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不管銷售對象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是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為營業稅法所定義之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經查核發現,甲公司銷售5萬元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乙商號,因該商號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遂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乙商號。經該局查獲,甲公司雖有開立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者,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裁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該局爰依規定對甲公司裁處1,500元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正確使用統一發票並據實記載,如因疏忽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誤開二聯式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業人主動作廢二聯式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連同更正前(後)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買賣交易資料,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均確實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皆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雅淑
電話:(04)23051111轉7322
請問A公司無償提供土地給B公司在上面蓋倉庫使用,是否需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如需開立發票,是需從興建倉庫時開立或是倉庫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開始開立發票?
註:1.公司營業項目為免洗餐具批發
2.土地所有權人為A公司;倉庫興建完成後 所有權人為B公司 一、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前項規定 於勞務準用之。」「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17條所明定。次按「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為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規定。
二、依台端所述A公司無償提供土地予B公司興建倉庫使用(倉庫所有權人為B公司),應按前揭規定並參照財政部96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7940號令開立發票,若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一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國外業務,委託外國營利事業於境外進行產品推廣所支付之服務費,除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尚應提供具體服務事證,據以核認勞務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依此,當營利事業支付勞務費用時,除取具商業發票、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如無法提示服務事證,證明與業務有關,仍不得核實認定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勞務費新臺幣4百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為推展韓國市場,委託韓國當地A公司為其提供相關業務推廣服務,雙方並於合約中訂明A公司向甲公司請款時,需併附推展服務成效文件,惟於該局查核時,僅提供商業發票、合約及支付證明,未能提示A公司於境外執行推廣服務之相關成效文件,致無法證明該支出確與業務有關,爰剔除該項費用並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用,除提示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尚應注意需提供相關服務事證,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所稱"各種罰鍰",是指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指出,於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處罰鍰共2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損失,因此遭該局依前開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調整減除與經營業務無關之損費及各項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有稅法疑義,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李瓊珠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未正確使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子發票與傳統紙本統一發票不同,非由財政部印刷廠預先印製,部分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未能採行系統自動匯入字軌號碼而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因此籲請營業人在開立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發生誤植其他期別(月份)或其他營業人字軌號碼之情事。
該局舉例,臺北市某停車場因系統作業廠商疏失,誤將前期字軌號碼套用至當月份使用,致開立錯誤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交付停車民眾,因無法聯繫停車民眾收回發票,該停車場向國稅局報備,經國稅局查明後,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惟仍應列計違章次數1次。
該局提醒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為避免人為操作錯誤,建議由系統自動匯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配賦字軌號碼及檢核,倘不慎使用錯誤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可免受罰;惟應留意1年內計次達3次(含)以上者,依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不適用免罰之規定,如有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開學季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子女在外求學,無論是入住學校宿舍,或在外租屋,該租金支出皆可於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額,請注意保留相關文據,才能有效合法節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不過要注意,如果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就不得再扣除該房屋租金支出,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有同時符合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時,可先自行比較兩者扣除金額的大小,再擇優列報;此外,繳交的學校宿舍費,是就申報時未列入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部分,列報租金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保留下列相關文據,才能在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提供給國稅局核認:
(一)入住學校宿舍:應提供註冊時繳交宿舍費收據影本。
(二)在外租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另須提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民眾如還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審核員 06-229805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索取,就心存僥倖不開立發票,如經查獲,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從事室內裝修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取裝修價金經民眾舉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經該局查得該公司部分交易是請客戶將款項匯至負責人帳戶,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雖稱係因客戶未要求才沒有開立發票,然而甲公司既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上述銷售勞務收取報酬之行為,無論買受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甲公司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查得甲公司108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約5,000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減資彌補虧損後之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此外,營利事業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原始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倘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應自原始投資成本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0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因此在105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105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餘額應為300萬元;經過多年營運,乙公司業務仍未見起色,遂於108年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萬元,甲公司投資損失應為27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105年列報之投資損失9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萬元),惟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列報投資損失1,17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萬元),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經核定補徵稅額18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以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減資彌補虧損後之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此外,營利事業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原始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倘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應自原始投資成本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0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因此在105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105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餘額應為300萬元;經過多年營運,乙公司業務仍未見起色,遂於108年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萬元,甲公司投資損失應為27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105年列報之投資損失9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萬元),惟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列報投資損失1,17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萬元),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經核定補徵稅額18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以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有效運用資金,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各類海外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類型常見為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股票型基金發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扣繳義務人法定開立扣繳憑單範圍,導致營利事業常因疏忽而漏未列報該類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利用閒置資金購買海外高收益成長基金,次年初於接獲投資單位寄發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時,因會計人員未詳細檢視通知單載有配發海外利息收入暨出售海外基金利益合計660,000元之情事,致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嗣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稅額132,000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應辦理扣繳所得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等所得資料,並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如因一時疏忽致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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