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目前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達新臺幣20萬元,早期考量許多餐飲業者經營特色都是現場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且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於是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規範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且不受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應納之營業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然隨著設備提升及營業型態轉變,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國稅局會派員實地訪查,視輔導對象整體實際營業狀況、人力配置調整等情形,給予適當輔導期後再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同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本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須補繳稅額20萬元,甲君不服,主張該年度以二維條碼報稅並採列舉扣除額計算應自行繳納稅款10萬元,同時以信用卡完成繳稅,僅因漏未郵寄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請維護原有「列舉扣除額」之權益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甲君雖有繳納稅款10萬元,惟未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其結算申報程序仍未完成,屬未辦理結算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選用列舉扣除額,無論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如屬未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獲將以標準扣除額核定,除補徵稅額外,倘若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或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者,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論處。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3年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銷售額8百餘萬元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主張其實際交易對象為丙公司,係以現金支付貨款,並提供丙公司之過磅單資料供核。經本局調查發現:1.過磅單上並無載明是過磅那一家的貨物,無法證明是丙公司的過磅單。2.其中1張過磅單所載之自用大貨車,其行車執照記載該車載重3.39噸,過磅單卻記載載重10.18噸,載重量為該車登記之載重3倍以上,顯不合常情。3.另1張過磅單所載出廠時間為103年12月31日,惟此張過磅單之發票開立時間卻為103年1月,顯不合理。由此可見該過磅單確為不實,甲公司有製作丙公司不實貨物運送之情形,乃依查得資料,核認其雖有進貨事實,惟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訴經行政訴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指出,甲公司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補徵其扣抵之銷項稅額外,其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亦應予處罰。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交易時,應依循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誤解法令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及罰鍰。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免費提供給好友開店營業,並沒有收取租金,為何會收到要補繳綜合所得稅的通知?
該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將房屋借給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所以該民眾雖基於好友間情誼,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好友開店營業,依法仍須核課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本(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將於107年1月31日截止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今(107)年1月未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所以106年度憑單申報應於107年1月31日前辦理完成,並無延長至2月5日之適用。扣繳義務人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憑單申報,使用網路申報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內全日均可上傳,既方便又節省時間,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並儘早辦理,以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完全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扣繳單位如有稅務申報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或以e-mail方式(帳號: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另開視窗)" style="box-sizing:border-box">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之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經營,係為獲取經營事業之收入。又獲取收入之經營活動,有其循環性,即自投入資金、購置資產或勞務、製成產品或備具服務能力,經由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再回收資金,故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應係直接或間接為獲取收入之經營活動有關者。
該局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3億元,經查係甲公司前任董事長挪用該公司資金,作為買賣股票或清償私人欠款之用,並非公司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而發生之費用或損失,該局乃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法院判決意旨認為,本件損失肇因於甲公司前任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連續經由虛偽帳載等方式挪用資金,並非甲公司具有循環性之營業活動過程中所產生,自難認屬係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而發生費用或損失,自課稅收入中扣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必須審慎辨明列報之費用及損失是否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徒增後續行政救濟成本。
本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消費者與營業人詢問,自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應向誰索取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可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本局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自106年5月1日起,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國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得免使用統一發票。至於國內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由購買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報繳營業稅,是以,境外電商營業人並無申報此部分之銷售額,國內營業人自無法取得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載有稅額之憑證。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局網站已設置境外電商營業稅專區提供e站式服務,除供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簡易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提供相關法令規定外,同時可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名冊,且上開專區並有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門服務人員名單,如對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仍有相關疑義,可洽本局諮詢窗口,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對於符合稅額試算作業之納稅義務人,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可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以下便民措施:
一、 申請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二、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於原申請不適用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需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目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臨櫃方式申請,不適用郵寄或傳真方式。
三、申請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
該分局說明,申請時須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正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委任書正本供核驗;申請人另可利用網際網路申請,應於107年2月15日至同年年3月15日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6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本項通行碼僅得申請項目一),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申請」辦理線上申請;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上述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請項目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試算稅額書表,惟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又同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視為銷售貨物之進項憑證,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爰以其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取得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應符合營業稅法3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且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某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衛生紙轉供自己使用,依法應視為銷售貨物,須以該營業人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次依財政部75年10月3日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上開營業人係將該衛生紙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無論其取得進項憑證之銷貨人為該營業人或其他營業人,皆屬供本業或附屬本業使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均得以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補充說明,營業人以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時,倘該批貨物已依有關科目列帳,購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尚未申報扣抵者,該批貨物之營業稅實際負擔者為該營業人,可參照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意旨,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爰此,上開情況因免視同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自不生是否得以該批貨物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交際費與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至於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該所說明,為避免公關等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例如:甲公司經營藥品批發為業,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7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600萬元為贊助醫師參與國外研討會之相關費用,係為招攬業務,對特定醫生之招待,核屬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乃予剔除。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交際費與廣告費應依支出之性質列報,勿將交際費誤列報為廣告費,以免遭稽徵機關轉正交際費,致超過限額規定而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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