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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所購買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開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購進車輛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準。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如於嗣後出售自用乘人小客車,仍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做為辦公室使用,租約期限為2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含營業稅),乙公司於109年9月10日因結束營業提前終止租約,其依約給付10天租金42,000元及加收2個月租金之違約金252,000元共294,000元與甲公司,惟甲公司因將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誤認為賠償款收入,僅就租金收入開立銷售額40,000元,稅額2,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短漏報收取違約金之銷售額240,000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2,000元(240,000元X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款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明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本案營業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應以申報戶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108年度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始計入)、境內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合併計算。

該局指出,海外所得包含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倘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不得超過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附表1)。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所得互抵,且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淨額600萬元,同年度透過國內期貨券商投資境外期貨及股票,當年度投資期貨交易所得1,500萬元、投資股票交易損失1,530萬元、海外基金配息190萬元、境內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淨所得300萬元、另餘有前3年度遞延扣除之境內受益憑證交易損失50萬元。

甲君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益互抵後所得為0元,其淨損失30萬元不得跨年度扣除,亦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因此,甲君108年度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有:綜合所得淨額600萬元、海外所得190萬元、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淨所得300萬元,並扣除前3年度遞延扣除之境內受益憑證交易損失50萬元後,甲君108年度基本所得額為1,040萬元(附表2),已達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訂之670萬元課稅門檻,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科長 06-229803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宅經濟盛行及網購商機多元化,又因COVID-19疫情關係而使網路銷售商品之情形更加繁盛;倘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已達新臺幣8萬元者(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時請別忘了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員林稽徵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之次月月底前,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該所進一步說明,未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其每月銷售額若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者,即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與未取得進項憑證之補稅及處罰。

 

該所指出,最近常接獲民眾檢舉網路商家銷售貨物漏開發票,為掌握課稅資料,國稅局亦會不定期函請網站業者提供相關網路交易明細查核。該所近期即經蒐集相關資料調查有發現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於網路平台銷售貨物,銷售額逾1,140餘萬元,且因調查資料期間某一月份銷售額已達20萬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補稅裁罰逾100萬元。 

 

該所再次提醒,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網站賣家如有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發生上述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有已逾兌領有效期限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有效期限後,始可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

 

該所說明,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至第3批退稅憑單均已寄發,兌領有效期限各為109年8月31日、109年9月30日及109年11月30日。民眾如仍持有第1批及第2批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可攜帶該憑單、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逕向原填發退稅憑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再儘速持已展期之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退稅款,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展延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之兌領期限,以1次為限,且展延之兌領日期不得逾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110年3月19日)。

 

該所特別籲請,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以免因退稅憑單逾期、遺失、申請展期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事。

 

民眾如有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何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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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使從事受控交易之營業人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有所遵循,財政部於1081115日發布令釋規定,自109年度起,營業人從事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並依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費(關稅、營業稅、貨物稅、所得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一併調整營業稅部分,應視受控交易類型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定補繳或退還營業稅者,應分別依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或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列報於繳納或退稅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相關欄位。

二、境內間交易:應於調增交易價格時併同開立統一發票、調減交易價格時按折讓處理,同時於統一發票或折讓單註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並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將調整項目及金額,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列報於營業稅申報書相關欄位。

三、外銷貨物或勞務: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將調整項目及金額,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列報於營業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相關欄位。

四、購買國外勞務: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將調整金額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列報於營業稅申報書相關欄位。

       該局提醒營業人,前揭「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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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盈虧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報為當年度之收益,亦不得列計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損失應以實現者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營利事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外幣應收付款項,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或損失,業已實現,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如僅係年底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因尚未實現,無須列報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向國外廠商進貨,貨款總計500萬美元,以進口時新臺幣30元兌換1美元匯率換算成新臺幣進貨成本為1.5億元,並帳列應付帳款,1081231日支付貨款300萬美元,結匯匯率為新臺幣30.05元兌換1美元,其入帳匯率30與結匯匯率30.05所產生之損失15萬元[300萬美元*匯率差(30.05-30)],得列報為108年度兌換虧損,餘尚未支付之貨款200萬美元。

 

1081231日依財務會計處理按結算日匯率計算產生之帳面兌換差額10萬元[200萬美元*匯率差(30.05-30)],非屬108年度實際發生之損失,不得認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如於年底已估列該未實現兌換虧損者,應於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

 

營利事業於列報兌換盈虧時,應注意因匯率變動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係屬未實現損益,不得列報為兌換盈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兼營應稅及免稅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免稅收入(如免稅銷售額及股利收入等),須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後,併同繳納。惟如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申報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之股利收入,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按面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至於營業人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無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偶有營業人因兼營投資業務取得股利收入,漏未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計算調整營業稅額,而遭補稅處罰,該所提醒營業人,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所得資料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務必確實核對查調之所得資料是否正確,以維自身權益;若擅自刪除將可能造成短漏報所得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所得1,150,000元,該所得為A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甲君認購A公司新股之可處分日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經核定補徵稅額130,000元,並處罰鍰26,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申報時確認銀行帳戶並無系爭所得後將其刪除,非故意漏報,請免予處罰云云。經該局以系爭漏報之其他所得屬甲君查調所得紀錄中已提供之所得資料,雖甲君係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不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之規定,且甲君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核有過失,仍應受罰,案經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將查調之所得資料全數列入,並詳實核對以避免漏報所得;如對系爭所得有疑義時,亦可向所得扣繳單位或國稅局查詢,切勿自行刪除,避免可能造成短漏報所得遭處罰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外幣的匯兌損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匯兌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以實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6年間以新台幣1,5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金辦理定期存款,於107年間到期將美金本息全數結售換回新台幣1,575萬元,增益75萬元(1,575萬元-1,500萬元)當中,屬於定期存款利息收入30萬元,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甲君也併入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外45萬元係屬美金買賣匯差產生之匯兌利得,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無扣繳義務,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漏報該筆所得而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應稅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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