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民眾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的健保卡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個人雲端稅務帳戶」查詢個人綜所稅及房地合一稅的繳稅、退稅及欠稅資訊,只要申請一次即可一次掌握個人近5年稅款繳納或欠稅未繳等情形,讓您輕鬆掌握自己的稅務資訊,並可將查調結果產出電子稅務文件檔案供下載運用。
該所說明,該入口網之電子稅務文件是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國稅局核發的紙本文件具同等效力,方便民眾免出門、免奔波,即可快速取得所需之稅務資料,歡迎民眾踴躍體驗便捷稅務服務,如對本項便民服務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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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防疫考量,外送、外帶年菜商機大,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許多賣家本身無實體店面,而是利用網路、外送平台銷售年菜,提醒賣家們留意,就算只做年菜檔期,只要銷售額在一個月內突破8萬元,就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為迎接即將到來的農曆新年,官員表示,年貨及年菜都是明星商品,但是跟一般有實體店面的賣家不同,網路、外送平台上的賣家,許多其實沒有實體店面,這類賣家就要留意營業稅稅籍的起徵點規定,如果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以上,就要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官員表示 ,以前財政部是以連續六個月的營業額平均達起徵點,才會要求賣家設立稅籍,不過自從去年初財政部公布新規後,現在只要單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應向國稅局設立稅籍。
官員強調,銷售金額的計算,要以所有銷售平台合計為準,賣家如果同時運用Facebook、LINE、外送平台或是任何自架網站銷售,月銷售額應全部加總計算,舉例而言,假設張先生今年1月在蝦皮購物銷售貨物6萬元、雅虎購物銷售貨物4萬元,那麼他的月銷售額就是10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官員指出,有些賣家可能專攻新春檔期,因此在1、2月期間的銷售額特別高,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建議仍要向國稅局進行申報,否則若未設稅籍被國稅局查獲,將依漏稅程度進行加罰。
個人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之價差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申報實現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係出售預購之房地產權登記「權利」,與一般出售房地不動產不同,該「權利」之買賣如果有獲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甲於108年10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1,000萬元,於108年12月以1,200萬元將該「權利」轉售給乙,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甲支付換約手續費用20萬元,乙於109年4月將尾款交付予甲,則甲應將交易增益180萬元(1,200萬-1,000萬-20萬)計入出售權利收取尾款之日所屬年度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如有轉讓預售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及必要成本費用(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換約手續費等)憑證正本,並留意將買賣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倘有應申報而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以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8.2萬元,創歷年最大調幅,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即18.2萬)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其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但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李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09.2萬元(18.2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3.3萬元〔全戶免稅額52.8萬元(8.8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差額部分即該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5.9萬元(109.2萬元-103.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提醒,納稅者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每人基本生活費18.2萬元不得加以課稅的規定。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王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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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私人借貸、股東出借資金給公司調度使用,如有收取利息,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被檢舉或查獲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帳戶經查有多筆資金存提情形,經甲君表示係將資金多次借予伯父短期投資使用,經計算該帳戶其伯父總存入資金金額扣除借貸還款尚有差額220萬元,甲君說明係借款利息之支付,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甲君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君歸課甲君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56萬元,並裁處罰鍰2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非源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無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必須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助,按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應列帳營業外收益,為確實達到紓困目的,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該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因此,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所領取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又為避免影響紓困補助之發放目的及實質效益,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醫療(事)機構如屬個人執行業務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採核實計算執行業務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者,亦採相同方式,得核實認列相關成本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6月全職員工有20人,109年7月至9月給付員工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下同)225萬元,因受疫情影響,依紓困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並受領109年7月至9月薪資補貼90萬元及營運資金補貼20萬元,甲公司應列帳其他收入110萬元,嗣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補助收入110萬元,至於公司受補助期間給付員工之薪資225萬元得核實認列費用,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為落實政策目的,營利事業及個人領取紓困條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之金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以達產業紓困及振興之效果。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該所已展開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其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開立發票情形;另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開立發票異常之營業人,亦將選列派查,以查核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防杜逃漏稅捐之不法情事。
北斗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處短、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該所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誠實主動開立並給予統一發票,以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許多企業為犒賞員工1年來的辛勞,準備許多獎品,供尾牙抽獎之用,其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至於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準備供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業者看準娛樂商機開夾娃娃機店,常常只有辦理娛樂稅登記卻忘了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經營夾娃娃機台的營業主如果機台放置不同處所,除所放置處所另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應就該處所辦理稅籍登記外,可比照自動販賣機登記方式,擇一營業處所申辦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申報機台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以簡化行政程序。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如經通知補辦仍未辦理,稽徵機關得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漏稅額部分,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該局呼籲未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應儘速補辦登記,如涉有漏稅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主任宏仁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李欣怡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 647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始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故納稅義務人所得年度全年均無婚姻關係,依法不得列報有配偶之標準扣除額及配偶之免稅額。
該局說明,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故兩願離婚生效年度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年度為準。至於經法院裁判離婚者,依據財政部74年8月14日台財稅第20553號函規定,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即判決離婚確定年度為離婚生效年度,不以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年度為離婚生效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乙君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甲君與乙君兩人雖於107年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惟渠等前於106年即經法院判決離婚並確定在案,故甲、乙二人離婚生效年度應為裁判離婚確定之106年,而非戶政機關之離婚登記年度107年度,因此渠等107年度既已無婚姻關係,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應否准認列配偶免稅額,並認列甲君單身之標準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有離婚之情形,可選擇與前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惟離婚生效年度後之次一課稅年度,則不得再列報前配偶之相關扣除額及免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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