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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為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稅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項目,主要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年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自102年度以後,營利事業如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該證券交易所得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再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出售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依財政部99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以面額計算成本。
     

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約4.2億元,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全數申報為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2.1億元。經核對公司的證券交易明細表,發現不是全部的股票持有期間都滿3年以上,可以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另外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國內公司配發的股票股利,但公司不知道可以用面額10元認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僅增加股票總股數,以0元計算成本,致少計出售證券成本。
      

就甲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重新計算出售成本,並無證券交易損失,經依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持有滿3年以上證券交易所得1.6億元,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0.8億元,持有未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1.8億元,合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2.6億元,公司漏計5,000萬元基本所得額,補徵稅款約600萬元,並處漏稅罰。
     

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注意如持有期間滿3年,始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及出售國內公司股票股利部分,可以用面額計算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所說明,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降低遺產稅負效果,所以近年來申請案件有逐年增加趨勢,惟在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如部分財產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雖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已非被繼承人之現存婚後財產,且其生存配偶該項財產係無償取得,自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所進一步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此類案件稽徵機關將專案列管,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民眾臨櫃詢問繼承產權拋棄書與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之課稅範圍。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依協議成立時價值按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至於繼承產權拋棄書僅由拋棄產權人一方所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只是拋棄產權人之聲明而已,自不屬印花稅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稅範圍,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前段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其妹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經本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父已失業無所得,其妹就讀大學之所有相關費用皆由其負擔,應准予認列其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云云。經本局復查決定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甲君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甲君主張列報其妹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於法無據,仍應剔除該筆扣除額,全案業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並進一步指出,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且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如果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後之餘額在上述限額內列報,另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教育學費是不可以申報扣除的,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本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銷售貨物,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法定最高罰鍰額擇一從重處罰,且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A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路拍賣銷售貨物,銷售額合計3,000,000元。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150,000元處最高5倍之罰鍰750,000元,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3,000,000元計算5%之罰鍰金額150,000元,兩者相較從重者,應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 又其係第1次處罰日以前之違章行為,且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不再繼續營業,並已補繳稅款,應按所漏稅額150,000元處0.5倍罰鍰75,000元,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本件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之罰鍰最低額分別為150,000元及75,000元,裁處之額度應不得低於150,000元,故其仍應處罰鍰150,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經營網路拍賣銷售貨物,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籲請營業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制優化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度施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修正重點、稅率及申報期程說明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

(一)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稅率20%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

(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基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四、申報期程:營利事業於申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適用調整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其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又107年度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按5%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強調,新修正所得稅法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並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制度,在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所得扣抵稅額部分,其計稅方式改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1.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所得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知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另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款,則自108年1月1日起,不得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


  該所特別呼籲,本次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自107年度施行,故於108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始得適用,惟107年1月1日起之決清算案件即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營利事業於報稅時應多加留意,以免申報錯誤,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該分局提醒,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須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按日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為營造外籍旅客多樣化購物環境,提高外籍旅客來臺觀光消費誘因,共享外籍旅客消費商機與增進臺灣觀光國際競爭力,稽徵機關積極輔導營業人與民營退稅業者簽約成為特定營業人,截至107年1月底已有2千餘家加入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以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品質。
  為利退稅審核,特定營業人於接受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時,依規定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及外籍旅客之證照號碼末四碼。另外,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取得之統一發票,因已申請退還營業稅,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1款規定,不適用該辦法給獎規定。
      本局特別呼籲,為建構外籍旅客優質購物環境,加速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審核作業,特定營業人開立予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還營業稅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記載,如有相關法令規定疑義,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稽徵機關將竭誠提供服務。

 

本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依修正前規定,營利事業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簡稱外國股東),該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營利事業分配100萬元之股利予外國股東,應按給付額依扣繳率21%,就源扣繳稅額為21萬元,如依規定計算該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部分為6萬元,得抵繳之稅額為3萬元,則該外國股東實際需繳納之扣繳稅額為18萬元(100萬元x21%-3萬元)。
      

考量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係落後2年申報,105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係於107年5月繳納,為免影響該等股東之權益,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本(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股利予外國股東時,仍應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稅額。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都要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漏貼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處5倍到15倍罰鍰;已貼印花稅票忘記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倍到10倍罰鍰;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罰則最重,要處20倍到30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印花稅的稅額普遍不高,但處罰倍數甚高,為了遏止逃漏,特別呼籲民眾如果有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請趕快檢查是否已經貼花及有無短貼及銷花,以免因小失大遭受高倍數罰鍰。如果所需貼用的金額太大、數量太多,可以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再將繳款書收據聯黏貼在應稅憑證上,以代替貼用印花稅票的繳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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