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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買時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時所取得,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除已經人檢舉及已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及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111年1月4日向該局檢舉甲公司110年10月1日收取工程解約賠償款1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經查甲公司遲至111年2月15日始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該局指出,甲公司因承攬工程之業主解約收取賠償款10萬元,是因甲公司喪失承攬工程履約完成後應得之工程利潤等履行利益之賠償,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衍生收取之代價,雖然名義為賠償款,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所稱銷售額範圍,甲公司雖已補報補繳稅款,惟係在檢舉日之後,核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仍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應即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避免違章受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近年來隨著人口結構和生活型態改變,少子化、高齡化等因素影響,國人飼養寵物風氣盛行,相關食品、外出配件、零食玩具及清潔美容等消費逐年成長,毛小孩商機備受看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寵物及相關用品,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無論買方是否索取發票,營業人都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曾查獲某寵物用品公司銷售相關用品1億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乃依法補徵營業稅5百餘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寵物相關用品,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受處罰。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陳美辰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3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合併計算基本稅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下同)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上述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應符合三要件:一、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二、該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故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或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以及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都無須計入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受領4筆保險給付,第1筆是甲君因車禍意外領取之傷害保險給付;第2筆是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00萬元;第3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500萬元;第4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6年期人壽保險滿期給付600萬元。其中第1筆傷害保險給付及第2筆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之人壽保險給付,非屬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範圍,無須計入甲君受領保險給付110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第3筆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應以110年度甲君申報戶受領死亡給付合計數3,500萬元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後之餘額170萬元(3,500萬元-3,33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第4筆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滿期給付,因非屬死亡給付,甲君受領之滿期保險金6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國稅局提醒,受益人受領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陳靜香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撰稿人:余曜吉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至本(111)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該局說明並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多加注意:

 

一、列報罰鍰:營利事業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繳納之罰鍰,列報其他費用,惟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及損失。

 

二、列報海外利息為免稅股利:營利事業取得金融機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給付之海外利息、其他利息(扣免繳資料格式分別為73F及5B),列為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股利收入,惟該海外利息非屬自境內公司獲配之免稅股利,應列入利息收入課稅。

 

三、列報處分海外有價證券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出售海外投資型商品或外國政府(公司)於境外發行之有價證券收益,並非境內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即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四、列報未取得外匯收入之特別交際費: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予國內免稅區之營利事業,雖依法辦理報關手續,但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不符合外銷業務得在不超過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之規定,不得列支特別交際費。

 

五、列報捐贈家長會全額費用:營利事業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依據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之家長會,核屬團體,非屬對各級政府之捐贈,故列報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費用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之10%為限。

 

六、列報虧損扣除未減除股利金額:營利事業計算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時,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惟營利事業漏未將境內公司發放之股利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致多計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表示,截至今(111)年6月21日止,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完成結算申報件數約544萬件(約占去年總申報件數645萬件之84.34%),其中採用稅額試算件數163萬件,採用網路申報件數377萬件,兩者合計數540萬件,占完成申報件數之99.26%。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完成結算申報約91萬件(約占去年總申報件數99萬件之92%),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54萬件。

 

財政部提醒,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至今年6月30日止,現已進入倒數階段,請尚未申報的民眾善用網路或稅額試算服務儘早完成申報。如需前往國稅局尋求報稅服務,請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以市話撥打0800-000-321預約次日起3天內上班時段的報稅服務,或當日線上取號並查詢受理進度,按時前往指定國稅局申辦,以減少現場等待時間。

 

財政部再次提醒,請尚未申報的民眾把握剩餘時間,並多加利用網路或稅額試算服務進行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發貨前收取價款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時限表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該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預收訂金者,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漏報稅捐者自新之機會,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免罰之優惠,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則必須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此二項免罰要件,缺一不可。
       

該局說明,110年8月31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0年6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發現,A商號雖已在110年7月19日(當期申報期限110年7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0年5-6月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不當列報利息費用,獲取租稅利益,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 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向關係人借款所給付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如已由國外母公司於當年度同額補貼,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補貼金額列報營業收入課稅,該關係人負債,免納入「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之負債;該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免納入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經查明無實質補貼相關利息支出之事實,而係將原屬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改列為利息補貼者,稽徵機關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關係人負債及利息,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上揭查核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在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民眾詢問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是否要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的金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支出,才能列報,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得扣除。也就是說,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的醫療費用,不論是實支實付的醫療險或是住院日額型醫療險,只要受有保險理賠部分,都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高先生於110年期間因病住院,總共支付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醫藥費40萬元,其中有10萬元的醫藥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高先生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列舉扣除申報較為有利,在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可扣除的金額正確為35萬元(40萬元-5萬元)。

 

該局最後呼籲,民眾如果已經完成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檢視有無將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列入扣除額申報;如有,原先是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於111年6月30日前重新更正上傳即可,或於申報截止日後儘快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臨櫃辦理更正,倘仍有相關問題,歡迎向該局所轄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周義祥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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