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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如銷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32條第3款規定,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土地銷售價格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之比例計算。

 

現行營利事業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總價方式銷售之情形,該房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因房屋與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屬應稅,房地價款如何劃分,尚不致影響課稅所得;惟非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為避免是類房地售價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以查得時價計算房地銷售價格,如無查得時價,則以該條規定之公式計算房地銷售價格。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經查其房地係採總價1億元合併出售,合約中未劃分房地款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經以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210萬元總額700萬元之比例重新計算出售土地收入為7,000萬元[10,000*(490/(490+210)],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為4,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計補徵稅額200萬元。

 

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劃分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適用範圍。不論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也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亦應一併檢附繳款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2月出售移轉其於106年3月間購入之房地,雖經計算後課稅所得為0元,並無應納稅額,甲君仍應於完成該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按實際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申報,以符合所得稅法規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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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下稱新制)自10511日起實施,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應先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數額作為當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另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適用新制者,倘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避免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釋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於109年度交易3筆新制房地,其第2筆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70萬元,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後之餘額為-10萬元,應以0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另第3筆房地交易所得額為-20萬元,則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40萬元,以-20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貸款購買自用住宅,嗣借新還舊「增額貸款」之利息支出,因非屬購屋借款之利息,不得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得以作為扣除額,係為實現住者有其屋之政策目的,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經濟負擔,是須為原始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始有其適用,至因其他原因貸入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則無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貸或增貸,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餘額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扣除,且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間購買自用住宅向A銀行貸款10,000,000元,嗣考量貸款利息及實際需要,以借新還舊方式,於107年初向B銀行轉貸12,000,000元。其中8,000,000元用以償還A銀行貸款餘額,其餘4,000,000元屬增額貸款,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列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依B銀行107年度繳息清單利息金額140,000元,按A銀行貸款餘額8,000,000元占B銀行貸款金額12,000,000元之比例計算。若甲君107年度無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則其可申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93,333元〔140,000元×(8,000,000元∕12,00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將原房貸轉貸至其他金融機構之情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具相關憑證,就原始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並非扣除轉貸後的全部利息支出,倘納稅義務人有申報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就近向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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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今(109)年3月投資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進行廠房老舊管線置換工程,該筆支出金額可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本項租稅優惠措施自今(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開始適用,特別應注意有關實質投資範圍,係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及設備,且投資項目受有政府補助部分,應以實際支出金額減除補助金額後之餘額計算。

 

所詢在今年3月以107年度盈餘投資120萬元進行廠房管線設備置換工程,屬增加建築物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範圍且已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倘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尚未完成實質投資或實質投資金額未達100萬元,嗣後於107年度次年起3年內(最遲110年度)完成實質投資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仍可於完成實質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申請書並提示投資證明文件,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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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估列之廣告費,係屬暫估性質,為未實現之廣告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因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A公司106年初估列某銷售方案之廣告推銷費用2千萬元,當年度委託廣告商行銷服務價金僅1千萬元,截至會計年度結束前,其餘1千萬元仍屬估列性質,A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予帳外調整減列,致全額列報為當年度營業費用,經該局依上開規定,調減估列未實現之廣告費1千萬元,並核定補徵稅額170萬元。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以免嗣後遭稅捐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民眾來電詢問,今(109)年度幫忙親友介紹買賣不動產,收到佣金報酬款項,是否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前揭納稅義務人因辦理不動產買賣獲取個人給付之仲介佣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於明(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併同其他類別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可提示相關憑證核實減除;如無法提示者,則可依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必要費用,核算執行業務所得。

 

近來房屋土地交易熱絡,民眾若透過親朋好友協助買賣不動產時,成交後通常會給予紅包作為居中協助之代價,甚至明確約定給予一定酬勞費用,該筆報酬屬於買賣仲介佣金範圍,例如:甲君順利促成乙君買賣不動產之交易,所取得乙君給付50萬元之報酬,可減除20%的必要費用後,即執行業務所得為40萬元,若甲君主張實際支出費用超過20%,可以提示相關證明資料或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查核認。

 

最後提醒民眾,個人之間所給付佣金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以民眾無法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查調該筆所得,請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事後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一般民眾為能減輕醫療之負擔,多有購買保險,但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選擇列報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時,應先確認是否已另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有理賠,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如有餘額(即未獲給付部分)再就其餘額列報扣除,勿以醫療收據所載金額全額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許瑞蘛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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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產業創新及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符合規定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擇一採用,一經擇定即不得變更,申報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可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情形,選擇有利之抵減方式,例如: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申報為虧損者,可選擇按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抵減當年度起3年內之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雖抵減率較低,但可遞延至以後兩年度抵減。

 

為避免重複租稅優惠,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亦僅能擇一適用,結算申報時請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歲末年終將近,營業人舉辦尾牙摸彩活動,以自製產品或購買貨物為摸彩品無償移轉給員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自己,且該發票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之貨物,原非供酬勞員工之用,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邇後轉作員工摸彩品,應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如果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之摸彩品,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摸彩品於贈送員工時,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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