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結束後,發現網路申報資料有誤或漏報所得之處理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3年6月3日截止,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結束後,始發現有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之情形時,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採網路申報,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時,應改以人工方式重新填寫正確的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空白處註明「網路補報(更正)案件」字樣暨原網路上傳申報之檔案編號,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若計算結果有應補稅額者,應立即主動補繳稅款,檢附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林秉毅,電話:04-23051111轉5208。)
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除取得與業務有關之憑證外,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饋贈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得以交際費認列,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的限額,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在外宴客及招待之費用或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如是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依上開規定取具憑證外,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再檢視是否已將超過規定的限額調減,而非轉列其他費用,以正確辦理申報。國稅局呼籲若申報錯誤,仍可辦理更正,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葛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36
提示具體檢舉事證,有效打擊逃漏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打擊逃漏稅,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時,檢舉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請註明營業名稱、營業地址、負責人姓名等。
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並聲明所提供之檢舉事證可否提示與被檢舉人查對或認證。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接獲民眾提供之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具體事證等,經調查確實違章漏稅,俟被檢舉人繳清罰鍰確定後,稽徵機關即依規定核發檢舉人獎金。但如果民眾僅提供蒐集自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稽徵機關即使查獲有違章事實,惟因檢舉人並未提示具體可供偵查事證,依規定不能核發檢舉獎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機關受理檢舉案件,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責人員負責彌封檢舉人資料及編列檢舉人代號,與檢舉人往來公文亦交由該專責人員以雙掛號寄發,對於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均會嚴予保密,民眾可安心提出檢舉。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蔡妙萍,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332)
《節稅-營所》稅款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捨去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規定各項應納稅額、滯納金及加計利息等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捨去免繳。為維護您的權益,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動報繳娛樂稅、印花稅等地方稅款,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請採「無條件捨去」方式計算,以避免產生誤差1元之案件,增加徵納雙方之困擾。民眾如仍有疑問,請撥打電話037-331900分機733轉聯絡人黃湘蓉或至稅務局洽詢。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銷售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加工品,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購進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經加工後銷售者,即未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銷售額免徵營業稅規定,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另切勿因買受人主張無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之需要,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籲請各銷售農、林、漁、牧產品之營業人,如產品有變更原始性質、經機具瓶裝固封或與其他貨物、勞務併同銷售等符合加工定義,而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或未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游崇熙,電話:04-22612821轉308)
《節稅-綜所》房屋辦理買賣後仍可申請「契價證明書」供申報所得稅使用
(臺中訊)時值所得稅報稅月份,民眾常疑惑已出售之房屋要申請什麼資料,可玆佐證出售當時之房屋相關資料,方便供報稅之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買賣房屋後,出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契價證明書」,即可得知房屋買賣當時之相關資料。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於買賣移轉登記後,出賣人如欲申請其買賣房屋之相關資料,常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為買受人,不符規定,以至於該局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予出賣人,該局建議此時出賣人於房屋移轉登記後為了報稅之需,可向該局申請「契價證明書」,其證明書上提供買賣當時申報之相關資料,可供報稅之用。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節稅-執行》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學雜費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類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等,為收取各項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都是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補習班等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各類補習班等,開立的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此外,因開立收據甚多者,可向該局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以避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麻煩。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白河區張小姐詢問:父親於96年間投保6年期年金保險,期滿於102年度領回700萬,其要保人是父親,受益人是母親,這筆保險給付要申報所得稅嗎?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有三要件:
1.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
2.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
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以張小姐的例子來說,保險契約訂立於96年,保單要保人是父親,受益人是母親,保險契約為年金保險,因此,保險之受益人張母領取的保險給付700萬,依前揭規定應於申報102年度個人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楊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200
【營業節稅】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局舉例說明,一、甲營業人97年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申報扣抵的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提出,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二、乙營業人97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提出。三、丙營業人102年7-8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9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最遲應於112年9月15日提出,籲請營業人注意。(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局舉例說明,
一、甲營業人97年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申報扣抵的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提出,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
二、乙營業人97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提出。
三、丙營業人102年7-8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9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最遲應於112年9月15日提出,籲請營業人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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