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營所]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者,不適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
[節稅-執行業務]
私立醫院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彰化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該分局表示,醫療機構醫師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如不具僱傭關係,且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趙素清,電話:04-7274325轉210)
茶農銷售利用自有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獲之茶菁,開立售貨證明(收據)免繳稅,且可樹立茶農生產茶菁信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茶農供給利用自有的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獲之茶菁,並開立售貨證明(收據)予收購公司,除使收購公司建立該農產品履歷證明外,並可樹立茶農個人種植之農產品之優良品質形象。
該局說明,茶農銷售自己直接生產之茶菁,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如由茶農組成並向各縣市政府登記有案之農業產銷班,銷售前揭農產品,如其收入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悉數轉交茶農,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亦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據茶葉公司反映,其向茶農收取茶菁,無法取得茶農開具之收據,因為茶農擔心要繳稅或國稅局調查等問題,所以一般茶農拒絕開立憑證予收購之茶業公司,致茶業公司無憑證可資入帳,造成成本無法認列,影響競爭力。
該局呼籲,茶農銷售自己直接生產之茶菁,因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所以也不必繳所得稅,而且開立憑證予茶業公司,可建立商品履歷證明,也樹立優良品質形象,一舉兩得。
(聯絡人:大安分局吳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綜所節稅】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但登記結婚或離婚之年度,則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除於年度中登記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外,結婚次年度起或離婚以前之年度,均應依規定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即有漏報配偶所得之責任,稅捐稽徵機關將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邇來辦理綜合所得稅違章裁罰案件時發現,甲君與其配偶100年3月間於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惟甲君於同年5月間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本人所得,漏未併計配偶所得,違反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經該局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甲君雖於100年3月間離婚,惟99年度仍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應於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規定,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聘僱律師代辦案件,律師事務所應向國稅局核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僱律師代理律師事務所辦理訴訟業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應由律師事務所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填報前一年度聘僱律師之相關資料,以避免所得重複歸課,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以技藝營生且自負盈虧者。律師代辦訴訟業務雖然是執行業務性質,惟受事務所聘僱之律師與事務所係屬僱傭關係,其取自律師事務所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且該事務所就受聘僱律師之薪資所得填報扣繳憑單,為免重複課稅,應將受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通報所轄國稅局,以正確歸課。
該局指出,為落實愛心辦稅,提升便民服務品質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該局將於103年1月初函請台北律師公會轉知所屬律師事務所會員,於103年2月底前填報『102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送交所轄國稅局。至承辦之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可將該案件明細單獨製表送交法院所轄國稅局,以利過濾並刪除重複歸課之所得。
該局呼籲,本項措施為徵納雙贏之簡化作業,請業者務必配合。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協助辦理。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連絡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擴大推動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及配合實務需要,財政部於102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條、第7條、第24條之2及第32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除將電子發票增訂為第6種統一發票外,鑑於目前營業人需較長時間進行上傳統一發票資訊或載具識別資訊,爰將該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之24小時傳輸時限修正為48小時。另考量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係由該買受人接收該等發票資訊後,再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始完成交付憑證之義務,所需作業時間較長,故增訂賣方營業人至遲應於7日內完成傳輸該等發票資訊予買受人,及於買受人接收後依規定時限將開立之發票資訊傳輸至前開平台存證。開立人已依前開規定方式辦理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網路不穩等不可歸責於該營業人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時限內傳輸發票資訊至前開平台,係屬情形特殊,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該局最後表示,財政部為利徵納雙方遵循,並兼顧實務需求,已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該局將加強宣導,以維護買賣雙方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301-1401
【營業稅】自行經營之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鄉村住宅經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如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可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未符合上開條件之民宿業者或未依法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所特別籲請民宿業者除應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登記外,務請自行檢視有無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若營業情形不符合規定條件者,應儘速主動至營業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以符合稅捐稽徵法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有關免予處罰之規定。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適用投資抵減之抵減率為百分之十五,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百之三十為限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係指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洽詢單位:營所遺贈稅股陳先生,電話:04-26651351轉103)
【綜所節稅】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85,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距 (單位:元) |
1 |
5% |
0-520,000 |
2 |
12% |
520,001-1,170,000 |
3 |
20% |
1,170,001-2,350,000 |
4 |
30% |
2,350,001-4,400,000 |
5 |
40% |
4,400,001以上 |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同條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1.67,與103年度適用的指數102.65相較,上漲0.96%,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3%),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執行業務-節稅】牙醫診所給付牙體技術所之勞務報酬,應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牙醫診所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給付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所得人身分扣取所得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牙體技術師(生)具有專門執業身分者,如受僱於醫療機構或鑲牙所領取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外;若開設牙體技術所提供牙醫診所專業性勞務,其所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所得,應由牙醫診所於給付其勞務報酬時,依不同所得類別辦理扣繳及申報。而給付時,如未達起扣點,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分局提醒牙醫診所如發現有漏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情事者,應儘速辦理補扣、補繳及補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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