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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5月份結算申報期將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組織(下稱機關團體),倘符合條件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老人福利協進會……等機關團體,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其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等收入,且全年度各項收入及財產總額均未達1億元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另宗教團體若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亦得免辦結算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除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要件者外,縱其收支符合免稅標準,仍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106年度展延至6月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辦申報仍未補辦者,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予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強化服務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措施之適用對象,該所特別規劃設置『稅額試算』服務專區,請多加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此項服務主要在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稅額試算確認作業(含網路)、相關書表之補列印、是否為適用對象之查詢及其他疑難問題之諮詢等,不但讓您的問題迎刃而解,更可順利又快速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屬憑證稅,但課徵範圍僅限「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而印花稅繳納方式除自行購買印花稅票逐件貼用外,也可至稅捐機關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或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該處又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不得揭下重用,否則,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該處貼心呼籲民眾注意上述規定,印花稅因稅率低,處罰較重,民眾如自行購買印花稅票逐件貼用時,應注意避免漏貼或揭下重用而受到重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因而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來許多外國公司紛紛來臺發行存託憑證(TDR)募集資金,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營利事業如持有上開臺灣存託憑證,因而取得外國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與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同,尚無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與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最近該局查核案件時有發現營利事業投資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於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時,未將該股利計入所得申報,致遭查獲補稅處罰之情形,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投資該類型存託憑證經獲配股利時,應特別注意倘有漏報,凡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06年4月24日起,公私營事業組織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單張憑證計算出之印花稅額不足1元者,免予繳納。

該處說明,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稅票者暨經核准彙總繳納者,如應納稅額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認定,應依逐件憑證計算印花稅額為計算標準。依新規定,採彙總繳納印花稅申報者,其應納稅額係依憑證逐張計算,小數無條件捨去後加總金額填報;單張憑證金額計算出之稅額不足1元者,免予繳納,無須合併計算稅額,惟仍須申報,並妥為保存憑證,以供備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修正「使用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及相關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表可至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下載專區下載使用,採網路申報者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最新消息查詢下載操作說明。該處呼籲,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公私營事業組織請採用新申報表格式報繳印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隨著行動裝置與網路的普及,民眾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情形日漸頻繁,為維護境內、外營業人之課稅公平性,自106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為便利業者辦理稅籍登記,採線上登記制度,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境外電商業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6年1月5日起,營利事業繳納依稅法規定加計之利息,含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同法第112條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該所指出,現行稅法有關加計利息之規定,屬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應屬營利事業負擔之成本費用,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及第18款於106年1月3日修正,修正後營利事業支付依現行稅法規定加計之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促進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國稅局每年皆會針對申報收入偏低及費用申報顯有異常之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列入經常性查核業務。
    該所說明為避免執行業務者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查帳補稅或處罰,特別針對往年查核發現,執行業務者經常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歸納如下:

一、具自費性高之醫療業者,因常以現金交易且多未依規定入帳,致短、漏報業務收入。
二、申報薪資、租金、材料、水電費等費用比率偏高,與申報收入顯不相當,經查核短漏報業務收入。
三、獨資之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者,列報負責人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遭剔除。
四、與家庭合用之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折舊、修繕費等相關費用,無法提示可明確劃分之證明,應以二分之一計算,不得全數列報。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短、漏報收入或列報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情事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5月份展開受理申報作業,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報繳稅款,該局整理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錯誤,以免日後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整理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一、營業收入:
(一)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二)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營業成本:
(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材(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4條規定轉列用品盤存。  

三、營業費用:
(一)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之5%,應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應由營利事業提示佣金收受者等確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新臺幣250萬元,仍按實際購入成本列報折舊費用,致折舊費用超限。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
(一)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累積虧損,非屬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二)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三)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處分利益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  

五、其他:
(一)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仍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二)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特別注意查對申報扣抵之各筆境外所得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
(三)未符合免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獎勵免稅所得,仍申報屬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致短漏報基本所得稅額。
(四)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自行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仍應舉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已屆滿耐用年數而無法繼續使用者,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仍應提供確實將該項資產變賣或廢棄等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該具體事證係指合法處理報廢資產之收支相關憑證、資產毀棄前後之證明文件(如公司內部資產報廢程序、清運過程及銷毀照片)及其他足資證明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資產報廢涉及實際作為,必須確實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且捨棄或變賣的事實須有外在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另該局提醒,捨棄時之僱工清除費用,可列報費用;變賣之價金超過殘值部份,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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