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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是納稅義務人如於102年底舉行婚禮,而於103年1月始完成結婚登記;則納稅義務人如誤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報於上一(即102)年度,將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漏稅情事。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此一小小觀念將協助您自行檢視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綜所節稅】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可否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如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不得扣除。(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A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44,049元,A君主張其房屋貸款利息144,049元皆為B銀行所核發之房貸利息,貸款標的為同一房屋,且未超過法定30萬元之額度,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未規定增貸部分不得列報扣除,故申報全額扣除。

 

惟經本局查核結果,A君98年9月21日購買自用住宅,於98年9月22日向B銀行擔保借款,核屬因「購置該自用住宅」支付之借款利息為83,002元,另於100年3月3日再以該房屋提供擔保向B銀行增加之借款,該借款並非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其所支付之利息61,047元部分,因非屬「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乃予否准認列。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要件,應以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為限,嗣後再以該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增加貸款,其借款用途非係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者,該擔保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不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7

【營業節稅】一次交易消費多項商品,可否要求店員針對每一項商品分別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交付買受人。若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故如結帳時一張發票足以記載所購買之商品,則僅可開立一張統一發票;又倘於結帳後再次消費,始得另行開立。(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節稅-營業稅】

營業稅臨櫃繳納自繳案件使用條碼化繳款書,繳納稅款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9971日起已實施繳款書條碼化,營業稅自繳稅款案件為例,繳款人按照下面步驟,即可列印條碼化繳款書: 1.登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左方選項「電子申報繳稅服務」2.點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稅目別(如營業稅)及欲產製繳款書類別。3.輸入相關資料後,點選【確定送出】鈕,即可列印繳款書。

指出營業人及記帳業者配合使用條碼化繳款書,可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另如繳納稅款在2萬元以下的案件,持條碼繳款書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24時前,均可就近到代收稅款的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且不必負擔任何手續費,簡便又迅速。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主旨:公告修正含febuxostat成分藥品(如Feburic)之藥品給付規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暨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公告事項: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2節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2.11.1.febuxostat(如Feburic)」部分規定,給付規定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

「藥品給付規定」修正規定

第2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自103年3月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11.1.Febuxostat(如Feburic):(101/4/1、103/3/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benzbromarone治療反應不佳,尿酸值仍高於6.0 mg/dL。103/3/1
  2. 患有慢性腎臟病 (eGFR45 mL/min/1.73m2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肝硬化之痛風病人。(103/3/1

2.11.1.Febuxostat(如Feburic):(101/4/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allopurinol及benzbromarone,經治療反應不佳,尿酸值仍高於6.0 mg/dL。
  2. 曾使用過 benzbromarone治療反應不佳,但對allopurinol有不耐受性,過敏反應,或使用禁忌者使用。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

【營所節稅】外銷貨物應於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銷貨收入。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果是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則應以郵政或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公司於申報營業收入時,自行減列「銷貨收入截止點與開立發票暫時性差異數」計4千萬餘元,經公司說明其差異數為100年12月間報關出口貨物,雙方交易約定的貿易條件為起運地交貨(FOB),因該等貨物在101年1月初才裝船運送給國外客戶,因此100年度尚未完成交易。惟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該筆收入應歸屬100年度,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上開收入,乃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上述規定雖已行之有年,但於查核時仍不乏發現未諳規定申報之案例,故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受補稅甚至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如何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立法目的係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投資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徵,僅在最終被投資事業階段,課徵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條不計入所得之規定僅限於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不包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故營利事業取得轉投資國外企業所獲配投資收益,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轉投資國外企業所獲配投資收益,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其於所得來源國繳納之所得稅,如提出當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關簽證後,即可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舉例如下:

A公司101年度國內課稅所得額500萬元,加計取自國外B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合計全年課稅所得額為600萬元。取得B公司投資收益時於當地繳納並經驗證之101年度納稅憑證20萬元,可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17萬元〔(500+100)萬元×17%-500萬元×17%〕。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是否屬不計入所得額範圍及納稅憑證是否符合可扣抵我國應納稅額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7

【營業節稅】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得免徵營業稅;但因銷售行為衍生而屬營業稅法令所稱「銷售額」者,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不論賠償收入是否得免徵營業稅,

均應計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指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故與銷售行為有關而取得之賠償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該所舉例說明,如貨物運送途中,託運人甲公司(買方)因運送人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而取得之賠償收入 ,並非衍生自甲公司對第三人的銷貨行為,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賠償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交易行為係買方因故違約,無法履行合約規定,致賣方蒙受損害;或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由賣方因而取得之賠償收入,係與銷售行為有關,賣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所呼籲,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及與銷售是否有關為依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綜所節稅】個人因借貸收取利息,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與他人借貸關係而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個人因貸出款項收取之利息,自屬前揭規定之利息所得。該局最近查核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間借款給乙君10,000,000元,雙方並約定借貸期間及借款利率,甲君於計算借款期間應收取利息後,將本金扣除利息金額再匯款至乙君帳戶,嗣乙君於100年底償還甲君10,000,000元,而甲君漏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經國稅局查獲後,該筆所得除被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據實申報當年度所得,否則經國稅局調查發現有短漏報情事,除補稅還會被處罰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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