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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相關要件,方可列報減除其免稅額,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欲列報年滿2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除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先順序法定扶養義務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規定外,尚須提供受扶養親屬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方可列報減除其免稅額,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本局舉例說明,A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叔叔及嬸嬸免稅額164,000元,經國稅局以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予以剔除。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叔叔及嬸嬸確為其照顧,並出具渠等受扶養親屬之切結書為證。本局復查決定以渠等親屬並未與A君同居一家,且A君未提示足資證明渠等親屬無謀生能力及確實受其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況其叔叔亦有財產,尚難認定有由A君扶養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予以剔除補稅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列報年滿20歲以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除具有法定扶養義務外,應提示足資證明同居一家,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認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稅額時請注意小數點以下不用「角」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5月1日開始,為避免「1元退稅」爭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計算應納稅額時請算至「元」為止,角以下捨去(即計算後產生小數點時,採「無條件捨去法」)。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為365,192元,適用累進稅率5%,應納稅額計算結果為18,259.6元,因角以下捨去,故王君應繳納稅額為18,259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規定就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採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外,其餘各稅稅款計算,係以無條件捨去小數點計算稅額,但是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各項稅捐時,常因習慣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應納稅額,致與電腦核定應納稅額不符,產生1元誤差之退稅案件,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呼籲,5月份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時,請注意小數點以下不用「角」稅,以免發生「1元退稅」案件。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廖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3

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除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尚須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始得列舉扣除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除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尚須符合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性質,始得列舉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A君101年度列報受扶養親屬B君之某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照護費343,972元,經國稅局依照護合約書內容,以該照護費係屬生活起居之照護服務費及個人日用品、清洗費用等性質,核非醫療行為之收費,予以剔除補稅,A君檢附該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主張B君因髖關節手術後復原不佳,醫生建議須接受安養機構長期照顧,申請復查遭駁回。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或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除取具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外,尚須屬醫療性質者,方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得以申報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71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新增多項功能更便利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利用網路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可透過多種系統平台申報外,今年又新增多項功能,如收執聯可存成PDF檔及可匯入受扶養親屬之申報資料檔等功能,申報變得更簡單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供更便捷貼心的報稅服務,102年度網路申報軟體新增了許多功能,其中列印收執聯時可一併產製PDF檔案,納稅義務人無需透過申報軟體即可在其他電腦列印收執聯;另外也增加匯入受扶養親屬之當年度申報資料檔(*.NTX、*.NTW、*.NTY)功能,減少登打資料之麻煩。此外,因應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施行,新增相關所得之建檔、計算功能,提供需申報證劵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核算運用。
該局補充說明,目前網路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除可使用Windows平台外,另有線上版及App版供Mac、Linux平台及Android平板設備使用。有關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資訊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網址為tax.nat.gov.tw。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林秉毅,電話:04-23051111轉5208。)

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表示,從事提供產婦膳食、初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僅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產後護理勞務,始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營業登記。


  本局舉出,某甲於97年至98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坐月子中心業務,經查其非屬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收取服務報酬之銷售額合計4,680,000元,逃漏營業稅,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4,000元及處罰鍰234,000元。某甲不服,主張其所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屬提供醫療勞務,應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及免處罰鍰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屬醫療勞務者,其主體必須係依醫療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所認可成立者為限。本件某甲確非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則其所提供之產婦產後服務,即難認定為醫療勞務,依規定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乃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本局特別呼籲,未經合法立案之坐月子中心,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或合法立案之產後護理機構銷售非屬醫療範疇之貨物或勞務,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本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年度將對坐月子中心及提供產後照護服務業者展開稅籍清查,因此特別呼籲相關業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外,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有逃漏營業稅部分,將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233

【節稅-綜所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國稅局預計於103年4月24日開始寄發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去年有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今年首次申報已於2月15日至3月17日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屬所得簡單、適用標準扣除額案件,今年仍將繼續提供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可於103年4月25日至6月3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服務電話,查詢其是否適用本項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各地區國稅局將自4月24日起以掛號寄發(無法按址送達時,該郵件將留置郵局招領15天),或於4月25日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如納稅義務人同意稅額試算內容,可以網路、書面或電話語音辦理回復確認或繳稅,省時省力,方便又快速。又目前智慧型行動裝置正夯,納稅義務人亦可依自己的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等行動上網裝置類型,選擇合適版本(Android、ios作業系統)APP應用程式下載安裝,享受利用稅額試算APP報稅的便利。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羅素琴,電話:04-23051111轉2211)。

給付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均可列報扣除

 

 

 

所得稅報稅季又快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可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其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才能申報扣除。

 

國稅局表示,為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未來家庭之重要支出。財政部在101年特別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之扣除範圍,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只要是付給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醫藥費,都可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的規定,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並不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費用。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60

【節稅-營業】
財政健全方案 恢復銀行及保險業營業稅率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財政部近期推出「財政健全方案」,規劃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所適用之稅率為5%,以增加稅收納入國庫統收統支,落實福國利民政策。

該所進一步說明,我國自88年7月起調降金融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2%),明定調降相當金額(3%部分)用以打銷銀行呆帳,以健全金融業體質。在政府長期扶植下,近年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獲利提升,經營體質明顯改善,為解決歷年銀行業及保險業產生衝擊所耗費大量國家財政資源,使金融部門得以回饋政府所付出之成本,並避免道德性風險發生,財政部研擬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適用稅率為5%;至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其他金融業之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稅率仍維持2%。

該所特別強調,該等增加之稅收將用來調高薪資及身心障礙扣除額,有對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所支付的薪資支出加成認列費用及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等,將可減輕大多數民眾負擔,
並增加就業機會及提升企業創新能力。而上述營業稅稅率研議調整部分,若經立法通過後2個月就可實施,且此項修正受影響業者家數僅1,000餘家,約占全體金融業及保險業三分之一,影響有限,加上稅收取之於少數行業,用之於多數薪資所得者及中小企業,符合社會期待,落實公平正義。

民眾如有任何研議恢復金融營業稅稅率回饋稅制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姓名:林雅雯,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307分機)

【營所節稅】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依限申請,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才可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除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102年度申請期限為103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外,必須再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採曆年制公司為例,102年度申報期限為103 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規定格式填報研究發展支出,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如另有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

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同樣必須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與前述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相同,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稽徵機關核算102年度執行業務者(地政士)收入及費用標準

 

 

 

佳里區王先生來電詢問:今(103)年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國稅局核算102年度地政士收入及費用標準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按財政部頒訂之「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二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一百零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地政士102年度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與101年度均相同(費用率為30%),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者,其收入標準仍按縣計算;但經查得其確定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邱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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