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網路申報營業稅,既省時又便捷,越來越多營業人已採用網路方式申報,惟申報時應注意申報資料有無上傳成功。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若以網路方式報繳營業稅,仍應依上開規定之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11年3至4月營業稅申報,經該局通知營業人補申報,甲公司始發現該月份雖有信用卡繳稅記錄,甲公司未將申報資料上傳完成即離開營業稅電子申報系統,致未完成營業稅申報,遭加徵滯報金1千8百元。
該局呼籲,繳納稅款僅為申報程序之一部分,所謂網路申報完成並不僅是繳納稅款,應將申報資料傳輸至稅捐稽徵機關指定之平台,由該平台接受後出現「感謝您使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系統。申報成功,煩請列印並保留收執聯。若您有尚未繳納的稅款,請於繳納期限內赴金融機構繳納。」之訊息,方為上傳成功,並列印或儲存收執聯,亦可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報稅紀錄,以確認是否完成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如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先購後售的情形也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地,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可)。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舊自住房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先售後購者,應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該所提醒民眾特別注意,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或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塗育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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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全球化營運的拓展,通常會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物運送到國外發貨倉庫,接到訂單後,就可迅速從發貨倉庫出貨。透過國外發貨倉庫銷售貨物時要特別注意,列報實際的銷售價格,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收入及盤點存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發貨倉庫的貨物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的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就可以按發貨倉庫的實際銷售數量及金額認列銷貨收入,否則就會以營利事業出口至發貨倉庫的出口報單數量及金額認列銷貨收入。至於發貨倉庫的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但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的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的金額與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共輸出貨物8千萬元至國外發貨倉庫,不過,截至110年底,發貨倉庫實際銷售貨物只有5千萬元,還有存貨金額3千萬元未出售,因此,甲公司在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提出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經會計師簽證盤點資料及收入調節表,才能減除在發貨倉庫尚未出售的存貨3千萬元,以實際銷售數量及價格,核實認定銷貨收入5千萬元,否則就必須依貨物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申報之銷售金額8千萬元認定銷貨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實認定當年度的銷貨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申報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若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工程行於111年7月27日逾期辦理111年5-6月營業稅申報,經該局查核以其未於法定期間111年7月15日前辦理申報,且查無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之情事,其逾期申報未逾30日且當期無應納稅額,經該局核定滯報金1,200元。甲工程行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雖因故延遲報稅,惟應納稅額為0,請減免或免繳滯報金云云,申經該局以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業稅申報,予以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俾能確實掌握稅源資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營業人如逾規定期限始為申報,即構成應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行為罰要件,故再次提醒營業人,即便無銷售額也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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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者,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置新車成本之減少,應列為該新車成本之減項;如於次年度始提出退稅申請,則列為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9月間購置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車6輛,並於當年度取得上揭6輛之貨物稅退稅款合計30萬元,惟其僅按購買成本新臺幣(下同)合計600餘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經該局查得漏未將購買上揭6輛取得貨物稅退稅款30萬元自新車之成本減除,致有虛增當年度折舊費用6萬元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6萬元之情形,甲公司亦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經該局予以補稅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車輛汰舊換新之貨物稅退稅款,應如實將該退稅款列為新車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再計提折舊,以免虛增折舊費用而遭補稅及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目前市面上自動販賣機多以銷售食品、飲料及提供停車場收費居多,消費者常反應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為維護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今(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併同發布令釋,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者,如自動販賣機是今(111)年度始取得者,輔導期限至今(111)年12月31日;如自動販賣機是110年12月底前取得者,則輔導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至於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輔導期限則至今(111)年12月31日止。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財政部規劃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自動販賣機係適用1年或6年輔導期間,標示貼紙會敘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期限等相關資訊,由國稅局統一印製、核發並輔導營業人逐一張貼於該機臺明顯位置。
紅色標示貼紙:適用1年輔導期間
黃色標示貼紙:適用6年輔導期間
該局特別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請儘速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開立電子發票業者,應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符合規定。
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符合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納稅義務人仍應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否則仍應合併申報: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惟未符合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情形,甲君110年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乙君所得併同申報,乙君雖於申報期間至該局查調所得,卻因結婚後皆由甲君合併申報,而未辦理申報,經該局查得漏報乙君營利及薪資所得計182萬元,嗣甲君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該局乃按各自應納稅額比例計算,退還甲君溢繳稅款1千元,另向乙君補徵應納稅額9萬元,並處罰鍰1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無法定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之事由,仍應合併辦理申報計算稅額。如因感情不睦之原因而與配偶分居,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於申報書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選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如未於申報書載明配偶關係且有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即「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等,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邇來查獲營業人與租賃車業者簽訂租賃合約,雙方約定租期4年、以每個月新臺幣90,000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惟於租約到期後即將所有權過戶予該營業人,且經稽徵機關查核其最低租賃給付現值已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依前述令釋規定,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該營業人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要件者,係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稅捐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四科 蔡明志
電話:(04)23051111轉75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寺廟的捐贈,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方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其每一年度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如捐贈予未依法辦理登記立案之寺廟,即無法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又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植斗等,以祈求來年平順;或是參加寺廟法會消災或超渡祖先等,這些相關支出皆屬有對價關係之款項,非屬無償捐贈之性質,故不可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提醒民眾務須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第2項(即房地合一稅2.0)規定之房地交易所得,應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惟該稅額仍屬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範圍,可適用投資抵減,且於計算投資抵減稅額上限時,應將房地合一稅2.0之應納稅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合併計算可抵減限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之後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計算之交易所得,及按持有期間不同,採45%、35%、20%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係併同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惟不論是分開計算之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或是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皆屬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之應納稅額,故營利事業如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符合租稅減免規定之稅負抵減,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房地合一稅2.0之應納稅額,但應注意將分開計算之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加總計算可抵減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納稅額10萬元(50萬元×稅率20%);適用35%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應納稅額35萬元(100萬元×稅率35%),則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合併報繳之應納稅額為45萬元(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10萬元+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35萬元),另甲公司尚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稅額15萬元,且可抵減金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爰甲公司得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為13.5萬元(45萬元×3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分開計算之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惟應檢視投資抵減稅額限額計算是否正確,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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