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一)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
(二) 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三) 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
(四)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五)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六)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
該局指出,上述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之認定,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2項規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除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取得並妥善保存受贈單位所開立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收據,作為列報費用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網路申報營業稅,既省時又便捷,越來越多營業人已採用網路方式申報,惟申報時應注意申報資料有無上傳成功。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若以網路方式報繳營業稅,仍應依上開規定之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11年3至4月營業稅申報,經該局通知營業人補申報,甲公司始發現該月份雖有信用卡繳稅記錄,甲公司未將申報資料上傳完成即離開營業稅電子申報系統,致未完成營業稅申報,遭加徵滯報金1千8百元。
該局呼籲,繳納稅款僅為申報程序之一部分,所謂網路申報完成並不僅是繳納稅款,應將申報資料傳輸至稅捐稽徵機關指定之平台,由該平台接受後出現「感謝您使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系統。申報成功,煩請列印並保留收執聯。若您有尚未繳納的稅款,請於繳納期限內赴金融機構繳納。」之訊息,方為上傳成功,並列印或儲存收執聯,亦可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報稅紀錄,以確認是否完成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存貨必須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如化學藥品自然揮發,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第3款規定,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時,可直接認定商品盤損。
該局舉例,近日查核某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200萬元,盤損率雖未達1%,但該公司以員工自行盤點存貨紀錄做為證明文件,未提供報請國稅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查核簽證報告,且商品盤損為建材五金,依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轉80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出清存貨、拓展業務或配合節慶活動舉辦短期的臨時性特賣活動,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活動,營業人只要向原所屬國稅局申報營業稅即可,不必為了臨時活動,額外在當地申請稅籍。
該局進一步表示,針對已經在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偶爾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短期的展售活動,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營業,屬臨時性展售活動,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營業人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其稅籍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據實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設籍於高雄市新興區,以銷售自有品牌服飾為主要業務,為出清存貨於高雄市鼓山區承租特定空間,進行短期的臨時性特賣會,則A公司應先向該局新興稽徵所報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發票,該特賣會之銷售額併入A公司之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撰稿人:黃鈺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7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民眾明(112)年5月辦理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5,948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6萬元,較110年度之19.2萬元,增加4,000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取得外匯收入,如該勞務之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者,營業人取得之外匯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方得適用零稅率。惟如該勞務之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即便取得前述外匯證明文件,仍不得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外國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A公司之外匯佣金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予之外匯收入,仍應檢視營業人提供之勞務是否符合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如有誤申報為零稅率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而外國營利事業如在臺設有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則應由在臺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客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核屬該國外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明確計算外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所得及分支機構在臺營業之所得,並避免總分支機構間之成本、費用混淆不清,該外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應設置帳簿,分別記載總機構、分支機構之收入、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後,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依規定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美商A公司未透過在臺分支機構,直接與本國甲公司簽訂契約,108年度提供甲公司廣告勞務服務,獲取廣告收入新臺幣5,000萬元,惟A公司之在臺分公司未依規定單獨設立帳簿,分別記載總公司及分公司之收入、成本、費用,且未依規定計算美商A公司該筆所得額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營業人如有不想繼續經營,而申請註銷稅籍登記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要注意所餘存的貨物或資產,無論是出售、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行為,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是屬於銷售貨物;另外,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也會被當作銷售貨物,因此,當這批貨物移轉與他人時,性質與銷售是相同的,所以要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其中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貨物的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3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經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公司帳上資產(小貨車及自用小客車等)已移轉至股東名下,惟甲公司未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查證違章事證屬實,核認甲公司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的情事,除補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若不再營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有前述視為銷售貨物行為,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陳君來電詢問,個人同時捐款予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與家長會之捐款金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全額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在申報綜合所得時,可以擇定列舉或標準扣除額申報,列舉扣除額項目中,捐贈是民眾經常詢問的問題,因捐贈的對象不同,有不同的扣除額上限規定。例如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没有金額的限制。
該局就前述民眾問題說明,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視為對政府捐贈,其捐贈總額全額均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没有上限。但對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2項或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所設置公私立學校家長會的捐款,則屬對機構團體之捐贈,可列舉扣除的捐贈金額,則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1,000,000元,當年度對公立學校捐助獎學金及家長會各捐款250,000元,則捐助學校獎學金部分,可全額扣除250,000元;但對家長會捐贈則只能扣除20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1,000,000元×2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申報綜合所得稅有疑問時,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 曾順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應依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又依同條第2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於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其減除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倘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依序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以下同)-950萬元,並於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300萬元,並減除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300萬元後,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1,000萬元(1,300萬元-300萬元),自行計算基本所得額為50萬元(課稅所得額-950萬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000萬元)、基本稅額為0元[(基本所得額50萬元-扣除額50萬元)x稅率12%]。惟查甲公司108年度經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800萬元,應全數用以扣抵10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尚不得逕自選擇扣除金額,案經調整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5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450萬元(課稅所得額-950萬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00萬元),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0元(詳附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計算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損失可供減除,應留意相關扣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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