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應納稅額案件,不能適用列舉扣除額,也就是說,稽徵機關將依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試算後無應納稅款,以為不需要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直到收到國稅局核定稅單,才主張採列舉扣除額,惟因未符合前揭規定,故不能適用列舉扣除。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未辦理申報,除依法不能採用列舉扣除需補稅外,若未申報所得超過25萬元或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月娥
電話:(04)23051111轉6210
日前發現已註銷登記之甲公司支票存款帳戶交易往來頻繁,進而查獲係另一家乙公司利用該帳戶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經查獲補稅處罰。
甲公司註銷登記後未向銀行結清帳戶,竟持續申請支票使用,交易往來金額高達3億餘元,其票款係由設於大陸地區公司OBU帳戶匯款支付,該等公司同一負責人辯稱資金來源係大陸地區公司與境外公司交易所得,受境外公司指示支付國內廠商貨款,惟未能舉證與境外公司交易事實,嗣國稅局由甲公司支票兌領人等資料,進而查獲乙公司將營業收入存入大陸地區公司OBU帳戶,再轉入甲公司支票存款帳戶支付乙公司進貨來源廠商之貨款。乙公司利用已註銷登記之甲公司銀行帳戶隱匿營業收入,涉有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就其漏報銷售額8,0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400萬餘元,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處5%罰鍰,共計裁處罰鍰300萬餘元。
時有營業人利用外圍帳戶或OBU帳戶收付公司款項,隱匿實際營業收入,以此方式逃漏稅捐,惟國稅局透過資訊系統交叉比對分析課稅資料,一旦發現異常情形,即啟動調查,特別呼籲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幸,以免被查獲逃漏稅捐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在國稅局提供多項所得稅申報服務便民措施,希望能讓民眾輕鬆完成申報及繳稅義務,其中提供所得查調服務是讓民眾有感的便民服務措施,不過仍須提醒,國稅局所提供的所得資料只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參考,民眾仍應詳細查對確認其本人或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倘漏未申報而導致逃漏所得稅,除符合免罰規定外,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近來受理的復查案件中,有民眾申報減除其父母扶養親屬免稅額,雖曾以自己的健保卡查調當年度所得資料,然其父母於前2個年度並未連續由該位民眾列報扶養,致該民眾查調其當年度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並未列載其父母之所得資料供其申報所得稅之參考,該民眾未詳細查對,致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並短漏稅額,經該局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既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對於該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即應詳實查對,依法合併申報。倘若不確定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是否獲有所得,得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另以受扶養親屬之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檢附受扶養親屬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發現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與應加計的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王盈茹
電話:(04)23051111轉8213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取自境外的所得,於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時,要特別注意的是國外所得是否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倘該國外所得係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09年度列報取得印尼B公司佣金收入1,000萬元,並於印尼繳納國外扣繳稅額200萬元,因該筆國外所得源自印尼,依印尼與我國簽署「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該營業利潤僅由締結一方之國家課稅,也就是該筆佣金收入屬於印尼免予課稅之所得,故A公司不得申報扣抵因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於印尼溢繳之200萬元稅額。
至於A公司在印尼溢繳之稅額,可向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再憑向印尼申請依租稅協定退還稅額。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留意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規定,以維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雖因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由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申報營業收入約2.7億元,經查核發現其全年資金匯入金額約2.4億與申報之外銷收入約2.1億顯著不相當,經甲公司說明顯著不相當之原因係交易型態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並向第三國廠商購買貨物,貨物由第三國廠商直接運送至國外客戶,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及進口貨物金額,該公司也承認漏報外銷收入,涉嫌短漏報境外銷貨之貨款,致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漏稅情事,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並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舉證折舊項目要檢送的文件分為下面3種情況來說明:
1.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買入契約影本。
2.買入契約沒有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和買入契約、買賣發票或收據影本,成本要按照:
買入價格×房屋評定價格÷(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的所得數值認定。
3.若無法提示上面的文件,請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成本就按照課稅現值認定。
以上所要提出的文件中,需要註明房屋構造種類(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或無電梯的加強磚造),並加蓋印章,以方便認定。
