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在計算營業人實際應納稅額時,營業稅進項稅額列為計算之減項,應由主張扣抵之申報扣抵營業人負舉證責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恐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取具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紙,銷售額合計1,310,148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本局桃園分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並無向乙公司進貨之事實,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5,507元,並處罰鍰163,767元。甲公司不服,主張確實有向乙公司進貨及支付貨款,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核,經復查未獲變更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意旨,營業稅進項稅額屬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或掌握之課稅要件事實,納稅義務人應負有提供資料之協力義務,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均應由主張扣抵之申報扣抵營業人負擔證明責任。甲公司雖已提供進貨統一發票、轉帳傳票及付款支票等影本佐證,然而未能提示現金付款來源、合約書、送貨單、驗收單、帳載紀錄(即進貨帳、銷貨帳、存貨帳、用料分析及產銷存明細表)、銷貨統一發票及收款證明等供核,致無法勾稽查核有無進貨事實。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應善盡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之責任,以免徵納雙方對交易事實產生爭議時,無相關文件佐證,導致不利之租稅負擔。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該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本局表示,近來發現轄內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為業,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利息支出以當期費用列報,故遭本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調整轉正及補稅在案。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時,應確實查明持有之土地係屬固定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分別轉作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營利事業未依前項規定列報,一經查獲,將遭受追繳稅款,請納稅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 ,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致漏未申報營利所得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萬餘元,並處罰鍰1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總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取自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營利所得,其所得係獲配自設立登記地點在大陸地區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之股票,雖甲君主張其投資地在香港 ,且以港幣交易,應為海外所得,惟因前述公司之設立登記成立地點在大陸地區,故獲配之股利應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是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再次呼籲,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32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本局指出,轄內甲實業社103年9月間購進1台自用乘人小汽車110餘萬元,嗣後於103年11月間賣出,售價90餘萬元,惟未開立統一發票,本局乃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於以後出售時,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法申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甲實業社雖主張其為無心之過應免予裁罰,惟營業人應知悉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之規定,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並無免罰之適用。
本局進一步指出,甲實業社雖未以支付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應依循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以免因誤解法令短漏報銷售額而遭受補稅及罰鍰,不得不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是結婚年度係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年度為準。
該局指出,近來審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乙君為配偶,嗣經進行查核時,發現甲、乙兩人雖於105年底舉行婚禮,惟於106年2月始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經該局以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民法制度,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係採儀式婚主義,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婚姻關係存在,才能合併申報,否則違反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不動產移轉契據應繳納印花稅,但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法院判決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繳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判決書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納印花稅;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調解書仍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仍應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所持之憑證是否要貼繳印花稅如仍有疑義,歡迎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竭誠為民眾解答問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06年6月1日截止後,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者,國稅局將於107年1月初陸續寄發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繳納期間為107年1月16日至1月25日止,請民眾收到後依限繳納。
該分局提醒,接獲稅單的納稅義務人請仔細核對通知書內容,如有疑問,請於繳納截止日(即107年1月25日)前向發單的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更正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亦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經財政部洽據教育主管機關意見,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年1月1日起,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據此,新制施行後,凡屬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型態經營之補習班均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為避免營業人因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該局目前正積極展開輔導作業,同時呼籲該二類補習班營業人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07年1月1日起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經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屆期仍未補辦者,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於逃漏營業稅部分,除依同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係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都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中。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30%之減除金額,應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而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金額與加薪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則應自105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北門區蘇小姐來電詢問: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退稅帳號填寫錯誤,可以申請更正退稅帳號嗎?
佳里稽徵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即將於107年1月19日退稅,為讓民眾安全並早日收到退稅款,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而漏未填寫退稅帳號或填寫資料不正確者,已主動寄發直接劃撥同意書,民眾只要填妥退稅帳號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於同意書所訂期限前,郵寄、傳真或遞送至該所即可。
佳里稽徵所進一步說明,漏未填寫退稅帳號或填寫資料不正確者如未提供劃撥同意書,稽徵機關將改以寄送退稅憑單方式退稅,民眾仍可收到退稅款,但需持退稅憑單至金融機構始能兌領。
另民眾若有肅貪檢舉問題,請洽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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