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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營利事業外匯帳戶之兌換損益,在財務會計及稅務之認列規定不同,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或負債,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是在稅務申報上,因為這筆損益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1025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美元100萬元,當日美元匯率為27.9元,銷貨收入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790萬元,嗣後A公司於1101220日收取貨款美元60萬元,結匯匯率為27.1元,即實際產生兌換虧損48萬元【美元600,000*27.9元—27.1元)】,可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為兌換虧損;至於未收貨款美元40萬元,於1101231日仍未收取,按當日(1101231日)之美元匯率27.5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16萬元【美元400,000*27.9元—27.5元)】,因該筆虧損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除,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

 

因新興科技應用與數位轉型需求持續增加,帶動全球晶片需求,以及供應鏈缺料狀況逐漸改善等因素,本國營利事業出口貿易金額逐漸升高。然而受到疫情影響新臺幣匯率仍不斷波動,也將影響外銷廠商年度獲利,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取得的收入,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雖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但仍應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獲得的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雖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的收入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可一併列報減除,例如政府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利事業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的補償費、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對大型柴油車或機車汰舊換新所發放的回收獎勵金或營利事業因結清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的剩餘款等。

該局提醒,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開始申報,因應疫情嚴峻,申報期間已延長至今(111)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前開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情形,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分機80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已於111年4月28日公告全面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惟部分特定對象,得依據財政部111年4月26日公告再延長申報及繳納期限20日。

 

該分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近期疫情升溫,財政部已於111年4月28日公告全面展延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另外依據財政部111年4月26日公告,納稅義務人如於上述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且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儘量利用手機或網路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請善加使用語音或網路回復確認稅額試算,並且多多利用E化方式繳稅或辦理轉帳退稅,減少接觸更安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已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為公益出租人,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調高為1.5萬元,只需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惟為鼓勵更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社會弱勢,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內政部、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所辦理的租金補貼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為1.5萬元,超過免稅額度者,出租人未能檢附費用單據,就超過部分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其於110年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個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7萬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0.4萬元,所以甲君110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分別按「1至5月」及「6至12月」計算,1至5月合計3.5萬元〔(1.7萬元-1萬元)*5個月〕、6至12月合計1.4萬元〔(1.7萬元-1.5萬元)*7個月〕,全年應課稅的租金收入為4.9萬元,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租賃所得為27,930元〔4.9萬元*(1-43%)〕,應併同各類所得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除了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享有免稅額優惠,個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之租金收入,亦享有相同免稅額優惠,且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5月報稅季,提醒營利事業若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而未於接到稽徵機關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其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超過15日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中暫停營業,未於110年5月至6月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在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萬元,另加徵3萬元(40萬元×10%=4萬元,上限3萬元)之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110年度中暫停營業之情形,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止)內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索取,就心存僥倖不開立發票,如經查獲,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從事室內裝修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取裝修價金經民眾舉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經該局查得該公司部分交易是請客戶將款項匯至負責人帳戶,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雖稱係因客戶未要求才沒有開立發票,然而甲公司既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上述銷售勞務收取報酬之行為,無論買受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甲公司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查得甲公司108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約5,000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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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以下簡稱境外電商)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於110年度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11151日至630日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為方便境外電商辦理所得稅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已建置中文及英文介面之「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境外電商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申報期間,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以下簡稱「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之「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境外電商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年度首次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之境外電商,應至「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辦理「申請資格(含代理人)登記」,上傳境外電商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之資格證明文件,其文件應依我國公證法或至境外電商所在地或其代表人簽署地辦理公(認、驗)證程序,其資格證明經稽徵機關審核完竣後,將以電子郵件發送核准通知,境外電商或其委託之納稅代理人接獲通知後,應至「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之「申請帳號密碼」項下,申請境外電商及其代理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帳號及密碼;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可沿用其營業稅申報之帳號及密碼,無須另行申請。境外電商申請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帳號及密碼後,以後年度可沿續使用無須逐年申請。

 

二、境外電商擬依財政部1071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及財政部1101216日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規定,就其取得我國來源收入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者,應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檢附合約、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等證明文件,可併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時申請,亦可於申報前申請適用,再據以申報。

 

三、境外電商如利用匯款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跨國專戶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匯款說明」填寫各項匯款資訊,並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將應納稅額匯入臺灣銀行城中分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境外電子商務301專戶」。建議境外電商可透過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之金融機構,先以電文方式洽詢臺灣銀行城中分行(BKTWTWTP045)當期申報應納稅額之等值外幣,俟該分行電文回覆其匯入當日之匯率、應繳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境外電商再依電文提示匯款。

 

四、逾限繳日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納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起按應納本稅依各年度1 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境外電商之相關稅務資訊或申請書表亦可至「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之「相關法規及函釋」或「相關書表下載」項下查詢,請多加利用。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近來接獲反映,部分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不瞭解開立憑證的規定,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注意對外交人員之免稅流程,依規定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對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營業稅。外交部會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簡稱免稅卡)與前述人員。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出示免稅卡及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憑證時,應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備註欄填註免稅證證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營業人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將上述銷售額填報於「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位,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銷售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為提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使用免稅卡之便利性,該局印製中文版營業人宣導摺頁,並於該局官網/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項下建置「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專區」,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憑證開立方式、各地區國稅局單一聯繫窗口資訊及宣導摺頁內容等,以利外界查詢及下載,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審核員  06-2298051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注意,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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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我國近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升溫,營利事業為維持企業正常運作,對有染疫風險員工提供篩檢所為之支出,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內支出,無論是由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為員工篩檢或是由員工自行購置快篩試劑再向營利事業檢據核銷,對於經領用或核銷之快篩試劑支出,均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自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有員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對確診員工密切接觸及其他可能間接接觸之員工自行匡列篩檢,屬於密切接觸之3名員工,依防疫規定須進行居家隔離,故先由員工親友為其購置快篩試劑,隔離期屆滿再檢據向甲公司請款核銷1,800元,另由甲公司花費12,000元購置快篩試劑供其他員工篩檢,其中有8,000元之快篩試劑已使用完畢,尚未使用之快篩試劑4,000元則供以後年度使用,甲公司當期可列報篩檢費用共9,800元。

 

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購置快篩試劑或員工核銷之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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