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仍發現有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卻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情形;該所特別整理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


 三、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申報。


 四、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不必辦理申報。


 五、農地交易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不用申報。


  該所呼籲民眾如有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邱琦娟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近日有營利事業詢問,其透過村里辦公處捐助村內之弱勢青少年是否可作為捐贈費用申報?

 

因村里辦公處本身無獨立之預算,係屬鄉公所之內部單位,而非獨立組織之政府機關,故營利事業對村里辦公處之捐贈非屬對政府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申報。惟如捐贈當地鄉公所並取得鄉公所出具之正式收據,則屬對政府之捐贈,可申報為捐贈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於計算所得時,若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則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若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時,仍會依查得資料核課納稅人稅捐。


  該局舉例,甲君107年於國內拍賣會出售其收藏已久的藝術品,拍賣成交價為320萬元,甲君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遂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9.2萬元(320萬元x6%),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古董、藝術品之差價,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2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加速汰換老舊大型車,防制空氣汙染,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符合一定條件的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最高每輛上限40萬元。

 

該局說明,貨物稅條例修正第12條之6於108年6月15日生效,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第1期至第3期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包括曳引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申請適用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大型車報廢、換新日期在後者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退稅款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方式直接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即出資購買新大型車之車輛實際所有人)。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撥付給新車實際購買人之退稅款屬於政府補助性質,營利事業領取該補助款,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應併入取得年度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費用得核實認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8年度稅率為19%。營利事業如依上開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依前揭規定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張恩慈,電話:(05)6338571轉分機1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以營利事業縱然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但是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自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該所進一步說明,如營利事業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且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新制計算交易所得,並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若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地,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是配偶原始取得日將影響新、舊制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7年4月25日出售其於106年3月2日自配偶某乙受贈取得之房地1戶,而某乙係95年1月25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其取得日為95年1月25日,適用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損益,並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倘配偶某乙係105年4月20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105年4月20日為其取得日,適用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且得合併計算配偶持有期間,則某甲持有房地期間(105年4月20日至107年4月25日)超過2年未逾10年,應以計算後之課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無論經計算後有無課稅所得額或持有期間之認定有無疑義,均應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且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1千6百餘萬元,被投資公司雖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且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在案,惟未能提示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及向法院聲報備查等資料,經該局以被投資公司既未依規定辦理清算完結,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清算之公司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後,除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外,仍須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或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將表冊提請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及向法院聲報備查,始符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被核定補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將供銷售之貨物捐贈給公益團體,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開立之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公司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公司如將該貨物轉作捐贈使用,應依前揭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捐贈物資開立所屬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統一發票,應由公司自行將扣抵聯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個人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起扣標準(108年度84,501)者,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提醒,許多公司年初或年度中發放各種獎金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超過起扣標準(108年度84,501),才須按固定稅率5%扣繳稅款。若有溢扣稅款,扣繳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憑單並辦理退稅;否則,所得人於次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可以將該扣繳稅款抵繳應納稅額,如有餘額也會退還。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吳課長慶輝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200

第 194 頁,共 358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