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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查詢服務,多年來深獲民眾肯定,今年所得查調的範圍更新增「個人自不具僱傭關係高爾夫球場分得之球童費(薪資所得)」、「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及「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等3項;扣除額部分也新增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醫療輔具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其輔具支出超出補助部分的醫藥費資料,以供民眾查詢。

本局表示,今年查詢所得及扣除額的期間也比照去年,自106年4月28日起提供臨櫃(假日除外)及網路查詢,配合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期調整為106年6月1日,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截止日亦調整至6月1日止,有關所得及扣除額查詢方式如下:
一、憑證查詢: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查詢。
二、臨櫃查詢: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以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查詢:納稅義務人得利用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的查詢碼,搭配「身分證統一編號」、「105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查詢。

本局進一步表示,民眾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自106年5月1日起即可網路上傳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另外,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已於106年4月25日由郵局以掛號寄發,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如果需微幅調整試算內容,例如增刪扶養親屬免稅額、所得或扣除額資料,可利用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列印的查詢碼,透過網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調整原試算內容後,以「查詢碼+身分證統一編號+105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出生年月日」,利用網路辦理上傳申報,不必再到國稅局臨櫃辦理,節省往返國稅局及等候辦理申報的時間。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招聘人才,促進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5項之授權規定,業於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及105年7月25日修訂「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施行至113年5月19日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之資格要件包括: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兩人以上、當年度增僱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基本工資等規定。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小企業就可享租稅優惠起之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支出的30%限度內,申請另外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另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加成50%,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辦法另明定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包括:增僱工作地點位於境外、工作性質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特種行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最近三年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最近三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法規等情形。


       
該分局特別提醒,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該辦法規定之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優惠。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本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5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4649150號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醫療輔具者,其費用得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費扣除,惟享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補助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身障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之輔具給予補助,相關受補助輔具計有該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2種,前者醫療輔具係指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必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後者醫療輔具,其中「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等3類,屬經濟部99年公布CNS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國家標準11類輔具中之個人醫療輔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上開輔具之支出,屬醫療所需,具醫藥費性質,可以列報扣除。

另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無需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本局呼籲,依法納稅乃是國民應盡之義務,請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依法按時申報繳稅,並應注意相關減免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又到了5月報稅季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鼓勵您E化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省時便捷又可拿好康。
該局表示,綜所稅憑證網路報稅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及「健保卡+密碼」,免於奔波,達到「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的效益!另外,為鼓勵民眾使用憑證報稅,採用稅額試算服務,及e 化精進繳稅,特別推出「智慧報稅 輕鬆便捷e路通」活動,提供好康宣導品及抽獎活動,內容如下:
參加資格:凡設籍於中區國稅局轄區內(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的納稅義務人。
好康1:捐發票兌換讀卡機
首次申辦自然人憑證者,以新申辦之自然人憑證辦理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或回復稅額試算確認),憑完成申報之收執聯(或稅額試算確認之證明),再捐出未屆開獎日(消費金額10元以上)之無實體電子發票1張(或未列印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之紙本統一發票2張),即可至中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兌換讀卡機1台,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好康2:捐發票兌換玻璃收納罐
提示以憑證完成網路申報收執聯或以憑證於網路辦理稅額試算確認回復證明,再捐出未屆開獎日(消費金額10元以上)之無實體電子發票2張(或未列印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之紙本統一發票4張),即可至中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兌換「玻璃收納罐」1個,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好康3:加碼抽獎
利用憑證完成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或採稅額試算確認回復者,可以參加抽獎,計154個獎項,其中頭獎8名,各可得新臺幣5,000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為掌握稅源,健全稅制,我國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與日本等國家作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我國營業稅屬消費稅,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前開境外電商營業人倘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其銷售勞務依現制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係由境內自然人自行報繳營業稅;惟每筆給付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免納營業稅。基於網路交易訊息隱密不易掌握,及前開免稅門檻規定,造成稅收流失,並產生境內及境外電商營業人租稅不公平現象,爰參考國際作法,將課稅主體由境內自然人轉換為境外電商營業人,以利國、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並兼顧經濟發展。目前鄰近國家已有韓國、日本、紐西蘭及澳洲實施本項課稅新制,新加坡亦於日前宣布將於近期跟進實施。

 

  為釐清外界疑義,財政部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於現制下,係由境外電商營業人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售價)10,0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000元撥付境內營業人;於新制實施後,境外電商營業人如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10,5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350元撥付境內供應商:

                                                         單位:新臺幣元

買受人

支付價款

買受人

報繳稅負

境外電商營業人報繳稅負

境內供應商報繳稅負

現制

10,000

500

0

3331

新制

10,500

0

500

(可扣抵350)

3502

註1:333=[7,000/(1+5%)*5%]。

註 2:350=[7,350/(1+5%)*5%]。

 

例二: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內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並由境內電商營業人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售價)10,5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350元撥付境內供應商:

                                                         單位:新臺幣元

買受人

支付價款

買受人

報繳稅負

境內電商營業人報繳稅負

境內供應商報繳稅負

現制3

10,500

0

500

(可扣抵350)

350

註3:以上係採境內電商營業人與供應商間進銷交易模式之釋例。

由例一及例二可知,新制實施後境外電商營業人將與境內電商營業人負擔相同的稅負,可建置國內外業者公平競爭的租稅環境,並避免政府稅收的流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跨境電商課稅新制順利施行,新制實施前,該部已辦理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建置簡易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平台、增修相關子法規、訂定宣導計畫及Q&A、持續辦理對內及對外講習、與10餘家境外電商營業人及會計(法律)事務所座談釐清課稅疑義等。綜上,鑑於跨境電商課稅新制將於106年5月1日實施,請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有關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請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如承包工程合約)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按每件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承攬契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購買印花稅票黏貼,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缝處,加蓋圖章以為銷花,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未貼或貼用不足者,按漏貼稅額處515倍罰鍰;未經銷花或註銷不合規定者,處510倍罰鍰;若將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則處2030倍罰鍰。罰則之重,不可不慎。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98年度虧損2千萬元,自103年度純益中扣除。經查該公司98年度原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56萬元,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88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176萬元,致短漏報稅額219萬元,且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達27%,核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98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3,176萬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故103年度申報虧損扣除2千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98年度虧損2千萬元,自103年度純益中扣除。經查該公司98年度原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56萬元,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88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176萬元,致短漏報稅額219萬元,且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達27%,核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98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3,176萬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故103年度申報虧損扣除2千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馬瑞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當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列報減除本期預收款500多萬元 ,經查核該預收款係甲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遞延估計銷售汽車附贈獎勵積點相對應之收入,依上開規定,該收入應予銷售汽車時認列,國稅局乃予以調整補稅並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雖在財務會計上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銷貨收入須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並予以遞延,俟客戶兌換時才認列收入,惟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認為該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就已實現,應於銷售時申報認列為收入,不得遞延。日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再依財政部89年1月12日台財稅第0890450302號函規定,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因此,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此項財稅差異之調整,以免漏報而遭受補稅甚至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同一憑證須備具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表示,每份憑證貼用印花稅票的責任,應按契約內容形式區別,如係以換文方式雙方互致者,則甲方所持1份之立據人為乙方,應由乙方貼用印花稅票,乙方所持1份之立據人為甲方,應由甲方貼用印花稅票。如內容形式相同,並非互致雙方者,則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各對其所執1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1方持有1式2份以上者,其中1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其餘副本若未代替正本使用則可免予貼花,但若代替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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