至於折舊費用核認的條件是按照房屋耐用年限計算。例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51;如果是無電梯的加強磚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36。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舉證實際折舊額的話,可以核實認列。土地部分則不可以提列折舊。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房屋的折舊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公司分配股息季節又到了,營利事業獲配股息時,要特別注意的是,股息的所得稅徵免規定會因被投資公司是國內或國外公司而有所不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多加注意,以免漏報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投資國外公司所獲配股息,或者是投資海外公司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例如KY股)、臺灣存託憑證(TDR)所獲配股息,屬境外投資收益,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公司投資國外公司如係具有重大影響力,在會計上採權益法帳列之投資收益,因尚未經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所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先帳外調減該筆投資收益,等到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時,再按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帳外調增投資收益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於109年度獲配國內被投資公司A公司股息30萬元及國外被投資公司B公司股息40萬元(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為109年12月),則甲公司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獲配A公司股息30萬元,因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甲公司所得額課稅,而獲配B公司股息40萬元,則應計入所得額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投資人應注意股息相關所得稅徵免規定,確實申報所得,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稅之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褚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內政部移民署自110年1月2日起實施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換發作業,於辦理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申報之登入方式及金融機構留存證號,以順利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時,請注意下列登入方式:
1.於110年4月以前換證者,新舊證號均可使用「查詢碼」登入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申報;110年4月以後換證者,請以「舊證號」登入。
2.已換發新證號但已註冊的健保卡是舊證號,如要使用健保卡加密碼登入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申報,請以「舊證號」登入系統。
3.已換發新證號且更換健保卡並辦理註冊者:於110年4月前換證者,請使用「新證號」登入系統,利用新健保卡加密碼辦理申報;於110年4月以後換證者,請使用「舊證號」辦理申報,所得及扣除額部分請以舊證號至國稅局申請查詢碼或自行輸入。
4.已使用舊證號完成網路申報,且在6月30日前更換新證號,如果在6月30日以前要辦理更正申報者,請以原申報證號重新上傳。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以存款帳戶繳退稅或以信用卡繳稅時,請確認申報證號與於金融機構留存的證號是否一致,以避免因證號不符而授權繳、退稅失敗。
該局呼籲,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由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展延至110年6月30日,又全國各地區國稅局亦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至110年6月14日,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以降低群聚風險。
營利事業為了創造利潤、增加競爭力,從事多角化經營、掌握經營權或建立密切業務關係或策略聯盟等目的而投資他公司,成為他公司股東,但投資後,若被投資事業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產生損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果只是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呈現虧損,不能認列投資損失。又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已實現損失,才可適用。
營利事業認列投資損失,需是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經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並非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投資損失的認列時點如下:
一、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二、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三、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者,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公司108年度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主張是其轉投資的乙公司經營不善發生營業虧損,所以甲公司依財務會計處理原則,按投資比例同步認列投資損失。案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營業虧損,但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因此這筆投資損失,在稅務上尚不得認列,乃核定補徵稅額32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認列時點及檢附之證明文件,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如僅係按年底匯率評價調整所發生之匯兌損失,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失,相對所產生之未實現匯兌盈益亦免列為收入。另外,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免再調整相關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舉例說明,近日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該公司以製造為業,於海外設有工廠,並開立外幣帳戶,與海外關係企業均以外幣交易,107年度列報兌換虧損5,600萬元,經請公司提供結匯證明發現,其中5,4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換句話說,該公司5,400萬元兌換損失並未實現,依前揭查準第98條規定不得列計損失,該未實現損失全數遭調減並補稅1,080萬元。
兌換盈益及兌換虧損在稅務處理上,必須是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中,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應留意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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