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連續欠繳多筆營利事業所得稅,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該公司主要營收是來自承攬公共工程,該局決定以得標工程款、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為追繳對象。某日查得甲公司在某公所還有工程款沒有收取,於是迅速通報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請公所扣押該筆工程款。
公所收到執行命令後遲遲沒有陳報扣押情形,經該局進一步瞭解,得知由於甲公司不願提示履約請款資料,以致公所無法進行撥款及扣押程序,於是積極勸導甲公司依工程合約規定請款,以免留下不良紀錄。何況,倘本筆工程款執行無著,該局將再請行政執行分署陸續扣押其他工程款,如此一來,牽涉的第三人更多,恐損害公司商譽,造成更大損失。經多次溝通,終於說服甲公司配合完成工程請款程序,順利扣取工程款抵償欠稅。
該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會積極運用各種管道追查欠稅人所得來源,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遇有欠稅人故意阻礙執行,也會設法排除干擾。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繳稅,切勿心存僥倖、規避納稅義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 06-229806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列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減除項目,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其虧損數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加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及減除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稅後純損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查其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09年度財務報表列載本期稅後淨損500萬元及本期稅後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200萬元,依上揭規定核算可減除虧損數為300萬,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2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1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銷售貨物已是流行的行銷方式,不過千萬不要輕忽開立發票的時間點,避免消費者誤會業者沒有依照規定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經營網路銷售貨物,如在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鑑賞期7日內可無條件退回商品,並將發票號碼載於發貨單者,可於鑑賞期過後始寄送發票,除此以外,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發貨前如已收取貨款,即應先行開立發票。
該局呼籲,網路銷售貨物,如為收款後再出貨,除符合上述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送發票者外,業者務必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規定。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加計利息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受罰。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薛如萍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之股票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分局舉例,甲君原以面額每股10元認購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於110年12月15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甲君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991.15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者,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9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3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1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9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3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依實際交易價格誠實申報,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低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否則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將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莊家誠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發行股票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行使歸入權,或其股東因該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開請求權而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該公司應於行使歸入權之日所屬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請求權者,其股東得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者,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請求權。又依財政部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2693號函,公司或其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經理人於106年間陸續買賣甲公司股票,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於107年度行使歸入權,並獲得利益金額計50餘萬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補徵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情事,應將行使歸入權獲得利益列為當年度收入,依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是屬於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初將自有資金100,000,000元無息貸與公司股東使用,截至110年底股東尚未還款,甲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計算利息收入2,366,000元(即100,000,000元*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若甲公司資金來源屬借入款項,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差額,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的情形,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果有任何問題,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但應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取自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近日發現轄內有些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雖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漏報或未申報取自該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遭受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對申報內容應審慎核對,又前項營利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常有疏忽短漏報情形,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記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營利所得,要記得將該筆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限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再行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復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得自該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以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而當次交易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超過前述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1筆,出售收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出售該筆土地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300萬元,甲公司自行申報移轉現值1,5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900萬元,假設無其他費用,則甲公司出售土地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及課稅所得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600萬元(A)
計算式:申報移轉現值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900萬元=600萬元;
二、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為400萬(B)
計算式: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1,3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900萬元=400萬元;
三、超限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C)=(A)-(B);
四、可列為費用減除之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
計算式:(超限之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漲價總數額600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40萬元;
五、出售土地之課稅所得為560萬元
計算式:出售收入2,0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可列為費用之土地增值稅4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400萬元=5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有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納稅,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2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的營業稅,原訂繳納期間為112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郵政機構投遞繳款書期間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所以延後為112年2月13日至2月22日。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收到繳款書後,除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郵局不代收)或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大超商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另外,營業人也可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果在繳納期間末日(即112年2月22日)沒能依限繳納,還是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112年2月25日)24時前,利用上開方式繳納稅款,逾期就只能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且須依法加徵滯納金,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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