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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有營業人已無營業或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或經廢止商業登記,因疏忽未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仍有核課營業稅及營利所得爭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此說明

 

該局表示,日前有納稅義務人林先生經核定補徵應納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來電詢問始發現,係漏報所經營雜貨店之營利所得而遭核定補稅,但該雜貨店早在106年前就關門沒營業,因未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有營利所得核課補稅情事。該局說明,部分營業稅查定課稅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免徵營業稅,讓營業人容易忘記停歇業時需要辦理註銷稅籍登記,致其稅籍狀態仍為正常營業,國稅局依原查定銷售額歸課負責人各年度營利所得,所以才產生課稅爭議。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形者,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避免日後產生課稅爭議。該局特別提醒,查定課稅營業人如有前述停歇業,未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仍有核課營業稅及營利所得爭議情況,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時,須提供事證並敘明實際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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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間消費,該局主動調減轄內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109年第1(1月至3)的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以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該局考量餐飲、零售、商圈、夜市、傳統市場等受肺炎疫情影響導致消費人潮減少,又疫情自1091月下旬起影響較為顯著,乃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109年第1季查定銷售額及稅額,其中1091月調減10%23月各調減30%

 

至於採課稅資料查定銷售額的營業人(例如彩券經銷商),因採實際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而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發生銷售行為時才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因疫情影響導致銷售減少,其開立發票及申報的銷售額與應納稅額,自然反映其實際營業情形,故尚無調減銷售額與稅額問題。

 

該局補充說明,查定課徵營業人受肺炎疫情影響,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亦提供營業人申請機制,營業人如自行評估受影響程度更嚴重,可至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下載(或向國稅局索取)申請書,填寫並蓋章後,親送或郵寄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由國稅局個案審理調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應依規定期限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說明,基於簡政便民,當營利事業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額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年度之前1年度盈餘應否申報,應視營業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而定,若辦理清算完結日在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則可免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果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果營利事業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其解散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時限,係依清算完結時點而定。如果營利事業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即解散日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則應於清算完結日前,併同清算申報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若在解散日次年5月31日前仍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解散日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期間內單獨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8年5月底解散,其108年度1月至5月當期決算所得額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107年度的盈餘,如果該公司在108年12月31日前已經清算完結,亦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果該公司在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法定申報期限屆滿日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間辦理清算完結,其107年度盈餘應於清算完結日前併同清算申報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果109年6月1日前仍未能辦理清算完結,該公司應在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申報期間內單獨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圖示)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有關未分配盈餘申報事宜,應留意相關申報時限及申報內容,以確保租稅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否將108年度在大陸地區工作所領取之薪資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如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最常見的錯誤為未以收入總額列報,卻誤以減除大陸地區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申報,導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五月報稅季,民眾常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所得,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的範圍,如有是項所得無論金額高低,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孫海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41
 

文化部自三年前開始研議,推動圖書免徵營業稅,以減輕出版產業稅捐負擔。文化部於今(23)日「世界閱讀日」宣布,已與財政部達成共識,預計將於五月預告《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相關條文修訂,圖書免徵營業稅將於明年正式上路。新修訂的條文將增訂實體及數位圖書的出版業者,其實體或數位圖書出版品經文化部認可後,即可免徵營業稅。

 

文化部也將與教育部所屬的國家圖書館合作,未來出版業者只要在向國家圖書館申請ISBN/EISBN時,即可同步提出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只要出版業者一次申請後,產業鏈中下游的經銷和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均無需重複申請,經認可的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得直接免徵營業稅,以簡化程序,落實便民服務。

 

據統計,全球目前已經有英國、愛爾蘭、阿根廷及亞洲鄰國如南韓、泰國、馬來西亞等53個國家提供紙本圖書免稅或零稅率之優惠。其中,南韓、泰國與馬來西亞更進一步同時免除紙本與數位圖書出版品之營業稅。

文章出處: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23003205-260405?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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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健保特約藥局依規定代售口罩及酒精等防疫物資,協助守住疫情防線,非常辛勞。民眾好奇詢問,藥局收入如何課稅呢?

 

該局說明,藥局如僅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如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另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其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則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持醫生開立之處方箋至藥局拿藥,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並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係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部分,與一般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沒有不同,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近期健保藥局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且款項全數交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高雄許先生來電洽詢:因家中長輩過世,遺有一家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繼承人想繼續經營,其遺留的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09)年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因應疫情延長至630日,且為減輕疫情造成民眾之經濟壓力,財政部特別將申報退稅提前1個月並分3批退稅。

 

該局說明,以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都是在7月底,今年特別提前至630日完成第一批退稅,該局整理今年3批退稅之時程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第一批:退稅日期109630

()10951日至61日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

()10951日至511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之稅額試算書面回復、人工申報及二維申報。

 

二、第二批:退稅日期109731

10962日至630日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

 

三、第三批:退稅日期109930

109512日至630日申報之稅額試算書面回復、人工申報及二維申報。

 

四、其餘退稅案件,於110118日退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網路快速便捷,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而且不用去報稅現場人擠人,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利用存款帳戶轉帳退稅,除可使用便捷的報稅服務外,還可輕鬆享受優質的退稅服務。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80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化及社群軟體的興起,近來有愈來愈多的個人運用Facebook、LINE通訊軟體等建立社團、群組或開啟網路直播,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訊息,導引粉絲消費,因未辦理稅籍登記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眾消費習慣的改變,促使銷售模式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個人運用網路平台或社群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網路銷售行為,除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免辦理登記,或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稅籍登記外,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賣家,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燒,民眾較少出門消費,網路交易日漸活絡,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免事後因被檢舉或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裁處罰鍰。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9)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截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多加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享受以網路代替馬路的便利服務;此外,為避免納稅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了申報重點事項及新修訂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一、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

二、為使營利事業可藉由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因應未來投資轉型,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三、營利事業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經申請核准並於規定期間內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基本稅額,亦不計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35欄「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但應揭露於同欄項「投資收益」後方括弧內。

四、配合公司法增訂第228條之1,營利事業如有分配或撥補當年度前3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應填報於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新增之3450欄「自本期盈餘分配或撥補虧損之金額」中,以充分表達公司盈餘分配資訊。

五、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並列報在申報書第11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新增第2-1欄「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或第13欄「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六、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發布解釋令,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得免送交國別報告,並填報申報書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七、營利事業如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及第5代行動通訊系統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23條之3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等規定項目,應填報於租稅減免附冊A10-1、A14及A30等頁次。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並依規定正確填載,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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