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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網路購物爭議,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稅應該要內含在商品定價當中,而非付款時才額外向消費者收取,建議網路商家正確標示,以避免相關逃漏稅嫌疑。

 

官員表示,近來查核案例發現,特別是網路賣家在銷售商品時,有時會於價格上標明「未稅」,等到消費者付款時,才會另外要求消費者支付5%營業稅,這種做法可能衍生不少爭議。

 

官員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當中要求,應稅商品所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銷項稅額」,即店家讓消費者看到的定價,必須是含稅價格。

 

當店家特別標示未稅價格,官員指出,有些消費者會為了省點荷包,要求店家不開發票,直接以未稅價格進行交易,這樣不僅違反了營業稅法的精神,更讓店家蒙受漏稅的嫌疑,如果被他人檢舉或是國稅局查核發現,後續的裁罰是店家要扛。

 

官員表示,除了漏稅罰之外,針對沒有正確標價,依規定在商品價格內含營業稅的營業人,國稅局目前還是採柔性輔導的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得以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或前3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比率平均數之限度內酌量估列備抵呆帳餘額。惟民間融資業所購入或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並非其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自非屬前揭得預估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近日查得轄內民間融資業甲公司107年度列報呆帳損失6千5百萬餘元,所提列備抵呆帳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中,部分係屬購入及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等提列備抵呆帳之規定,遂重新計算核定呆帳損失為2千3百萬餘元。甲公司不服,申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9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4款規定,並參照財政部100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031840號函釋意旨,甲公司購入及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並非屬其自身銷售商品或勞務而產生,收現性無法合理估計,且該債權之收益係於到期收回時認列,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尚不得預估提列備抵呆帳,應俟該等債權到期無法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入或融資租賃債權,請正確計算及申報認列呆帳損失。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最近適逢營業稅申報期,高雄國稅局表示,每期營業稅申報時,除了各類違規發票之外,還有四類特定類型的發票,包括交際支出、酬勞員工支出、購車支出以及涉及免稅的支出,在稅法上都有明訂,其進項發票都不能申報抵減營業稅額。

 

營業稅申報採進銷互抵,進項稅額可以抵減銷項稅額,官員指出,然而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當中,有規定好幾種不能申報抵減的進項發票類型,基本的精神便在於非關本業的支出,以及違規漏申報的支出,都不能作為進項抵稅。

 

除此之外,官員表示,多數營業人常忽略的,其實是「交際應酬」、「酬勞員工」等二大類支出,相關的進項發票也無法抵減營業稅,舉凡公司內部聚餐、請客戶吃飯,或是購置禮品等支出,國稅局只要看到這類發票,都會主動剔除。

 

官員表示,不過若是辦公室日常營運所需的耗材,像是紙張、文具,甚至是咖啡、茶葉等支出,實務上倒是會認可,讓營業人申報抵稅。

 

部分旅宿單據則會實質審查,向營業人確認實際用途是招待客戶、員工旅行,或只是單純的公務出差,官員表示,若確實為出差或是參與會議,營業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後,相關支出也可申報抵稅。

 

另一項特別的限制,在於購車支出,官員表示,稅法當中明訂「自用乘人小汽車」不能申報進項抵稅,即便是專門接送管理階層或客戶的座車,也同樣不能申報進項。

 

官員表示,就實務上來說,購車單據的查核重點,在於這輛車的規格,如果是「小客車」就一定會剔除,但如果是貨車或客貨兩用車,申報進項就沒有問題。

 

而最後一項規定,在於涉及免稅銷售額的進項,官員表示,諸如生鮮農產等銷售額,營業人銷售時可以免課營業稅,因此相應的進項支出,也就沒有稅額可以抵減。

每期申報的營業稅進項,可能會有部分成為「留抵稅額」,高雄國稅局指出,這項區塊很常發生申報錯誤的情形,包括金額與上期不符,或列報不合規的數字。

 

營業稅申報有分進項及銷項,官員表示,由於營業稅是內含在商品交易之中,如果當期申報的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代表營業人在交易過程中,已經繳了太多營業稅,國稅局系統會記錄下來,成為這位營業人的留抵稅額。

 

官員指出,有時候查核營業稅申報案時,系統會顯示留抵稅額申報有誤,與前一期留下的金額不符。除了營業人自己寫錯外,有時候可能是因為前一期發票有作廢、退貨等紀錄,讓留抵稅額有變動,官員表示,在這種情形下,有些營業人忘記調整下一期申報書,導致金額不符,被系統通知異常。

 

還有一種異常情形,發生在於獨資商號頂讓後,官員表示,因為負責人變更,因此前一位老闆的留抵稅額,不能留給新老闆。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0381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營業人的商業模式與經營型態日趨多元,但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均應內含營業稅,惟部分營業人於網路平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卻以其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致衍生消費爭議。

