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0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截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109年度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企業注意。
一、為落實節能減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屬營利事業依特定規定始須填報者,例如: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等,未納入訂本式申報書,倘營利事業需要使用上開申報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仍提供各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特別條例)之規定,申報書修正內容如下:
(一)為慰勉及獎勵防疫工作人員,並對營運困難之事業與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協助,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疫情影響而依該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以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依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上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即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
(二)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申請本項租稅措施,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寫營利事業申報書第A3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4頁,並檢附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或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及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依財政部110年1月26日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其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填寫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請注意勾選「附註八」欄位。
三、配合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為減輕低獲利企業負擔,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律按20%稅率課稅,為使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申報書訂有稅率及速算公式供參考運用。
四、為協助企業強化研發能量,財政部於109年11月2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自109年度起,將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納入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提升其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公司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可以注意申報書第A15-2頁之新增支出欄位、附註及填寫說明。
五、為因應國際間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配合我國實務需求,財政部於109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增修無形資產及其他移轉訂價相關規範,自109年度結算申報案件適用。另外,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依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定,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符合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申報書第B2頁揭露相關資訊,並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如有申報應退稅款,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經核定後之退稅款項即可直接匯入帳戶,節省日後兌領退稅支票往返時間及成本。
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配合內政部移民署自110年1月2日起實施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換發作業,為順利完成申報作業,外僑納稅義務人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轉帳繳稅或直撥轉帳退稅時,請留意申報統一證號與金融機構留存證號是否一致。
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運用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結算申報,透過網路申報系統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轉帳繳稅時,因金融機構需比對持卡人或存戶留存資料,如外僑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證號為換發後之新證號與原留存於金融機構之證號不符,則無法完成授權或扣款;直撥轉帳退稅案件,金融機構亦需比對存戶留存資料,如申報證號與留存證號不符,則無法完成轉帳退稅。
為順利完成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已換發新式統一證號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加強留意申報證號與金融機構留存證號之一致性,以順利完成申報作業及取得退稅款,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便捷納稅服務,109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或可委任代理人代理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線上查詢所得資料有下列2種方式:
一、自行查詢者
(一)營利事業可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也可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09年12月31日)已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09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之。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0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其合於前開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完成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於110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另為方便代理人一次查詢全部委任人之所得資料,代理人可利用整批查詢功能,不必再逐筆查詢,有效節省查詢時間。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是來自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資料,僅作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收入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該營業人尚非該農地之所有權人,嗣該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以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屬債權買賣行為,非為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並無買賣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要件及絶對效力主義。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所稱銷售勞務係指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代價。營業人購買農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雖非該農地所有權人,但對出名者享有土地移轉登記之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認屬銷售請求權之債權買賣行為,依法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農地取得之收入,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尚須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籲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報被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 鄧昌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
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為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500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營業收入570萬元,因成本已列報,核定短漏報所得額57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93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570萬元,按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計算之金額114萬元(570萬元×20%),處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故甲公司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1月1日以105,000元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之機器1台,進項稅額5,000元並已申報扣抵109年11-12月之銷項稅額;嗣後因機器瑕疵無法使用,於110年1月上旬辦理退貨,並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予乙公司。而甲公司卻未於當期(即110年1-2月),將收回之營業稅額5,000元自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致該期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如漏未申報會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張嘉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6
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若109年度或108年度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按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6月25日停業,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600萬元,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為1,200萬元(600萬元÷6個月*12個月),較108年度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2,500萬元,減少達52%〔(2,500萬元-1,200萬元)÷2,500萬元〕,符合擴大書審要點第15點規定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其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符合前述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務請於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附註八□內打「」。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7年間將1,000萬元借予友人,雙方約定按月息1%收取利息,惟友人借款期間均未給付利息,直至109年一次還款1,200萬元,則200萬元之利息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其所得年度之認定,應以所得實現之年度為主,故個人貸出款項後一次收取之利息,縱使是好幾年,仍應以實際受領日期所屬年度,併課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以陳先生為例說明,陳先生107年間將1,000萬元借予友人,,雙方雖有約定按月收取利息,惟友人直至109年一次償還1,200萬元,經扣除本金1,000萬元後,陳先生應將所收取之利息所得200萬元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個人因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應誠實列報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若發現有漏未申報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較108年度之17.5萬元,增加7,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於今(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分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王君一家4口,家庭成員有王君、配偶、扶養3歲及6歲子女2名,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2.8萬元(18.2萬元x4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之合計數71.2萬元〔全戶免稅額35.2萬元(8.8萬元x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6萬元(72.8萬元-71.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每人基本生活費18.2萬元不予課稅。該分局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3大要件者,始得認列。
該局指出,前揭所謂「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本文及第76條第1項規定意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內,填具結算申報書,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申報前自行繳納,故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如期申報」,自應涵蓋「如期繳納稅款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5月31日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2億餘元,經該局以甲公司遲至106年6月2日始繳納其105年度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1萬4千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如期申報」規定之要件,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提起行政訴訟,遞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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