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如抵押權契約書載明借貸金額及約定利息資料,除債權人能舉證未收取利息外,稽徵機關得依據設定抵押權契約所載借貸金額及利息資料核定債權人利息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遇債務人不還錢,拍賣其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所獲配償還之金額,雖本金未獲全部受償,但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受償部分仍應計算利息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債務未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時,如執行內容包含利息及本金,而欲主張獲配款項先行清償本金者,應於聲請時一併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以免強制執行獲配價款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遭國稅局依民法第323條規定,認定利息收入已實現,而予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惟出售及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即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同一申報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1月10日出售自用住宅1戶,該房屋買進成本500萬,賣出價額600萬,104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105年10月1日甲君之配偶購買房屋1戶供自住,房屋價款為800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則甲君105年度即可申請退還104年度因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稅額。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需貼印花稅票的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可以簽名或劃押方式代替圖章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稅捐稽徵機關一旦發現有將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應稅憑證上,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處20倍至30倍罰鍰。民眾如果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甚多或金額較大,可向稅捐機關申報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即可避免黏貼及銷花不正確的問題發生。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社福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所立收據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衛福部基於簡政便民,採由社會福利機構統一向地方政府請領補助款,因該款項屬賑濟性質,符合印花稅法有關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免徵印花稅之規定,其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至於社會福利機構收取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仍應繳納印花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民眾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之稅負為上限。

該分局提醒,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應檢附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總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該證明文件應先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始得扣抵,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1年多來,仍有不少屬於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為交易損失,故未辦理申報;本局於近期審理多起此類未依規定申報案件,為避免納稅人誤解,提出說明如下。

本局說明,個人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地,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者外,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以及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非居住者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申報之方式,除可採用人工方式填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於規定期限內併同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有應納稅額者),向該管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外,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

本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已依規定辦理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有短漏報所得致短漏報稅額,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個人如未依限辦理申報,將被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稽徵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定如有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除依法核定補稅發單外,並按應補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提醒,有發生前揭交易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或逾期尚未申報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請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之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申報內容,以免違反規定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本局表示,因應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本局將針對所轄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進行輔導於106年12月31日前辦理稅籍登記。
      本局進一步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原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並已實施32年之久。經徵詢教育部意見,為維護租稅公平,重新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班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提醒經營補習班業務者,應先行自我檢視,如為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有收取補習費收入尚未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者,於106年12月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並自107年1月1日起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鑑於跨國企業利用不同國家之租稅制度,進行租稅規劃,以達到降低集團總稅負之目的,致減少於我國之納稅義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6年10月1日起,將針對轄區內營利事業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並強化查核內容深度,俾有效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稅負,確保租稅公平。


  中區國稅局說明,即將進行之查核作業,除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要點進行選案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優先列為選查對象: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關係企業間進、銷貨受控交易較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對象間之售價或成本顯著異常,或利潤留置海外,致交易未符合常規。


二、無形資產之使用:我國營利事業研發之技術、專利或商標,授權給海外關係企業使用,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三、服務之提供:跨國企業經營型態中常見我國母公司負責研發業務,海外子公司負責生產業務,而由母公司派遣人員至海外子公司從事技術或管理服務支援,帳列薪資費用惟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四、資金之使用:關係企業間之收款期間較非關係企業長而未符合常規,或預付海外關係企業金額異常及預付期間較非關係企業長而違反常規交易;我國母公司為關係企業從事背書保證而承擔風險,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五、未妥適選擇可比較對象:未妥適進行關係企業功能、風險分析及與非關係企業之可比較程度分析,或經辨識須調整其顯著差異,惟並未就該等差異進行合理之調整,以致選定不適宜之可比較對象。


六、未採用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具高度整合,致無法單獨衡量其交易結果,或各參與人均對受控交易作出有價值及獨特貢獻之情形,惟未採用利潤分割法作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若發現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事者,請儘速向各地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而補稅受罰。

歸仁區陳小姐來電詢問:子女於106年未滿20歲而有所得,於107年5月可以單獨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課稅。惟未滿20歲之子女如己結婚,依民法第13條規定,已具有行為能力,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課稅,故陳小姐未滿20歲之未婚子女應與陳小姐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也就是未婚之未成年子女該年度受領的各類所得(例如:薪資、股利、利息等所得)均應與父母的所得一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

本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如未申請採用直接扣抵法,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疏忽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造成逃漏稅情事。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營業人104年度取得股利收入計19百餘萬元,未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及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涉及逃漏營業稅額60餘萬,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30餘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且未採用直接扣抵法之營業人,如有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於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第 284 頁,共 360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