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應辦扣繳之所得予外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如外國營利事業已經向稽徵機關申請依據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得以我國來源所得按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扣繳稅款。

員林稽徵所提醒,自106年度起,如果外國營利事業銷售跨境電子勞務之扣繳稅額,與按稽徵機關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之數額不同,營利事業得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

民眾臨櫃詢問,各大賣場為促銷推廣產品,常見提供顧客試吃或買大送小等活動,試吃品及贈品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該項貨物係供促銷商品使用,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該筆開立之發票可列報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公司或行號,將商品轉供銷貨時之贈品使用,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未設帳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以供查核,仍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如有上述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稅外尚須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作為社會住宅,並於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的租金收入,以及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所收取租屋服務費用,均可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主管機關及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收取租屋服務費用適用免徵營業稅,係指興辦社會住宅須符合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之方式,分別為(1)主管機關以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2)主管機關以獎勵、輔導或補助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3)民間以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該局呼籲,住宅所有權人或承租並轉租及代管業者,響應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政策,除可直接幫助社會弱勢族群或照顧來自外地有居住需求之就學、就業人口,如同自身參與社會公益,收取報酬又可享有免徵營業稅的租稅優惠,自利利人真是一舉數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衛生福利部自去(107)年起推行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新制,衛生福利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地方政府給付服務單位之補助款項應適用何種類別之扣(免)繳憑單所得格式代號,判斷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給付予服務單位之補助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應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5A)開立免扣繳憑單。


二、地方政府給付予服務單位之補助非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依服務單位之組織型態,所開立之扣(免)繳憑單所得類別及格式代號如下:


 (一) 服務單位為私人辦理之養護、療養院所: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 構,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2-88)開立免扣繳憑單;非依上開規定設立(置)之其他養護、療養院所,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2-87)開立免扣繳憑單。


 (二) 服務單位為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按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依其業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三) 服務單位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或第4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2-8Z)開立免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或服務單位如有相關憑單及所得申報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稽徵機關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綜所稅股 廖珍婷 
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201分機

 

納稅義務人黃小姐來電詢問:其有捐贈現金給雜誌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該捐贈金額是否可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7年6月3日台財稅第770155274號函釋:「所得稅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雜誌社尚非上開規定所稱機關或團體,對其捐贈不得列舉扣除,並不因該雜誌社為贈閱性質而有所例外。」是黃小姐對雜誌社之捐贈,並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的核定作業,現正緊鑼密鼓的進行中!預計將於本(108)年7月31日退稅,為了讓納稅義務人更方便領取退稅款,該局近期將寄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針對申報時未提供退稅帳戶的納稅義務人,輔導改採轉帳直撥退稅,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務必於同意書所定期限內,親自遞送或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利用線上申辦(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回復退稅存款帳號,即可改採轉帳直撥方式退稅。

 

該局表示:若結算申報有應退還稅款,於國稅局核定後,會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指定的退稅帳戶,並於退稅日當天存入其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未提供帳戶者,將於同日寄發退稅憑單。

 

該局統計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已經有超過9成的納稅義務人都選用最節省徵納雙方成本的轉帳直撥退稅方式。以往經常接獲民眾因退稅憑單遺失、遭竊而焦急來電詢問如何處理,且每年因退稅憑單過期而申請展延的納稅義務人也不在少數,為了免除遺失退稅憑單的風險,還可以迅速在退稅日當天就收到退稅款,該局貼心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改採轉帳直撥退稅,輕鬆領取退稅款,若您已經接獲國稅局寄發的直撥退稅同意書,請千萬別忘記要儘速回復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開立統一發票後,不小心遺失發票存根聯,以及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有無補救方法?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依此,營業人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均得向買受人(銷售人)取得原統一發票收執聯(存根聯)影本,並經由買受人(銷售人)蓋章證明,以影本代替作為記帳(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甲公司銷售貨物一批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買受人為乙公司之統一發票,甲公司卻不小心將發票存根聯遺失,旋即與乙公司聯繫,並取得乙公司蓋章證明之收執聯影本來代替遺失之存根聯。嗣甲公司雖被查獲遺失發票存根聯涉及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銷售額之5%裁處罰鍰5萬元,惟因甲公司已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即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該局同時呼籲,為降低遺失統一發票造成之風險,營業人應儘速導入使用電子發票。因為電子發票之開立或接收均在雲端進行,發票資料儲存於雲端,安全有保障。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將資金105,000,000元,無息貸與公司股東,借款期間為107年4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此時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計算利息收入228,900元(即105,000,000元107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616%1/12)。惟若A公司資金來源屬借入款項,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差額調減利息支出。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所得等,仍可辦理更正申報。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繳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或行動支付等繳稅方式。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果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6年3月27日取得房地之所有權,嗣於106年8月31日移轉登記出售,該局以出售之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疇,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納稅,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16萬餘元,按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之適用稅率45%,核定補徵稅額7萬元,並處罰鍰3,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地移轉係委託代書執行,惟承辦代書未進行完整之稅務規劃,致其適用最高稅率45%及漏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係屬承辦代書明顯疏失及其委任失當所致,請體恤其為無心之過,並准予免罰云云。


  該局說明,甲君於106年8月31日買賣登記移轉系爭房地,未依規定於106年9月30日以前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甲君尚無法以委託他人執行稅務規劃失當等事由,而得免罰。本件甲君未申報之課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2項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以補徵稅額3倍以下之漏稅罰,惟仍應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以其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行為罰,因甲君係1年內經第1次處罰之案件,該局經審酌甲君之違章情節處以罰鍰3,000元,係考量其違章程度所為之適切裁罰,從而駁回甲君復查之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應如實申報交易所得,以免因漏稅或未依限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第 205 頁,共 360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