 

該局指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向買受人一併收取,所以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內含營業稅,換言之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且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三聯式統一發票上應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牌告定價如未內含營業稅者,請儘速檢修網頁內容或實體店面標價,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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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為11051日至531日,請多利用網路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既便利又快捷。

 

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11051日至531日自行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營利事業如委請代理人代為上傳申報資料,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於11041日至430日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所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前述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

 

為避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外出感染風險,建議營利事業及代理人採用網路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安全又便利。

 

 

某公司會計詢問:最近購買了一間辦公室供營業場所使用,取得該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退還營業稅?應如何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但應等到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才算「取得」所有權,於申報營業稅時,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再填具「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就可以申請退還購買建物支付的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不動產支付的進項稅額通常比較大,但還是要扣抵申報當期的銷項稅額後,如果還有餘額,就能依照上述步驟,將稅款退回來。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陸建廷        

聯絡電話:(07)3614112 分機 5213 

 

營所稅申報即將到來,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去年若有進行公益捐贈,如果在捐贈對象、捐贈形式以及捐贈額度等三個面向,能夠符合法定要件,捐贈善行還能取得租稅優惠,抵減當年度應稅所得額。

 

官員指出,合格的捐贈對象,包括各類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但必須是依《民法》總則或各類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合法登記、立案者為限。簡單來說,若是捐贈給未立案的組織,很可能會拿不到合格的節稅憑證。

 

就捐贈形式來說,官員表示,現金捐贈、實物捐贈,都有節稅的效果,差別是在於抵稅金額的認定方式不同,像現金捐贈就很單純,只要申報受贈單位所提供的收據或證明即可。

 

而若採實物捐贈,除了要提供受贈單位的證明外,官員指出,還需要提出證明來佐證捐贈金額,以對外採購取得的實物來捐贈,就以採購時附上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佐證;而如果是以企業自產商品或原有資產進行捐贈,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的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以相關成本來認定捐贈金額,不是依產品市價。

 

官員表示,近期因為疫情緣故,就有不少企業會採實物捐贈,像是捐贈口罩給兒福機構等,就要依相關規定來佐證捐贈金額。

 

最後則是捐贈額度的部分,官員指出,滿足以上要件的捐贈金額,最高可以在當年度應稅所得額的10%限度內,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舉例來說,如果甲公司今年賺了100萬元,即便十分熱心公益,全年捐贈金額合計達20萬元,最高也只能列報10萬元費用節稅。

 

官員指出,除了捐贈給民間團體之外,也十分歡迎企業向各級政府機關進行捐贈,應檢附的憑證及認定方式,與社福團體的模式相同,不過節稅額度沒有上限,可以全額認列為當年度費用。

 

贊助運動賽事 全數列費用

 

企業各類捐贈模式當中,針對運動賽事的捐贈,有特別的節稅措施,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如果向教育部申請專案核准,相關捐贈金額可以比照對政府捐贈模式,全數列為費用,不受年度捐贈額度限制。

 

官員指出,最近接到一件特別的諮詢案件,有企業在捐贈弱勢做公益的同時,也希望對國內運動風氣有所幫助,最後是採出資贊助弱勢團體,讓他們進場看球賽免門票的方式進行捐贈,不過這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呢?

 

這一題有二個方向可以節稅,官員指出,首先,如果捐贈的對象是依法設立或登記的合格團體,符合稅法上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便可以列報為相關費用,抵減當年度最高10%應稅所得額。

 

其次,還可以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的規定,官員指出,若是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團體捐贈給學生或弱勢團體,這部分可以適用特別的節稅措施。

 

官員指出,若要採用後者方式節稅,企業報經教育部專案同意後,列報相關費用時,就可以比照對政府捐贈的模式,列費額度沒有上限,但應於捐贈時的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捐贈證明。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9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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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適用擴大書審之純益率,得按該行業別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全年所得額。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擴散,許多企業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獲利。

 

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可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全年及課稅所得額,如實反映企業受疫情影響之獲利情形,所負擔的營所稅稅額因而減少,但是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並無法反映因疫情影響獲利率降低之情形,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0126日訂定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增訂前揭規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000萬元,按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其經營行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因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000萬元較108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2,000萬元,減少達50%〔(1,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符合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如民眾有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所得額,只要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適用條件時,就可在重購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申請扣抵或退還交易所得部分的稅額,換屋者可別忽略了這項優惠權益。

 

該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訂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規定,適用條件如下:

 

1.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所稱「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必須超過原出售房屋之價額。

3.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4.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所有。

5.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已申請扣除財產交易損失,則不得再申請重購退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換屋者應檢附重購及出售年度戶口名簿影本、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重購及出售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並於重購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申請扣抵或退還。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雅筑
聯絡電話: 037-460597 #213

第 135 頁,共 3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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