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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A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B君於甲醫院之醫療費用250,000元,惟該所查得B君受有乙保險公司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給付120,00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以剔除120,000元,並補徵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前往醫院接受治療,其向保險公司申請之保險給付,係彌補因疾病所生住院及醫療費用之額外支出,雖保險合約有部分給付係按住院日數或依投保內容定額給付之保險金,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前揭理賠金仍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醫藥及生育費項下減除。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倘有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而受有保險理賠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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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訂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其中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

 

其持有股票時間達4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20%,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每1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屬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者,應自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辦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核准函。並於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4年後,由民間機構檢附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營利事業股東於可適用稅額抵減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項證明書,即可辦理稅額抵減以減輕負擔。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或於完成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總投資後,經主辦機關認定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者,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並就該減資金額、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金額或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金額,補繳已抵減之稅額,並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如欲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股東投資抵減者,應檢視是否符合前述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國稅局6日指出,公寓大廈停車場若為管理委員會營運,由管委會向各屋主收取費用,只要未對外營業,則免課營業稅。但大樓停車場若對外營業,必須依法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此外,若管委會將公寓大廈停車場外包給其他廠商,該企業向住戶收取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同樣屬於銷售勞務,必須登記稅籍並課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住戶自主投票選出,屬於住戶代表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大樓住戶對於自身財產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換言之,住戶對於自己車位有處分與使用權益,大樓停車場若由管委會管理,只要未開放對外營業,仍屬於住戶處分自身財產,自然不會涉及到銷售行為、免課營業稅。

 

不過,若大廈管委會主張把閒置車位租給外部人員並收費,像是按次、計時收費或定期出租車位,則屬於對外營業收費,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若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管委會在對外營業的停車場收入,必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至於對住戶收取管理費部分則免課營業稅。

 

而部分大廈管委會選擇把停車場直接承租給外包商營運,官員表示,外包商不管是對外收訪客停車費或是對住戶收取清潔管理費,統統都屬於銷售勞務範圍,必須登記稅籍並報繳營業稅。

 

官員指出,依照我國1987年函釋,只要私人停車場對外營業,則屬於營業稅的銷售勞務範圍,自然要課營業稅。但如果是各級政府的公有停車場,按照財政部2000年函釋規定,停車費用是納入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的停車場作業基金,屬於執行法定任務範圍,各級政府免課營業稅。

 

         文章出處: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47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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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2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受委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支付之複委託費,准予認定。

 

執行業務者支付複委託費應依法辦理扣繳,惟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者,超出部份不予認定,且複委託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以供查核,若經查獲複委託係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之事實者,除剔除該筆費用補稅並處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均應檢具相關文件自行申報,否則將遭罰鍰處分。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8月6日出售移轉其於105年5月5日買賣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不知虧本出售房地應申報,而稽徵機關未事先通知其辦理申報亦有瑕疵,逕予處罰實不合理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房地合一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此一公法義務不待稅捐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此由所得稅法未將輔導申報機制訂為裁罰前置程序可自明,甲君依法應申報而未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尚難以稽徵機關未通知申報而卸免行政處罰之責等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之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仍得免予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8

 

營業人A商號最近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生意陡降,打算暫停營業,現已無銷售產品,詢問是否還需要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在設立初期營業額為0元,或考慮暫停營業前已無銷售行為,就誤以為不用申報,因其稅籍狀態屬正常營業中,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或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仍應每期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說明,除稅法另有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則有加徵滯納金或怠報金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就必須申報銷售額與稅額了,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須依上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A君108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80萬元(已依折算率換算為新台幣,下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8萬元,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80萬元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A君在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25萬元,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之應納稅額為30萬元,其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5萬元(即30萬元-25萬元),又A君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8萬元已超過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5萬元,故A君於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5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應檢附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需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驗證內容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 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供稽徵機關查核。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家中遇地震導致個人財物遭受損害,可否直接列舉申報災害損失?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照片、受災修復費用之發票或收據),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之轄屬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可於損害發生年度,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災害損失發生當下,千萬要記得拍照存證,並於期限內申請報備,莫因一時的疏忽,而讓自己權益睡著了。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或申請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余曜吉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眾減少出門旅遊購物,消費模式轉變為在家上網選購日常生活用品,上網購買商品如因消費金額未達免收運費門檻而需加付運費,應檢視隨貨附上之統一發票總金額是否含運費在內;另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因故退貨並寄回發票,網路賣家多就扣除運費後之餘額退還貨款給消費者,此時,賣家應就未退還之運費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運費即應包含在統一發票銷售額。當發生銷貨退回,而由消費者負擔運費時,消費者已退還原發票由營業人作廢,營業人自應另行開立運費發票。

 

該分局特別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公司詢問:最近銷售貨物予遠洋漁船使用,可否適用零稅率?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予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應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交由營業人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指經漁業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含漁獲物運搬船)。故買受人應符合「遠洋漁船」之認定,才有適用零稅率,若非遠洋漁業使用,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若營業人已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惟買受人僅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加蓋印章未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之簽署字樣,仍不符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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