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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 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之轉投資收益免稅適用範圍,應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所得稅法修正刪除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有上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惟該局於查核機關或團體107年度結算申報時發現,部分機關或團體不諳前開修正規定,仍將獲配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視為免稅,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導致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8款規定計算支出比例(即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時,誤以為支出比例已達60%,而未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致不符合免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財團法人A基金會108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100萬元及當年度獲配股利收入50萬元,而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為65萬元,該基金會於計算支出比例時未將股利收入併計收入,認為其支出比例65%[65萬元/100萬元],已高於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8款規定之60%支出比例,而未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向其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正確核算A基金會當年度實際支出比例僅有43%[即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為65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100萬元+獲配股利收入50萬)],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否則將不符合免稅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一科 陳綉綺
電話:(04)23051111轉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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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買賣預售屋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3條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

 

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時,依財政部819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營業人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予他人,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按轉讓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7月向建設公司購入一筆預售屋2,0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1,000萬元,已繳納頭期款100萬元。惟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同年12月將該購買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200萬元讓與乙君承受,甲公司應依讓與之價格2,200萬元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乙君,併同10911-12月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

 

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時,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轄區稽徵機關補申報、加計利息並繳納所漏稅額,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5目規定,已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退休金費用1,900萬餘元,除依法提撥退休金1,400萬餘元外,另包含實際支付退休金500萬餘元,依甲公司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於實際支付退休金500萬元當時,帳戶餘額約有800萬元,依規定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經該局剔除薪資費用500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己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於實際給付員工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或帳戶項下沖轉或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一科 廖慧樺
電話:(04)23051111轉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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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1063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釋,個人受贈自配偶之房地,嗣後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者,得以配偶間相互贈與前,配偶原來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亦即得將配偶原來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該房地之持有期間,並得按配偶原來取得該房地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取得成本。

 

個人出售受贈自配偶之房地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者,房地交易損益之計算,以交易時房地成交總額,減除配偶原來取得成本(配偶出價取得者)或其繼承時、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配偶繼承或受贈取得者),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甲君將其出價1,200萬元於10728日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之房地,於109320日贈與配偶乙君,並於109410日完成移轉登記,如乙君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1048日辦理移轉登記給買方,則持有期間係從甲君原來取得登記日10728日起算至乙君出售移轉登記日11048日,計有32個月,並得以甲君原來取得成本1,200萬元為取得成本。

 

納稅義務人出售受贈自配偶之房地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者,交易不論盈虧,均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雖因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由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申報營業收入約2.7億元,經查核發現其全年資金匯入金額約2.4億與申報之外銷收入約2.1億顯著不相當,經甲公司說明顯著不相當之原因係交易型態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並向第三國廠商購買貨物,貨物由第三國廠商直接運送至國外客戶,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及進口貨物金額,該公司也承認漏報外銷收入,涉嫌短漏報境外銷貨之貨款,致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漏稅情事,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並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自108年度起對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其綜合所得稅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惟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則不適用該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為便捷民眾報稅,國稅局、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跨機關合作,納稅人於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時,國稅局會依前一年度綜所稅申報戶列報扶養親屬資料,併予提供列示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清單,如可查調到本項扣除額資料,於申報時,即可免附證明文件;惟申報戶成員如有符合資格但上開清單却未列示者,則須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符合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1.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2.在家自行照顧者:(1)其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資格,須檢附課稅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2)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之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鑑定向度請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外籍勞工事務/外籍勞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二)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者:須檢附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至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須檢具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以上之長照需求者:須檢附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至受全額補助無收據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長期照顧服務專區下載疑義解答,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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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稅,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保障自住需求,明定重購自住房地之相關租稅優惠。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若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亦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之。易言之,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係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符合適用要件。另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舉例說明,甲君於1061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1078月以2,000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稅60萬元;嗣又於10810月以1,800萬元買進B屋並設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屋與重購B屋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設籍居住,如兩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君可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54萬元〔已繳納稅額60萬元×(重購價額1,8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

 

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應多加留意法令的相關規定,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車輛使用後報廢,有廢料銷售收入者,應列為收益。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間報廢舊小客貨車,購買新小客貨車,除申請貨物稅退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環保署回收獎勵金1千元外,另有舊車車體回收商給付金額1萬元,經查核後,發現甲公司未將舊車車體回收金額列為其他收益,核定補徵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趁著小客(貨)車「汰舊換新」可申請貨物稅退稅5萬元的機會,將舊車報廢購入新車,相關收益如環保署回收獎勵金、報廢車體收入,應留意於舊車回收報廢年度列報其他收入,雖前開金額不大,仍籲請注意申報,以免遭致補稅。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00


撰稿人: 張宇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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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他人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公司已繳清補徵之稅款,惟近期又接獲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林小姐疑惑詢問為何無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免罰之規定。

 

依上揭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營業人因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鍰案件,若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登錄錯誤,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則免予處罰。但依財政部8312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規定,上述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5月中旬本土疫情升溫,正值報稅季,國稅局延長所得稅申報期至630日截止,並配合全國三級警戒暫停臨櫃申報服務至614日,惟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尚未趨緩,鼓勵民眾利用網路申報,減少家中長輩前往國稅局,降低室內群聚感染的風險。

 

網路報稅的方式相當多元,今年新增的「手機+行動電話認證」功能,操作方式簡便,民眾利用手機即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下載內容無需變動即可全程利用手機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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