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採網際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憑單資料無論是申報或更正,每次均應彙送全部資料,不可只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上傳申報成功後如有申報錯誤情形,亦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更正上傳正確及完整之申報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愈來愈多國人喜愛飼養寵物,以致經營犬、貓等寵物美容或寄宿業務生意並不清淡,該局因此加強輔導及清查轄內經營寵物美容或寄宿等業務營業人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情形。
       該局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8月發布統計數字,國人飼養寵物(家犬、貓)數量由94年136萬隻(平均每5戶飼養1隻)10年內大幅成長至230餘萬隻(平均每3戶飼養1隻),對於寵物美容或寄宿需求日益增加。為覈實核定經營寵物美容或寄宿營業人之稅負,該局歷年來針對轄內營業人進行稅籍清查,清查之對象,包括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美容或寄宿業務者,並對於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輔導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因此,由獸醫師執業之動物醫院,獸醫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並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但如同時兼營寵物美容或寄宿等業務者,該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自106年8月間展開清查作業,截至當年底補徵營業稅220餘萬元、裁處罰鍰70餘萬元。另外也查獲動物醫院負責人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補徵綜合所得稅269餘萬元、裁處罰鍰134餘萬元,今年仍將持續清查。該局呼籲經營寵物美容或寄宿等業務營業人如未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否則一經查獲,經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屆期仍未補辦者,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於逃漏營業稅部分,除依同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本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買入土地,並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亦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及應如何判斷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

本局特別整理土地、房屋於不同時點取得應如何適用課稅規定之態樣(如附表):
備註: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如為新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10年以內,稅率為20%;如土地之持有期間超過10年,稅率為15%。

本局並就不同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情形一:王小姐105年6月1日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8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及房屋取得日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於108年6月1日出售房屋、土地時,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適用稅率20%。
情形二:陳先生於104年12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6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4年12月1日至106年6月1日),且房屋取得日為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適用稅率20%。
情形三、林先生於92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6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取得日於103年1月1日以前,應適用舊制規定免納所得稅,房屋取得日為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
情形四:同情形三,林先生於92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4年8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於106年6月1日出售房地,土地仍免納所得稅,因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4年8月1日至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

本局呼籲,個人交易(出售及交換)房屋、土地,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3種免納所得稅之情形得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依規定辦理申報。而前述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情形,交換時如因換入房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所收取價金部分,因所得已實現,仍應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本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設置「房地合一」專區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方便民眾判斷房地交易適用新制或舊制,另為節省申報時間,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0-086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公司如將自己產製供銷售的產品用以酬勞員工,是否需開立發票等相關問題。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而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臺中訊)關於欠稅執行,什麼時候不可以拍賣?假設欠稅義務人表示:「我欠稅雖然30多萬元,但是我的土地價值至少上千萬元,基於比例原則,不可以執行我的土地,而且設定抵押權也是1000萬元,你們如果拍賣,也拿不到錢,依法不可以拍賣!」是否如此?說明如下:

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同法第3項規定,不動產由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另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拍賣土地之地價稅、拍賣房屋之房屋稅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欠稅30萬元可否拍賣價值千萬的不動產呢?首先,行政執行法仍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因此,行政執行拍賣不動產自有其審酌過程,經評估後需為不動產拍賣者,則執行標的本身的財產稅(地價稅或房屋稅)具有優先性,以本例假設的欠稅30萬元,若為被拍賣標的本身的欠稅,將因拍賣而受清償,並非無利益的拍賣,反之則無優先性,但稅捐稽徵機關仍可查抵押權所擔保的實際債權剩餘金額,評估清償可能性,若有清償可能且無其他可供執行方法時,仍有可能為拍賣標的。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合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或執行各項採購任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公司派員赴國外提供技術服務或執行採購任務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派駐海外員工應申報中華民國綜合所得稅,公司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以免受罰。
若有疑義, 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印花稅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1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之部分,均免予貼用;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通用貨幣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考量公私營事業組織為節省人力及時間,多數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避免實貼印花稅票者與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因繳納方式不同,致產生稅負差異,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部分之認定,改採逐件計算每件憑證印花稅額之方式為計算標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達成節能減紙愛地球的目標,財政部積極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7年1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6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另外,107年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7年1月3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所說明,為順利推行憑單免填發作業,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針對有取得紙本憑單需求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多元查詢所得資料管道,結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推廣網路申報等強化服務措施,期使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出租人如收到以現金支付之房租,並在契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如承租人所提示之租賃合約書,具有銀錢收據之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除補繳本稅外,並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15倍之罰鍰,出租人應留意依法貼繳印花稅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子女、親屬等之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或匯出外匯支付進口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而漏報進貨及漏報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就所查獲漏稅額予以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查核甲君之銀行帳戶102及103年度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ATM)方式提現145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新臺幣3千餘萬元,其中48筆交易款項略低於金融機構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萬元)之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顯有異常。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豆腐(乾、皮)製造。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之交易對象。嗣經向相關人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逃漏該2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合計補徵稅額1千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表示,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是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另國稅局亦會運用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與相關課稅資料相互勾稽,並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查獲營業人以人頭帳戶支付進口貨款而漏報進貨,進而亦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

該局特別提醒,洗錢防制法新制自106年6月28日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且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國稅局將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予罰鍰,實得不償失。

第 281 頁,共 374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