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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推出「個人雲端稅務帳戶」查詢服務,民眾可透過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查詢個人近5年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娛樂稅、契稅等稅目的繳稅、退稅、退稅抵欠資料及截至查詢日之欠稅資料。

 

該分局表示,為提供納稅人更便民的措施,對於民眾繳多少稅、退多少稅、是否有欠稅等瑣碎的稅務資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建置了「個人雲端稅務帳戶」,可提供給民眾整合式的稅務資訊,民眾只要申請一次,就可輕輕鬆鬆取得近5年的個人稅務資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由於上述稅務資訊皆屬個人課稅資料,為保障個人資料安全,財政部提供了配套的安全保護機制,民眾必須持著自己的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經過嚴謹的身分辨識,就可利用該項查詢服務獲得個人稅務資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3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參加人甲君108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4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600,000元,除經查明甲君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29,070元〔600,000×(400,00077,000)∕400,000〕×6%,併計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員工是企業最珍貴的資產,企業總是希望藉由提升員工福利來留住人才,不論是基於法令規定或出自對員工的關懷,最常見的就是提供員工健康檢查。營利事業支付這類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者是要併計為員工的所得等,都是營利事業相當關心的稅務問題。

對此,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果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範圍內,對在職員工施行之一般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法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為職工福利費用,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但是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或於職業安全法規定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或項目負擔,應就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的補助列為薪資費用,至於員工取得之補助款,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時,應先區分給付之性質核實入帳申報,另屬於員工薪資所得部分,給付時也別忘了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確保營利事業與員工之權益

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以上的小商號,通常都是由國稅局按季查定營業稅額,不過其進項稅額扣抵有特別模式,只能提出稅額10%扣抵查定稅額。

 

官員表示,營業稅可以進銷互抵,一般營業人如果拿到進項發票,可以申報扣抵當期銷項應納營業稅,譬如拿到一張面額1萬元、內含5%營業稅額的發票,就可以扣抵當期500元營業稅額。

 

然而小規模營業人的扣抵模式不同,官員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平常是由國稅局查定稅額,未直接申報銷項營業額,但還是可以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申報進項稅額抵稅。

官員指出,依據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只能以含稅憑證的10%稅額,扣抵當期查定稅額,同樣以面額1萬元的發票為例,只能扣抵50元稅額;不過如果扣抵金額超過當期查定稅額,可以延到下一期繼續扣減。

 

舉例而言,假設有間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第1季應納稅額是2,400元;如果甲商號將其進貨憑證全數申報抵減,所有發票的進項稅額合計為2,000元,那甲商號當季可以抵減的進項稅額就是200元,繳納第1季營業稅時,就只要繳納2,200元。

 

官員表示,國稅局是每三個月按季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小商號申報進項憑證時,應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如果當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自然也不適用扣抵規定。

 

文章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401722

高雄國稅局表示,在營業稅申報方面,連鎖超商、超市或百貨業者,由於經營形式涉及生鮮產品,所以要留意特別規定,首先,在開發票時應區分免稅發票及應稅發票;第二項重點,則是在於年度終結的時候,要再依全年度銷貨狀況調整最後一期營業稅應納稅額。

 

官員指出,不同於一般營業人多半經營應稅貨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針對同時兼賣應稅貨物、免稅貨物的「兼營營業人」設有特別規定,最常見的兼營品項其實就是生鮮蔬果,也就是連鎖超商、超市以及百貨業者最容易適用相關規定。

 

官員表示,免稅貨物顧名思義就是免徵營業稅的貨物,賣方在售價中不會內含營業稅,假設買方也是營業人,拿到免稅貨物的發票後,也不能拿來扣抵銷項營業稅額,因此連鎖超商等業者有義務區分發票種類,針對生鮮蔬果等免稅貨物開立免稅發票、針對其他應稅貨物則照常開立應稅發票。

 

然而實務上常有業者誤開,官員指出,像是新手業者可能會不慎全部開成應稅發票,反而每期都多繳稅,等到年度申報完畢、國稅局查核全年狀況時才發現。

 

官員表示,這種情況國稅局雖不會開罰,但是會針對業者進行輔導,如果業者認為區分發票成本太高,可以選擇放棄兼營免稅資格,照常開立應稅發票,已開錯的發票也跟著追溯調整;至於不願放棄兼營資格的業者,國稅局則會輔導業者調整全年度的進項稅額,計算出不能扣抵銷項的比例。

 

官員表示,年度調整也是查核兼營營業人應納稅額的重點,業者除了要在年度間按期申報營業稅額,也須在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重新檢視免稅貨品的進貨狀況,通常會採比例扣抵法,譬如說當年度銷貨總額當中,共有10%屬於出售免稅貨物,當年度的進項稅額就有10%不得扣抵銷項,若發現漏稅將會補稅處罰。

 

不過由於兼營營業人的稅務計算複雜,官員表示,營業人因年度調整進項稅額而漏稅,罰則可以從輕,若因未調整而漏稅,僅就漏稅部分罰0.5倍;因計算錯誤而漏稅,僅罰0.25倍。

文章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40171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家裡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年邁失能的父親,今(109)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果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需要準備甚麼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自1081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福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其中若是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只要檢附勞動部所核發課稅年度(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即可列報當年度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係政府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因此,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盈餘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額(108年度為670萬元),則不適用該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國稅局會盡量蒐集符合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資格者並納入扣除額明細資料,民眾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果向國稅局查詢或上網下載扣除額資料,已列有長照特別扣除額者,可免檢附證明文件,若無,仍應自行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取具確實憑證及與執行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查核某牙醫診所106年度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旅費548,000元及4部汽車租金3,000,000元,其中旅費440,000元僅附機票存根聯或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作為憑證,並無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或接洽業務之來往函件、計畫書資料,無法證明係屬執行業務之旅費;另租用多部汽車,與醫師行業特性未合,亦無法提出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因此剔除旅費440,000元及3部汽車租金2,200,000元,調增所得2,640,000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另應取具及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為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的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45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營業收入1,500萬元,核定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45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按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計算的金額51萬元(300萬元×17%),處2倍以下的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故甲公司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將提供民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如因與其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或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子女滿20歲在國內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姐妹,可選擇不與該納稅義務人合併查調,得申請(撤銷)自本年度起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可於109215日起至316日止,以下列方式申請:

 

一、書面申請:於109316日前,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郵寄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申請日)。

 

二、利用網際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81231戶口名簿戶號,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

 

三、如已申請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得於109 316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採網際網路申請分開提供者,得於109215 日起至109316日止以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同時期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應分別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自101年至103年間銷售貨物,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000元,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0,000元罰鍰;同期間購進貨物,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罰鍰400,000元,罰鍰合計900,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該局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A公司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另於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係兩個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有關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同時漏報銷售額,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漏稅罰」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由於上開行為違反法之規範目的同一,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係違反自供貨人取得進項憑證之義務,有礙稽徵機關對其前手應納稅額之資料確保及課徵,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A公司上開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分論併罰,並無不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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