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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6月為公司股東會旺季,公司為了感謝股東的支持,往往會準備紀念品贈送股東,由於該紀念品取得之進項憑證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謂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核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購買產品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的進項憑證,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庭日用品買賣,向B公司購買1萬個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為送給股東的行為非屬銷售,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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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強化國內各產業資安防護能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1111日起至11312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111218日修正公布,同年74日經濟部會銜財政部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除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期間至1131231日外,並新增自11111日起至11312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亦可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或防火牆,並不適用。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限於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抵減稅額」可採該項支出金額之5%於當年度抵減,或該項支出金額之3%3年內抵減,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併同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該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務請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之期間內,至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登錄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成功完成線上申辦,且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附冊第A3A10-1A14頁)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完成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登錄及上傳成功,或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者,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之所得,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均應將該死亡配偶(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納入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亦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該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君於110年8月4日死亡,其配偶乙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乙君以自然人憑證所查詢之所得資料,未包含其配偶甲君之所得,致漏未將甲君該年度所得1,100萬餘元納入申報,經查獲,依規定除補徵稅額148萬餘元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倘無法以其個人憑證查得其死亡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持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據以辦理結算申報。若是查詢受扶養死亡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則需由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死亡親屬之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與死亡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謝雅茹
電話:(04)23051111轉818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是結婚或離婚的當年度,夫妻雙方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若因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除符合法定事由而得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外,仍應據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情形,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再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分居之夫妻符合以下認定標準者,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於108年間結婚,嗣因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各自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並在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經該局以甲君與配偶110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未符合前述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事由,爰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向夫妻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109年7月起即與其配偶分居,應准予分開申報,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夫妻分居情形,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規定,如僅因夫妻分居、感情不睦之原因,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並應於申報書上註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正確勾選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歸戶合併計課所得稅。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與前配偶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情形時,依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規定,國稅局會依照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至「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與配偶乙君離婚,雙方同意1名尚未成年女兒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為乙君,惟甲君需每月給付扶養費給該名女兒至其成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甲君與乙君均申報該名女兒免稅額,國稅局查核時,甲君雖主張有按時給付扶養費,但因其未能與乙君達成協議,國稅局依上開財政部規定,以該名女兒係由乙君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並與乙君共同居住,由其照顧生活起居,認定由乙君列報女兒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世安利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葉香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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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269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268日前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2531)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先生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8,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3,000元,且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5,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王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261日起依1121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2615日起至1134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提兌狀況,或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辦公室清潔服務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清潔公司同意以A公司所生產之市價7萬元清潔用品抵付服務費,A公司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本案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清潔服務合約,價格雖為6萬元,惟A公司交付之清潔用品市價為7萬元,則A公司應就銷售清潔用品開立7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清潔公司,並應取具清潔公司所開立清潔服務收入7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 孫慧蘭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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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112)521日止,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426萬件,占去(110)年度總申報件數645萬件之66%,其中網路申報件數為314萬件,占去年度網路申報件數457萬件之69%;採用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件數分別為112萬件及160萬件,占網路申報件數314萬件之36%51%

 

財政部表示,今年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試辦附件上傳服務,納稅義務人使用手機版、線上版或離線版報稅系統完成申報後,如須檢送證明文件,可選擇透過系統上傳PDFPNG、或JPG格式之附件檔案,倘以手機拍照上傳約35(檔案容量每戶上限10MB,檔案不可加密),附件張數較多者,建議掃描為PDF檔上傳,且為利日後查核需要,證明文件請自行保存7年。

 

此外,今年手機報稅開放選擇現金繳稅,應自行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憑繳納單編號及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到4大便利商店(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也可選擇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4大便利商店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超過3萬元者,請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部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未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稅額試算服務」專區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查詢結果為不適用者,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查詢結果為適用郵簡或簡訊通知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簡訊內不含網址)者,請至該網站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確認內容無誤後,透過線上、電話語音、書面回復或直接繳稅完成申報。

 

財政部特別提醒,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只到今年531日止,請尚未報稅的民眾把握剩餘時間儘速完成申報。如遇申報問題,可利用線上智慧客服,或以電話、粉絲專頁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02-2322812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除原負責人死亡,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外,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轉讓與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故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移轉與新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至其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按餘存貨物之時價認定,開立統一發票與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並繼承餘存貨物者,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881901692號函釋,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林先生獨資經營使用統一發票之「穩賺商號」多年,因年事已高,為享含貽弄孫之福,決定將該商號轉讓與蔣小姐經營,並將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之餘存貨物轉讓與蔣小姐。依上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由林先生之穩賺商號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統一發票與蔣小姐受讓後之穩賺商號,如該批貨物仍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可由蔣小姐之穩賺商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林先生過世,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其繼承人繼承之餘存貨物,則免視為銷售貨物,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黃瓊雯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0


撰稿人: 張維仁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11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出售不動產予買受人B公司,於110年12月30日辦妥移轉登記,A公司因整地需要延至111年1月10日始將該不動產交付予B公司,則A公司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應依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申報為11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果A公司漏未申報該不動產交易所得,屬經檢舉或經國稅局、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者,須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出售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屋、預售屋或其坐落基地,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以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若僅出售房屋使用權,則以權利移轉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上開不動產及相關權利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事關營利事業權益,籲請特別留意,以免申報錯誤受到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 王斌任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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