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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本局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的買賣係屬財產權利之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出售預售屋,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與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達成行政院賴院長揭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經營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該租稅優惠已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所說明,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之適用條件、內容及申請期間摘述如下:

(一)適用條件: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接受2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租稅優惠內容: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三)申請期間: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 已建置「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專區下載使用,符合資格之營業人,儘早提出申請,即可儘早適用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落實多用網路少跑馬路,財政部積極推動E化簡政便民措施。
該所進一步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且非屬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或逾期申報案件者,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可透過網路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有關「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扣繳申報專區查詢,請多加運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雖非屬前開應稅憑證之列,惟出租人如於房屋租賃契約副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契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規定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一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已兼具替代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320元。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其稅輕罰重,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徵外尚會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務必確實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自即日起將針對屢遭民眾檢舉、容易漏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及透過網路(包括各網路交易平台、Facebook、Line、APP應用程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除營業性質特殊及小規模營業人等依法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外,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者,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不管在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且發票上除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本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違反上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其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5百元,不得超過1萬5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將再按次處罰。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本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須按買受人身分,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分別據以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到了5月報稅季節,常有民眾詢問,查調扣除額資料有支付利息,為何不能於所得稅申報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該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除應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外,尚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      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 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


四、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之自用住宅,其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須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六、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別扣除額,其餘額以30萬元為限。


   

  該所呼籲,請民眾於今(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列舉扣除方式之納稅義務人,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支出,應注意符合前揭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5月份報稅季節即將來臨,為使民眾瞭解如何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於本(107)年4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時至4時舉辦講習,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該分局表示,本次講習課程內容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與實務(含稅額試算服務介紹、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簡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與實務(含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操作實務)」,並採用線上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講習者,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報名,報名截止日期為106年4月18日下午5時止,座位有限,請及早報名。

該分局提醒民眾,講習會地點在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99號6樓簡報室,請準時參加。如對講習會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已全面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該所將不定期派員至其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發票開立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或已有漏開發票紀錄或申報銷售額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開立電子發票及透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營業人也在稽查的範圍。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按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被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誠實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

該所呼籲,營業人除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外,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未報繳相關稅捐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被繼承人陳君往生後,其子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繼承人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618萬元,惟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且無法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致無法適用上述規定。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病人,得於遺產總額中再加扣618萬元,惟應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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