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將供銷售之貨物捐贈給公益團體,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開立之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公司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公司如將該貨物轉作捐贈使用,應依前揭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捐贈物資開立所屬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統一發票,應由公司自行將扣抵聯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個人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起扣標準(108年度84,501)者,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提醒,許多公司年初或年度中發放各種獎金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超過起扣標準(108年度84,501),才須按固定稅率5%扣繳稅款。若有溢扣稅款,扣繳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憑單並辦理退稅;否則,所得人於次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可以將該扣繳稅款抵繳應納稅額,如有餘額也會退還。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吳課長慶輝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200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如補助款、保險理賠、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而補稅受罰。

該分局特別呼籲,請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有漏報上開所得,致短漏繳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未按持股比例認股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因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1,9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1,900萬餘元,甲公司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1,000萬元、87至102年度保留盈餘1,200萬元,103年度保留盈餘為0元,甲公司未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104年度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該局剔除後,補稅190萬餘元並處罰鍰100萬餘元。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0290570號令規定,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而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該減少數,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依前述會計年度順序沖抵各該年度保留盈餘,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不足沖抵,而沖抵上年度或當年度稅後盈餘時,方得列為上年度或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申報錯誤,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新的學期要開始了,如有子女離家在外租屋求學,該租金支出可於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額,有效合法節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不過要注意,如果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就不得再扣除該房屋租金支出,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有同時合乎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時,可先自行比較兩者扣除金額的大小,再擇優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綜合所得稅列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記得檢附下列文據供國稅局核認: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學校註冊繳交宿舍費收據)。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民眾如還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林股長 06-2298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未按持股比例認股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因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1,9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1,900萬餘元,甲公司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1,000萬元、87102年度保留盈餘1,200萬元,103年度保留盈餘為0元,甲公司未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104年度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該局剔除後,補稅190萬餘元並處罰鍰100萬餘元。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9104日台財稅字第09900290570號令規定,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而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該減少數,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依前述會計年度順序沖抵各該年度保留盈餘,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不足沖抵,而沖抵上年度或當年度稅後盈餘時,方得列為上年度或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申報錯誤,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2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謄本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是每年徵收一次,買賣案件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期如果在8月31日以前(含當日),該年度全年地價稅則由新所有權人繳納。所以,特別提醒有土地買賣的民眾,應注意稅賦負擔,以避免滋生爭議。

 

民眾如有疑問或不清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期補辦結算申報,如依補報期限補辦結算申報且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之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或於滯報通知書通知期限內補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如逾第79條第1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該分局整理未申報房地合一新制之常見類型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六、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七、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八、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九、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十、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交易上述情形之不動產,請記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已逾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 簡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最近有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方式申報,以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淨額按擴大書面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再減除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造成課稅所得額為負數,嗣經國稅局調帳查核,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之規定,因而補稅裁罰。

 

  該所提醒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營利事業,若有按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申報案件者,應即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更正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疏忽而受罰 。

第 195 頁,共 358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