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為順應國際趨勢及掌握稅源,我國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5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國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境外電商業者,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境外電商業者,該等業者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衍生統一發票交付問題。

財政部表示,考量境外電商業者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國內營業人交付紙本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需耗費高昂交付成本且交付統一發票因跨國境而有時間落差,並衍生發票寄送過程遺失或毀損風險,不利營運,為降低國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票成本,爰簡化國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之作業方式,規範國內營業人得將紙本統一發票以掃描方式傳送予境外電商業者,並保存統一發票正本及寄送紀錄,或交付紙本統一發票正本與境外電商業者之報稅代理人,得認屬已依規定給與憑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行政院勞動部公告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2,000元,扣繳義務人辦理薪資所得扣報繳時應多留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辦理薪資所得扣報繳時,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別不同而有差異,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106年1月1日起為31,514元,107年 1月1日以後為33,000元),應按給付額扣取6%;如超過上開標準,則按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萬元部分,扣取5%。


  該分局特別說明,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每月應扣繳 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兼職薪資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三節獎金),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者(106年為73,501元)免予扣繳;如有超過,則按給付額扣取5%。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按特種稅額計算課稅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可依法免徵營業稅。惟如經申請核准成為兼營營業人後,則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應於銷售固定資產時課徵營業稅。

本局說明:金融業營業人原則上應按特種稅額計算課稅(採404申報書),此時銷售固定資產可依法免徵營業稅;但如果已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成為兼營營業人後(改採403申報書),即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其後銷售固定資產時應予課稅。

本局呼籲,按特種稅額計算課稅之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可依法免徵營業稅;但如經申請核准成為兼營營業人後,其銷售固定資產即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106年度各式憑單範圍有哪些? 
該所指出,下列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憑單: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

3.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7年1月3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4.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之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重新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班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積極輔導轄內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確實於107年1月1日起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本局業於106年9月30日前對前開業者發函通知輔導;另自同年10月1日起派員逐家進行實地輔導訪查,並全部於11月30日完成實地輔導訪查,目前已辦理稅籍登記者293家,扣除現場實地訪查已註銷無營業事實者,仍尚有108家未完成辦理稅籍登記。

      本局呼籲,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務必於106年12月31日前申請完成稅籍登記,如未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者,稽徵機關將依據查得之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規定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本局表示,並非每個機關團體都可享受免納所得稅,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的要件,始可免納所得稅。如有短漏報捐贈收入情形,屬會計紀錄不完備,就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除補稅外,還會處漏稅罰。


      
本局指出,各地區國稅局對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案件均已建檔,全國歸戶後通報受贈機關團體所在地國稅局勾稽查核。機關團體如接受捐贈,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收入,勿心存僥倖。本局查核某基金會104度結算申報案件時,接獲其他國稅局通報該轄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基金會1,000萬元,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僅申報收入24萬元,再進一步查證,基金會雖收取支票卻遲未兌現,亦未入帳,並承認違章漏報事實,本局以其會計紀錄不完備,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予以補稅17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1倍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目前國稅局對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資料已e化建檔,建立完整通報機制,機關團體收到捐贈收入,應誠實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106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截止,網路申報系統將於1月31日午夜12時關閉,辦理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及代理申報業者,請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採網路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且於申報期限內倘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每日有5次上傳更正申報機會,惟須重新上傳所有完整正確之申報資料始完成更正程序,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該分局籲請各扣繳單位、營利事業、信託行為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在辦理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時,請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1.醫院、診所、補習班、金融業及其他執行業務等行業所開立之銀錢收據,按收據金額4‰稅率繳印花稅。

2.營造工程業、製造業、廢棄物清理業等各行業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按合約金額1‰稅率繳納印花稅。

3.買賣動產契據則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

4.買賣房屋或土地所簽訂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的契約(俗稱公契) ,按契約書記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貼心提醒,如果應稅憑證數量較多或金額較大,可至該局申請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除了省時、方便外,更可避免逐張貼用印花及銷花的不便,歡迎民眾多加運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之各類所得,可透過網路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本項網路申報所需使用之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輕鬆下載安裝後即可使用。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上開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並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以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106年12月15日申報軟體更新,扣繳義務人需先至前開網站下載安裝最新版程式才可上傳資料完成網路申報。本項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逕洽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於上班時間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

第 285 頁,共 374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