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違反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以罰鍰事件時有所聞,但營利事業支付這些動輒數十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罰鍰,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明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依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屬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該所舉例,某工廠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因漏報營業收入之罰鍰10萬元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罰鍰60萬元,國稅局依前揭規定,核定該2項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全數予以剔除,並補稅11.9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舉凡因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所被裁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請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
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參與營建工程投標經得標後,押標金轉列為保證金及領回押標金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如於決標後逕由招標人轉列為保證金,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也不在原本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不需要另行加貼印花稅票。相反的,如有另外開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先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已經等同於另外書立一個應稅憑證,應依照規定按每件金額千分之4另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若未得標,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果未另外書立收據,不發生應貼用印花稅問題;如有另外開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按金額千分之4由投標人貼繳印花稅。
1.扣繳義務人給付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時,如經納稅義務人提示儲蓄免扣證登記且全年累計金額不超過270,000元,可以免予扣繳。但是應該在免扣證給付日期欄內,加註這項利息所得「所屬期間」,以便扣繳義務人下次給付時,核計是否超過扣繳的額度。累計金額超過270,000元或沒有提示免扣證登記,則應就超過部分按10%的扣繳率扣繳。但採轉帳給付或劃撥給付而於次月5日前補行登記免扣證者,可免予扣繳。
2.凡經登記免予扣繳之利息,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但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財政部97年3月13日台財稅第09704517510號令修正發布「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
本局表示,個人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所獲得之海外所得,若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本局舉例說明,丁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海外營利、利息所得合計700餘萬元,本局乃對丁君補徵稅額及處罰。丁君主張因各銀行未提供海外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漏報請准免予處罰云云,經本局復查決定駁回在案。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係因海外投資所產生,與一般國內股票投資、存款不同,非屬應扣繳所得,是給付單位於給付上開所得時,無須扣繳及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之查調範圍,所得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本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未申報103年12月底報關之外銷貨物收入1,100餘萬元。經甲公司表示,該筆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其實際交貨與收取貨款日均在104年,公司已於104年度申報該筆營業收入。惟依據前揭規定,因該筆交易之報關日係在103年,經減除相關成本後,予以調整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應依規定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尚非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
(臺中訊)某工程行因承攬道路維修工程而訂立契約,該契約僅定工程施作項目及單價,未定工程總價,係按完工後之實際結算價額付款,因不知印花稅應於何時繳納及如何計算,特地打電話到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如合約未載明工程總價,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繳納印花稅,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納印花稅或退還其溢繳印花稅之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需退還溢繳印花稅,以工作完成時為退稅請求權之起算日,持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正本,或已繳納之印花稅繳款書及其應稅憑證正本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以媒體申報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時,須檢附下面的文件: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一式2聯。
2.股利憑單申報書一式2聯。
3.媒體檔案遞送單一式3聯。
4.媒體檔案(磁帶、磁片、光碟片)
5.媒體遞送單申報單位明細表(會計師及記帳業者專用)。
6.如果所得人是非國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和營代理人的營利事業,並請加附扣(免)繳憑單備查聯及存根聯,以便查驗。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本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罰,亦不得列支。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年節將近,民眾前往寺廟祈求新年平安順利,亦會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而廟方會開立收據給予民眾,該筆支出得否列舉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本局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非屬無償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另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若受贈之機關團體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仍不得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平時可多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1.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92條之1前段及102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應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的所得資料及信託所得申報書。
2.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額數額,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的所得資料。
3.合於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所得資料。
4.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之所得資料。
5.給付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單位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以上資料扣繳單位都可以辦理媒體申報。但下列3項扣免繳所得(含信託)及股利憑單資料不可以辦理媒體申報:
1.所得人、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沒辦法查填或空白者。
2.非屬當年度給付者。
3.不符合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申報期限之信託所得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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