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因其無預警遭公司裁員已失業多時,少了固定薪資收入,無法一次完納稅捐,是否可辦理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應納稅額依下列標準審酌分期繳納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
一、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二、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三、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四、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所稱「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係指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 06-229806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吸引專業外籍人士來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的工作,企業只要聘僱符合一定條件之在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包括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欲享有上述租稅優惠,須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所從事之工作以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為限。
二、其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三、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所提醒,為避免外籍專業人士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此外,營利事業若欲將上述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相關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平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於離境前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分別按在我國境內居住之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且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惟其離境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亦應按在我國境內居住之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局舉例,甲君(未滿70歲)於107年11月30日離境,沒有配偶但有其他所得500,000元,則甲君107年度之免稅額為80,526元(即免稅額88,000元*334/365天),標準扣除額可扣除109,808元(即單身標準扣除額120,000元*334/365天),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則為156,476元(107年每人之費用為171,000元*334/365天)。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如沒有配偶,死亡年度的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亦應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日數,占全年日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6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今(108)年5月將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申辦服務已開放申請,包括申請107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首次適用」或「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等,申辦期間為今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民眾除可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或就近至國稅局臨櫃申請外,今年起起新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報管道,有需要的民眾記得於該期間提出申請,並可多加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透過網路完成下列事項:
一、申請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二、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需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目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臨櫃方式申請,不適用郵寄或傳真方式。
三、申請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
四、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106年度均未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請特別注意本項目限以臨櫃方式申請。
該所說明,臨櫃申請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申請人及代理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委任書正本供核驗;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上述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申請撤銷。
該所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試算稅額書表,惟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簡明鈺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13
本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至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本局說明,國內營業人之員工出差利用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係屬國內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由該營業人負繳納營業稅義務,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繳納;如該給付額屬專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且該營業人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專營應稅營業人,則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須於營業稅申報書74欄位申報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本局提醒,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僅限於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方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若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自我檢視並依上述規定辦理。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欲申請107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及「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至遲應於108年3月15日前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各項目之申請人、申請方式及申請後限制查調情形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免除逐年申請之不便,民眾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於以後年度將主動分開提供,無須再行逐年申請;另如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勾選夫妻分居,則107年度亦將主動分開提供;此外,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後年度亦不再提供,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無法查詢」其本人之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配偶、未滿20歲子女、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調前揭親屬之資料者,須另行提示委任書及委任人、受任人雙方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本局表示,關於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所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營業人係獨資經營「花卉材料零售業」,為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於105年7月間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不動產租賃」業務,銷售額合計50萬元,加計原查定銷售額合計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逾20萬元以上部分,應按5%之稅率補稅,其餘20萬元以下部分仍屬小規模營業人按1%之稅率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漏稅罰。又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部分,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並與前述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不少公司行號以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作為犒賞員工的方式,其相關支出如何列報及員工所得規定您不可不知喔!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須先由福利金項下列支,當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列報為其他費用;營利事業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該分局另說明,若該旅遊為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營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若該旅遊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可以參加,其支出性質是屬於員工之所得,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福利金不足時,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之部分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就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而遭補稅或處罰。
本局表示,為鼓勵投資、促進資本形成,在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下,企業購進資本財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以退還,此種對資本財的實質免稅,係為提高企業擴充或置換新設備的誘因,促進企業資本的形成,是以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惟不超過前開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為15,000元,進貨及費用之進項稅額如為12,500元,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為5,000元,上期累積留抵稅額為5,000元,其當期溢付稅額為(12,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7,500元,因溢付稅額7,500元大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5,000元,故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5,000元;如該當期進貨及費用之進項稅額僅有7,500元,其當期溢付稅額僅為(7,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2,500元,因溢付稅額2,500元小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5,000元,故得申報退還溢付稅額為2,500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之營業稅額,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填具固定資產退稅清單,檢附取得之證明文件,於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內申報退還;近來受美中間的貿易衝突影響,台商陸續回台投資,倘設廠所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時,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退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簡稱新制)已於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或交換取得(含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有符合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查獲A君於106年6月以140萬元餘取得房地,107年1月以250萬元出售該房地,A君誤認屬房地舊制於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致未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除遭補徵本稅43餘萬元外,另按補徵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實施已逾2年,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避免因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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