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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收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所收取仲介報酬,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核轄內甲君108年間因仲介土地買賣,按成交價格2%收取佣金報酬500萬元。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漏未申報該筆所得,因未能提示相關費用憑證,經該局按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計算其必要費用100萬元(500萬元×20%),核定甲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近年因房地產交易熱絡,稽徵實務常見個人居間仲介交易後收取佣金或其他類似性質對價,縱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所取得之收入仍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切勿因該筆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誤認無需申報,致遭補稅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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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應與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境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而是以基金公司登記註冊地區分,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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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產生之所得,係屬繼承人之所得,非為被繼承人之所得或遺產。例如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於其死亡後繼續租與他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該租金屬繼承人之所得,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916日死亡,並遺留一間房屋,其繼承人乙君於1102月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於同年4月核定並核發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乙君完成繳納後,該屋一直未辦理過戶,經該局查核發現,乙君未將該房屋自109916日起至1231日止(3.5個月)向房客收取之租金列入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申報,該局查得該屋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3萬元,計算乙君漏報租賃收入為455,000元,因乙君無法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乃依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以租賃收入之43%計算其成本費用),計算並核定乙君109年度漏報租賃所得259,350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留死亡前已出租之房屋,應自行檢視是否有上述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之情事,如發現漏未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吳先生來電詢問,其向朋友承接一家獨資商號,近日收到國稅局通知,該商號涉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因係發生在朋友擔任負責人期間,其會不會因此受到處罰?

 

該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商號如有稅法上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負人為論處對象。

 

該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於111年8月1日負責人由A君變更為B君,並辦妥變更登記,後來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商號於111年5月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情事,依據上揭函釋規定,111年5月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主體為A君,仍應對A君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上揭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尚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娟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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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特殊狀況,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就變更前尚未辦理申報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申報。

 

 

 

  該局說明,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為曆年制,或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尚未申報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完整年度尚未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第101條及第102條之21項規定期限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為曆年制,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為9月制(91日至次年831),並自11191日起適用,依前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11111日至831)併入變更後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亦即11411日至131日申報111年度(11191日至112831)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11111日至831)合併計算辦理申報。另110年度(11011日至1231)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曆年制),於11251日至531日辦理申報。(整理如下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遇有變更會計年度情事,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及申報期限相關規定,以免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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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寺廟的捐贈,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方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其每一年度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如捐贈予未依法辦理登記立案之寺廟,即無法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又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植斗等,以祈求來年平順;或是參加寺廟法會消災或超渡祖先等,這些相關支出皆屬有對價關係之款項,非屬無償捐贈之性質,故不可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提醒民眾務須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惟該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如採擴大書審申報,係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案件。甲公司108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已就真實業別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增所得額195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如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因病住院,支付公立醫院醫藥費用105萬元,其全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經查得甲君有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已受有日額型保險理賠116萬元,雖未檢據申請保險理賠,但確屬該醫療支出所為之保險理賠,減除保險給付後甲君並未負擔醫藥費,自不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提醒,醫藥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無論是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或團體保險,納稅義務人均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有申報錯誤情形,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新聞稿聯絡人:吳課長鳳琴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200

284034_243577292327527_3950396_n.jpg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產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使用原物料常會產生下腳,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鐵削,或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致不堪用於製造產品,營利事業如將這些下腳及廢料出售,依前揭規定,該銷售收入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營鋼板買賣業務,並按客戶訂製規格簡單裁切後銷售,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發現,當年度鋼板進貨與銷貨數量產生差異,除期末存貨外,部分為鋼板裁切之邊角料,經變賣出售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計100萬餘元,依前揭規定,調整補徵稅額20萬餘元並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除開立統一發票外,應列報其他收入或成本的減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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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始得免納所得稅。因此,當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依提撥標準分別認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或當年度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支出比率。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福會,其提撥來源分有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及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其中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年度收入;惟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應併入各項收入計算支出比率。

 

  該局舉例說明,新設立之甲職福會於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37萬元、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83萬元、結餘款54萬元(=137萬元-83萬元),且申報符合免稅標準各款規定而免納所得稅。惟查甲職福會當年度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福利金共284萬元,其中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137萬元,係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當年度收入,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之福利金147萬元,應列入當年度收入;甲職福會因不諳法令規定,誤將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列報收入,據以計算支出比率為61%(=83萬元÷137萬元),經重新核算甲職福會之支出比率為57%(=83萬元÷147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規定之60%,爰輔導其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以適用免稅標準之免納所得稅規定。

 

  該局呼籲,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認屬福利基金或當年度收入,正確計算支出比率,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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