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案件自111年5月1日起提供全年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服務,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網址:https://tax.nat.gov.tw)。
該所進一步說明,決、清算網路申報案件作業範圍為所得資料年度需與申報年度為同一年度。例如:111年度決清算案件所得期間必須為111年才可上傳,跨年度不適用;辦理清算申報案件,營利事業須於同年度先完成決算申報後,才能進行清算網路申報,請多加利用。
此外,所得期間非111年度之決清算案件,無法使用網路申報,可採人工或媒體申報。營利事業,如有決算、清算電子申報系統操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匯苡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109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取得第三地區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抵,惟為免影響稅額扣抵侵蝕稅收,其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我國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無論是申報扣抵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之已納稅額,皆要留意扣抵上限的規定,倘有取得大陸地區支付之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才依此所得金額計算可扣抵稅額。
舉例說明,台灣甲公司110年度取得源自大陸地區子公司支付技術服務收入1,000萬元(技術服務成本費用800萬元)、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之投資收益600萬元,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計算投資收益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納稅額及其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合計200萬元,則計算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000-800+600)*20%=160(萬元),雖然甲公司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繳納稅額為200萬元,惟僅得扣抵160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時,應以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計算,且須留意扣抵稅額上限規定,並應於申報時檢附大陸地區所得來源國發給之納稅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扣抵。
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並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之誘因,以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之份數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的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項稅額,同時符合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
(二)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
(三)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等要件,免予處罰。
另外,同時符合前述(一)(二)要件的營業人,惟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則可減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1:甲公司於111年3月10日申報111年1-2月營業稅,因一時疏忽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而甲公司當期全部銷項稅額30,000元,開立統一 發票共30張,其中有10張電子發票及2張雲端發票,經計算電子發票份數占該期統一發票總份數比率為33.33%(10張/30張),雲端發票份數占該期電子發票總份數比率為20%(2張/10張),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為8.33%(2,500元/30,000元),故符合免罰之規定。
例2:乙公司於111年3月11日申報111年1-2月營業稅,因一時疏忽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而乙公司當期全部銷項稅額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共30張,其中有10張電子發票及2張雲端發票,經計算電子發票份數占該期統一發票總份數比率為33.33%(10張/30張),雲端發票份數占該期電子發票總份數比率為20%(2張/10張),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為12.5%(2,500元/20,000元),仍應處罰,惟符合減輕處罰之規定。
該局最後說明,為推廣雲端發票,不僅鼓勵民眾在消費的時候,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又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並保護地球環境,也從開立發票端著手,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給予一定比率的容錯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為迎接夏季到來,有些觀光工廠開發新款清涼飲料品,並在廠內提供遊客試喝,以提高購買意願,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注意貨物稅「視為出廠」及營業稅「視為銷售」開立發票的規定,以避免發生違章漏稅情形!
該局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者,須「視為出廠」。因此,應稅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或出廠,如不符合免稅規定,不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法課徵貨物稅。
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產製廠商注意,應稅飲料品在廠內提供消費,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均應「視為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如提供免費試喝,以刺激買氣,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謝股長06-2298046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者,認屬違章案件,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甲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補徵營業稅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該違章補徵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第二聯(扣抵聯)已加註「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情形之一者,依法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之提醒文字,請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留意不得提出該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自行發現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受房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由買受人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買受人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1月與乙君約定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向乙君購買臺北市房地,旋即給付簽約金300萬元,事後乙君認為買賣價金過低而反悔不賣,並拒絕支付買賣合約所約定之違約金300萬元,甲君乃向法院提起訴訟,109年1月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君除應返還甲君支付之簽約金300萬元外,另應支付違約金300萬元,乙君依判決結果於109年2月支付甲君上開違約金額,惟甲君收取後未將收受之款項併入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遂將該筆違約金扣除相關訴訟等費用30萬元後之餘額270萬元,計入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地,因一方違約,而經法院判決所受領之違約金,扣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依法應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去(110)年東京奧運激起全民對運動賽事的熱情,更有許多民眾用實際行動支持體育活動。民眾若於110年度透過教育部開立之國庫機關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今(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及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之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超過之金額,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110年透過教育部「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捐贈300萬元且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則300萬元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若300萬元指定捐贈給特定運動員,假設陳君及配偶申報全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200萬元且110年度無其他捐贈,則可申報扣抵列舉扣除額捐贈項目240萬元(1,200萬元x20%=240萬元),超過之60萬元(300萬元-240萬元)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與捐贈者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該捐贈金額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藍仁貝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11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義務人若受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分36期)繳納。只要在申報期限6月30日 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繳稅方式選取「非線上繳稅」,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點選「線上申請」,將自動連結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完成申請。
非透過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請以工商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選擇受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分期繳稅進行申請;亦可臨櫃或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單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該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申請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合於前揭規定之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扣除。又倘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
(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度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不符合稅法規定,予以剔除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甲君不服,主張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發展遲緩,經醫院出具證明書且建議進行相關之復健療程,其確實有進行復健治療之必要性,取具依法設立之復健院所開立之復健費用收據,應准予減除等,申請復查,經該局以A診所既非公立醫院,亦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且非屬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診所,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要件之支付證明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59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1)年5月1日起展開,民眾可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密碼」至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便利商店)透過多媒體事務機(KIOSK)辦理下列業務,免跑國稅局!
1、 列印「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即可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課稅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在家辦理網路申報。
2、 下載稅額3萬元以下之稅額試算繳款單,於超商繳稅即完成申報,省去至國稅局臨櫃排隊補印繳款書時間。
該所呼籲,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及配合防疫政策,為避免群聚可能發生之疫情擴散,請民眾多利用行動電話認證、查詢碼或稅額試算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倘須至國稅局申報者,國稅局亦提供線上取號及預約申報措施,民眾可多加利用,於即將到號或按預約時段前往國稅局,以減少現場等待時間並分散人潮,另臨櫃申報者,請記得配戴口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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