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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房地產交易熱絡且適逢年底房市旺季,營業人若將購買之紅單或預售屋要轉手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3條規定,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營利事業向建商購買房地,於各期交付房地款時會取得建商依預收房屋及土地款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之統一發票,倘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依出售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3月向建商購入預售屋1,800萬元,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900萬元,繳納頭期款50萬元後,即因財務困難於同年8月將該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050萬元轉售予劉君,甲公司依銷售總額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開立預售房屋款應稅發票1,000萬元及預售土地款免稅發票1,050萬元,經該局查獲,以其轉讓預售房地係屬轉讓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請求移轉土地登記權利的轉讓金額1,050萬元亦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萬元,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處罰鍰50萬元。

 

營業人轉售紅單或預售屋,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之轉讓,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也切勿因買受人為個人,而心存僥倖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王先生詢問,其母親於109年10月過世了,報稅的時候還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於所得年度中死亡,如遺有配偶或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得列為受扶養親屬,可由其配偶或扶養人合併申報    綜合所得稅。因此,王先生今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可以將母親列為受扶養親屬,其免稅額可以全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中死亡,納稅義務人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並以全額扣除免稅額,但次一所得年度則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若列報恐涉及虛報免稅額,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罰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01


撰稿人:謝璧琪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 605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目的,乃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如享有租稅減免所得額優惠,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雖得自計算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惟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報繳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全年所得額1,260萬元,並自行申報減除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稅所得1,260萬元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

 

惟查A公司取得之主管機關投資計畫核准函,係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95年1月1日)施行後取得,不符合該條例第16條規定應在該條例施行前就經核准免稅或主管機關已核發完成證明或投資計畫核准函等,始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所以,A公司自行申報減除之免稅所得1,260萬元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經審核後基本所得額為1,260萬元(=課稅所得額0元+合於獎勵規定免稅所得1,260萬元),應繳納基本稅額145萬餘元〔(基本所得額1,260萬元-50萬元)×12%〕。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享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之租稅優惠減免之所得額,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申報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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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1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可分為一般時效15年;短期時效5年,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等;短期時效2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代墊款等,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惟請求權可行使之日如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應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憑以核實認定。

 

舉例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帳列應付費用91百萬餘元,其中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費用46百萬餘元尚未給付,亦無請求權中斷情形,經該局查核後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發生年度,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年底尾牙、抽獎活動多,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抽中獎品的個人而言,這份獎金或獎品,首先要先繳一筆扣繳稅,等到明年報稅時,則會以獎金總額或獎品價值,列為今年度的綜合所得。

 

國稅局最近接到許多電話,民眾抽獎拿到獎金或獎品,但是對於課稅規定不熟悉,譬如抽獎拿到價值3萬元的手機一支,這筆中獎所得是否需要課稅?

 

官員表示,除了公益彩券等政府舉辦的獎券獎金,會採分離課稅,其他一般民營事業或政府部門舉辦的抽獎,所得屬性為「機會中獎所得」,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通常針對比較大額的獎項,官員表示,給獎單位會按給付全額,扣繳10%獎金作為所得稅;如果獎項是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幣,給獎單位會依照時價、政府規定價格計算方式的兌換率來折算,向得獎人收取10%扣繳稅。

 

官員表示,等到5月綜所稅申報時,得獎人可向國稅局查調中獎所得、已扣繳金額,確認資料內容無誤並完成申報後,扣繳稅款即可用於抵減當年度應納綜所稅額。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12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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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分述如下,提供機關或團體參考:

 

一、 機關或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

 

常見機關或團體將前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免稅適用標準所稱「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以下稱支出比例),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結餘款及動支金額不計入當年度之收入及支出。

 

常見機關或團體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或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當年度之支出計入分子,經重新正確計算後當年度支出比例低於收入60%,致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三、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或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支出比例。

 

四、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常見機關或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並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視為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機關或團體重新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稅法相關規定者,應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自動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為便利員工而提供場地給營業人設置販賣機,如有收取代價或租金,依法要課徵營業稅,且要記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列為銷售勞務收入計算課稅所得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有提供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販賣機,其所收取之代價或租金為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另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107年度機關團體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情形,發現帳載收取出租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自動販賣機之金額計250,000元,該租金收入250,000元為銷售勞務收入,却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乃核定予以補徵營業稅及裁罰。本案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金額計300,000元,故經扣除前揭不足支應數300,000元後,尚無課稅所得,無須繳納所得稅。


該局貼心提醒,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田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發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核屬包作業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憑證,所以即使尚未收到貨款,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間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公司店鋪新建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並驗收,惟部分工程款乙公司遲未依限給付,甲公司誤以該工程款未收訖,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案經該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包作業營業人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嗣後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或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可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如有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且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佩君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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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不少職工福利委員會詢問,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作業與對疫情不確定性疑慮,將原本預計辦理之員工旅遊、聚會等活動取消,惟為激勵員工士氣以提升工作效能,部分職工福利改以增加現金補助款方式支付員工,致超過規定之動支比例部分,是否仍有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依財政部75726日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40%者,應予認列;另依財政部84517日台財稅第841621352號函,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員工之現金補助款,如確為改善職工福利,且符合創設目的者,其超過前揭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之動支比例部分,於適用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算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例是否達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時,准予併入計算。

 

舉例說明,甲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甲職福會)109年度收入總額為300萬元,其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員工之限額應為120萬元(300萬元x40%),甲職福會當年度發給員工之職工福利金總計180萬元雖超過限額120萬元,惟計算支出比例時,仍准予併入計算,支出比率為60%(180萬元/300萬元),則甲職福會109年度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之規定。

 

林小姐來電訊問:申報之受扶養親屬若符合身障資料者,於109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除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外,是否可併同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於109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另政府為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成員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而於所得稅法規定,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需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

 

例如取得特定醫療機構依巴氏量表診斷為身心失能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有長期照顧需求,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具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或入住於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者;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規定接受政府長期照顧評估為失能,並已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者,才可列報長期照顧扣除額。因此,若符合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證明文件,並不等同符合可列報長期照顧扣除額之要件,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混淆。

 

該局進一步說明,長期照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日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除符合上述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無法適用長期照顧扣除額: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108年度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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