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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依修正前規定,營利事業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簡稱外國股東),該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營利事業分配100萬元之股利予外國股東,應按給付額依扣繳率21%,就源扣繳稅額為21萬元,如依規定計算該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部分為6萬元,得抵繳之稅額為3萬元,則該外國股東實際需繳納之扣繳稅額為18萬元(100萬元x21%-3萬元)。
      

考量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係落後2年申報,105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係於107年5月繳納,為免影響該等股東之權益,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本(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股利予外國股東時,仍應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稅額。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都要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漏貼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處5倍到15倍罰鍰;已貼印花稅票忘記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倍到10倍罰鍰;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罰則最重,要處20倍到30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印花稅的稅額普遍不高,但處罰倍數甚高,為了遏止逃漏,特別呼籲民眾如果有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請趕快檢查是否已經貼花及有無短貼及銷花,以免因小失大遭受高倍數罰鍰。如果所需貼用的金額太大、數量太多,可以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再將繳款書收據聯黏貼在應稅憑證上,以代替貼用印花稅票的繳稅方式。

本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07年7月31日開始辦理退稅,經統計本局本國民眾第1批退稅案件約計84萬餘件,總金額126億2仟萬餘元。

本局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第1批退稅日期為107年7月31日、第2批107年10月31日、第3批108年1月18日。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採用「網路申報」及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

(二)107年5月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方式及稅額試算「書面確認」之退稅案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未留退稅帳戶者,將以寄發退稅憑單方式退稅,受退稅人可在有效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本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直撥退稅方式,不僅可以節省往返奔波及排隊等待的時間,又可享有方便與安全的多重好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而財政部會在每年12月底前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以一家5口(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3萬元(16.6萬元x5人=83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之合計數74.8萬元(免稅額8.8萬元x5+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該差額8.2萬元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所提醒,納稅者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不因 106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僅施行4天而按天數比率適用,主要係考量有利納稅者而從寬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營業人因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所給付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其進項稅額是否得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本局說明,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範疇,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營業人係因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因係提供營業人生產或銷售有貢獻之直接或間接員工所使用,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相關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發現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吸引外籍人士來台服務,與該外籍員工約定代為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該代繳之稅捐營利事業得以薪資費用列支。

該所提醒,如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外,該代繳稅捐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列為外籍員工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之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職訓班等,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法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2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之補習班,因未具有學校之性質,仍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因應社會生活型態多元化,許多夫妻居住在不同縣市,惟目前綜所稅仍應由夫妻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如夫妻分開申報,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導致有短漏報稅額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罰。 
該所說明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如下:


1
、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以106年度所得稅為例,在106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


2
、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此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3
、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其他例外情形,依「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2
、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3
、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另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所另外再提醒民眾,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非屬上述情形,無法合併申報之夫妻分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欄”打ˇ”,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應另附申請書。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該孫子女之父母「因故」 (例如: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者,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納稅義務人均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減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若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致不能扶養其子女者,如納稅義務人未及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註明「二次申報」,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其中「死亡」情形得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需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外銷貨物者,應先按出口報單金額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嗣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就尚未銷售部分,於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項下減除,已實際出售者,則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 
    本局進一步說明,查核實務常發現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貨品尚未銷售者,雖列報營業收入調節減項,因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或國外發貨倉庫貨品於實際銷售後,未依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而經調整補稅或處罰情形。
   本局指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增訂國外發貨倉庫之加減調整項目,當銷售以前年度國外發貨倉未出售貨品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填報加項「74本期銷售以前年度國外發貨倉庫未出售貨品實際銷售額」;另貨品尚未出售時,其經海關外銷貨物者,則應按出口報單金額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填報在減項「100本期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出售貨品之金額(請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存貨盤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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