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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倘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並請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漏報所得額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謝麗珍
電話:(04)23051111轉7131

 

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從去(111)年開始實施簡易認證密碼強化措施,要求密碼長度為8至12碼,且密碼字元組合要從英文大寫、英文小寫、數字及特殊符號這4類中,最少擇取3類組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新設立登記或忘記申報密碼的營業人,如要採用帳號+密碼進行簡易身分認證,在新設或重設密碼時,要符合強度規定,才能順利進行網路申報。

該局表示,新設立登記或忘記申報密碼的營業人近日在申報111年11-12月期(含按月申報12月當期)營業稅時,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設定簡易認證密碼,避免在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程式的申報上傳階段,因為沒有密碼而無法上傳。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網路申報營業稅可隨時隨地上傳申報,不受時空限制,非常方便,但仍請提早完成申報作業,以避免因突發性的電腦或網路傳輸問題而超過申報期限,維護自身權益。密碼設定過程中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9-085-1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陳股長 06-22981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收入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依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2月底報關出口貨物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該批貨物於112年1月初運抵國外,客戶於112年1月初收訖並支付貨款100萬元,該筆收入依規定仍應列報為111年度銷貨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外銷收入認列時點並正確申報,如發現短漏報所得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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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營利事業於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稱公設地)時,因不諳規定致誤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進而影響課稅所得額之計算,而遭調整補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1項第4款規定,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設地,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相對土地漲價總數額亦不得減除。

 

該局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處分資產利益180萬元,並減除100萬元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經該局向地政事務所及稅捐稽徵處等單位調閱資料後,甲公司該年度出售2筆土地,其中1筆為同年度買進並賣出之土地,處分資產利益為150萬元、無土地漲價總數額;另1筆為公設地,處分資產利益為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因公設地交易所得30萬元免納所得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亦不得扣除,故於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核定減除30萬元、剔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並補繳稅款14萬元(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萬元

甲公司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申報金額

核定金額

處分資產利益

180

180

減: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

0

減: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

0

30

課稅所得額

80

150

應納稅額

16

30

應補稅額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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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1年第4(按季開徵)1121(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2213(星期一)22(星期三)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按季(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原應於112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自11221日至10日止。考量112120日至29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郵局暫停寄送作業,為使繳款書合法送達營業人,並利依限繳納,爰改訂繳納期間為112213日至22日。另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信用卡、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管道,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未於112222日前繳納稅款者,為逾期繳納案件,為避免被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處以滯納金,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並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李先生來電詢問:今年18月租屋自住,9月貸款購買新屋自住,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同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同一課稅年度之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額,但如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有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且皆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舉李先生之例說明,李先生11118月有租金支出12萬元,申報時租金支出可扣除限額為8(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8/12個月=8萬元),因實際租金支出超過上限,僅能就8萬元列舉申報;假設李先生9月至12月支付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申報時可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限額為10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4/12個月=10萬元),因實際發生之金額未達限額,可就實際發生金額9萬元申報;所以李先生111年度可認列該2項扣除額之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8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兩者加總合計17萬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影本、承租地址戶籍登記影本或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檢附利息單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權狀影本。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取之租金收入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每月租金收入已達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1年7月出租大樓外牆供乙公司刊登廣告,並約定每月租金10萬元,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營業稅稅率為1%,由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繳款書3,000元(10萬元 x 1% x 3個月)通知繳納。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又於111年10月再出租屋頂予丙公司架設電信基地台,約定每月租金15萬元,因每月銷售金額合計25萬元(10萬元+1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其應自111年10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由甲大樓管理委員會依規定自行按期申報繳納。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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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投資而持有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份,因該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個人出售上述股份時,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而屬個人財產交易之性質,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份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未簽證發行股票之A公司股份5,000股,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總價500萬元取得,甲君於109年間以每股3,000元,即總價1,500萬元出售與他人乙君,甲君及乙君於交易時便知A公司並未辦理股票簽證發行,該公司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其交易免課徵證券交易稅。然因其股份轉讓交易係屬甲君個人財產交易範疇,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卻漏未將前述交易之利得1,000萬元(即股份轉讓價額1,5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500萬元)列入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稅額約35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約170餘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轉讓公司持股,應查明該持股是否屬已依法辦理股票簽證發行之股票,如屬上述案例情形,應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以維個人權益。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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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取之租金收入係屬大樓()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大樓()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每月租金收入已達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17月出租大樓外牆供乙公司刊登廣告,並約定每月租金10萬元,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營業稅稅率為1%,由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繳款書3,000(10萬元 x 1% x 3個月)通知繳納。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又於11110月再出租屋頂予丙公司架設電信基地台,約定每月租金15萬元,因每月銷售金額合計25萬元(10萬元+1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其應自11110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由甲大樓管理委員會依規定自行按期申報繳納。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計1千4百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列報損失係甲公司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及整地相關支出,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相關費用應屬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經該局轉正列為土地成本,予以補稅29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上開規定,以正確科目歸屬列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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