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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12月1日起實施,符合規定之遺產稅申報案件,不再受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稅申報只要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可跨局辦理申報,相關規定如下:

一、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

二、遺產種類:不動產(不含公同共有的不動產)、符合規定的現金及存款、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出資額、汽(機)車及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   

三、扣除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之扣除額、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扣除額、喪葬費、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不含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為農業用地的土地)、每筆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以下符合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合計500萬元以下未償債務及合計500萬元以下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

另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財產扣除額的再轉繼承案件、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特殊案件,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民眾辦理符合跨局申辦遺產稅案件,應檢附備齊證明文件,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楊婷琪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分攤國外管理費用,應以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為限。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核實認定:

 

一、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二、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

 

亦即外商在臺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管理費用,僅得分攤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非營業部門管理費用,前述區域總部係指與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隸屬同一總公司,負責管理該區域之其他分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外商A公司在臺分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高額其他費用,經查該分公司提示之相關憑證,發現其中3千餘萬元係分攤外商A公司於他國設立子公司B公司之企業活動費,由於該費用非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費用,亦非屬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與上開規定不符,予以剔除。

 

該局呼籲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如列報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應注意符合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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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商品,因損壞或其他原因遭客戶退回者,若出售年度與退回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於發生退回之年度列報銷貨退回。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另依財政部677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銷貨退回,嗣後於109年間因產品瑕疵及逾保存期限問題,遭到客戶退貨,發生銷貨退回200萬元,甲公司主張前述銷貨退回係源自107年度銷貨,故應列報於107年度之銷貨退回,惟查其客戶出具之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實際發生銷貨退回為109年度,依前開規定,該銷貨退回應列報於實際發生退回之年度(109年度)

 

營利事業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列報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4批退稅的核定作業,現正緊鑼密鼓的進行中!預計將於110年1月18日退稅,為了讓納稅義務人更方便領取退稅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將寄發「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針對申報時未提供退稅帳戶之納稅人,輔導改採轉帳直撥退稅,民眾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務必於同意書所定期限內,親自遞送或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利用線上申辦(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回復退稅存款帳號,即可改採轉帳直撥方式退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採用存款帳戶退稅,除在退稅當日稅款立即撥入外,也不用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延期,平白浪費許多寶貴的時間,一舉多得喔!


提供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453


撰稿人:李美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甲公司於108年1月出售動產設備,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雖於108年3月補開立統一發票,惟未於108年4月16日該局查核前辦理補報補繳事宜,嗣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始得予免罰。據此,甲公司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嗣後雖於108年3月補開,惟於該局調查時仍未辦理更正108年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所以未符合前揭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而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因一時疏忽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除補開立統一發票外,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始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新冠疫情持續,但跨國商務行程仍在所難免,台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如果利用各大境外訂房網站張羅員工差旅住宿,必須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尤其是兼營免稅營業人,還可能因此而多負擔部分稅額。

 

官員表示,營業人讓員工出差,有時會透過境外電商,於網路平台進行訂房並支付價款,此時採購的項目就會是買國外勞務,依規定須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依銷售對象不同,開發票及課稅的方式會不一樣,官員指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自然人,必須由境外電商主動開立雲端發票給買家,境外電商也要自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不過,當銷售對象是我國營業人時,就要依照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由國內營業人來申報營業稅,於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之內申報。

 

官員表示,其實對一般專營應稅商品的多數營業人而言,這邊只有申報的義務,只要採購的勞務是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便不用繳納營業稅。

 

官員表示,然而像是百貨、超市等部分營業人,可能兼營生鮮蔬果買賣等免稅商品,這類兼營營業人如果向境外電商採購電子勞務,就有可能會繳到稅。

 

官員指出,兼營營業人在申報每期營業稅時,要計算當期進項稅額當中,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比率。舉例而言,假設A百貨本期營業稅不得扣抵比率為20%,那麼如果業者向境外電商訂房支付1萬元手續費時,其中內含的500元營業稅,就要再乘以不得扣抵比率(20%),A百貨便會因此額外繳到100元營業稅。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98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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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之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之相對應收入,財務會計處理依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下簡稱IFRSs)規定該等相對應收入,應轉列為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認列。惟稅務申報認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隨貨附贈禮券、獎勵積點及保固服務為一筆交易,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該等相對應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舉例說明,百貨公司銷售貨物時附贈商品金額抵用券收入3千萬元,其依IFRSs規定予以遞延,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於銷售貨物時,申報抵用券收入,以免經國稅局查獲漏報予以處罰。如營利事業自行發現短漏報該等營業收入,於該局查核或未經人檢舉前,自行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得予免罰。

 

因稅務規定與IFRSs規定不同,稅務申報時應於「銷售時認列」,如誤採「遞延認列收入」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被認定為短漏報收入並遭補稅及處罰。

 

153376.jpg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家中遇地震導致個人財物遭受損害,可否直接列舉申報災害損失?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照片、受災修復費用之發票或收據),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之轄屬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可於損害發生年度,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災害損失發生當下,千萬要記得拍照存證,並於期限內申請報備,莫因一時的疏忽,而讓自己權益睡著了。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或申請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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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業為凝聚員工向心力,舉辦員工旅遊及文康活動之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若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福利金者,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動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應以其實際支付之費用,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其他費用屬員工旅遊350萬餘元,經查甲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職工福利委員會帳上福利金餘額為220萬餘元,依前揭規定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動支,不足額130萬餘元如得列報其他費用,惟甲公司逕將全額列報為當期費用,核與規定不符,遂調減其他費用220萬餘元,核定補稅40萬餘元。

 

營利事業申報員工文康及旅遊活動費用,應符合稅法及職工福利金條例相關規定,以免因錯誤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計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以500萬元購入房地,於109年間以450萬元出售,甲君認為是賠錢出售並無所得,故未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如為首次受裁罰者,則裁處未申報之行為罰1,500元。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並於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第3項分別訂有行為罰及漏稅罰等罰則,民眾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行補報,如有應納稅額者並應加計利息補繳,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得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撰稿人: 王國兆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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