼與我國簽署「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該營業利潤僅由締結一方之國家課稅,也就是該筆佣金收入屬於印尼免予課稅之所得,故A公司不得申報扣抵因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於印尼溢繳之200萬元稅額。

 

至於A公司在印尼溢繳之稅額,可向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再憑向印尼申請依租稅協定退還稅額。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留意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規定,以維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雖因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由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申報營業收入約2.7億元,經查核發現其全年資金匯入金額約2.4億與申報之外銷收入約2.1億顯著不相當,經甲公司說明顯著不相當之原因係交易型態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並向第三國廠商購買貨物,貨物由第三國廠商直接運送至國外客戶,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及進口貨物金額,該公司也承認漏報外銷收入,涉嫌短漏報境外銷貨之貨款,致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漏稅情事,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並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舉證折舊項目要檢送的文件分為下面3種情況來說明:


1.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買入契約影本。


2.買入契約沒有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和買入契約、買賣發票或收據影本,成本要按照:

買入價格×房屋評定價格÷(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的所得數值認定。


3.若無法提示上面的文件,請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成本就按照課稅現值認定。


以上所要提出的文件中,需要註明房屋構造種類(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或無電梯的加強磚造),並加蓋印章,以方便認定。

至於折舊費用核認的條件是按照房屋耐用年限計算。例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51;如果是無電梯的加強磚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36。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舉證實際折舊額的話,可以核實認列。土地部分則不可以提列折舊。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房屋的折舊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公司分配股息季節又到了,營利事業獲配股息時,要特別注意的是,股息的所得稅徵免規定會因被投資公司是國內或國外公司而有所不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多加注意,以免漏報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投資國外公司所獲配股息,或者是投資海外公司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例如KY股)、臺灣存託憑證(TDR)所獲配股息,屬境外投資收益,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公司投資國外公司如係具有重大影響力,在會計上採權益法帳列之投資收益,因尚未經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所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先帳外調減該筆投資收益,等到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時,再按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帳外調增投資收益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於109年度獲配國內被投資公司A公司股息30萬元及國外被投資公司B公司股息40萬元(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為109年12月),則甲公司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獲配A公司股息30萬元,因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甲公司所得額課稅,而獲配B公司股息40萬元,則應計入所得額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投資人應注意股息相關所得稅徵免規定,確實申報所得,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稅之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褚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內政部移民署自110年1月2日起實施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換發作業,於辦理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申報之登入方式及金融機構留存證號,以順利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時,請注意下列登入方式:

 

1.於110年4月以前換證者,新舊證號均可使用「查詢碼」登入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申報;110年4月以後換證者,請以「舊證號」登入。

 

2.已換發新證號但已註冊的健保卡是舊證號,如要使用健保卡加密碼登入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申報,請以「舊證號」登入系統。

 

3.已換發新證號且更換健保卡並辦理註冊者:於110年4月前換證者,請使用「新證號」登入系統,利用新健保卡加密碼辦理申報;於110年4月以後換證者,請使用「舊證號」辦理申報,所得及扣除額部分請以舊證號至國稅局申請查詢碼或自行輸入。

 

4.已使用舊證號完成網路申報,且在6月30日前更換新證號,如果在6月30日以前要辦理更正申報者,請以原申報證號重新上傳。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以存款帳戶繳退稅或以信用卡繳稅時,請確認申報證號與於金融機構留存的證號是否一致,以避免因證號不符而授權繳、退稅失敗。

 

該局呼籲,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由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展延至110年6月30日,又全國各地區國稅局亦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至110年6月14日,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以降低群聚風險。

 

營利事業為了創造利潤、增加競爭力,從事多角化經營、掌握經營權或建立密切業務關係或策略聯盟等目的而投資他公司,成為他公司股東,但投資後,若被投資事業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產生損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果只是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呈現虧損,不能認列投資損失。又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已實現損失,才可適用。

 

營利事業認列投資損失,需是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經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並非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投資損失的認列時點如下:

 

一、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二、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三、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者,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公司108年度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主張是其轉投資的乙公司經營不善發生營業虧損,所以甲公司依財務會計處理原則,按投資比例同步認列投資損失。案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營業虧損,但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因此這筆投資損失,在稅務上尚不得認列,乃核定補徵稅額32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認列時點及檢附之證明文件,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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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如僅係按年底匯率評價調整所發生之匯兌損失,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失,相對所產生之未實現匯兌盈益亦免列為收入。另外,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免再調整相關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舉例說明,近日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該公司以製造為業,於海外設有工廠,並開立外幣帳戶,與海外關係企業均以外幣交易,107年度列報兌換虧損5,600萬元,經請公司提供結匯證明發現,其中5,4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換句話說,該公司5,400萬元兌換損失並未實現,依前揭查準第98條規定不得列計損失,該未實現損失全數遭調減並補稅1,080萬元。

 

兌換盈益及兌換虧損在稅務處理上,必須是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中,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應留意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第三級警戒由5月28日延長至6月14日,財政部亦配合公告延長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之期間至6月14日。請納稅義務人在家多多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屬於應繳稅案件者,請多多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委託取款、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行動支付工具等線上轉帳方式完成繳稅,減少出門以降低群聚感染的風險。
     

該局特別提醒,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於110年5月12日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來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於110年7月2日前,持國稅局所寄發稅額試算服務專用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15G)」或已自行於報稅系統印製繳納期限為110年5月31日的繳款書,仍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110年7月1日至7月2日屬逾期繳納,惟不加徵滯納金。但是在110年6月2日以後,如欲前往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應納稅額3萬元以下稅單,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於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重新列印展延繳納期限為110年6月30日的繳款書;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持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加密碼或以行動身分識別認證方式,至便利商店的多媒體資訊機(KIOSK)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臨櫃繳納稅款即完成申報。
     

該局呼籲,疫情期間請納稅義務人在家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進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選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委託取款或行動支付工具等線上轉帳方式繳納稅款,安全、便利又防疫,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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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計算應繳稅額。但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其同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全年所得額230萬元及「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85萬元,經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107年度經核定虧損為185萬元,惟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萬元,並未自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中扣除,該局除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160萬元予以補徵稅款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各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虧損年度有無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避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110512日台財稅字第11004568860號公告,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原為11051日至531日,展延為51日至630日;且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第三級警戒由528日延長至614日,財政部衡酌防疫需求,同步公告延長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之期間至614日。

   該分局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8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7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二、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51日至5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該分局特別提醒,為降低民眾於申報期間前往國稅局之群聚風險,請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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