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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7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應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就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課徵差別稅率(45%35%20%)。屬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屬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按個人規定辦理,於移轉登記日(如為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股份或出資額為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係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鑒於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一般營利事業具獨立法人格得為所有權登記主體有別,因此,在11071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企業社以房地買賣為業,110年房地交易明細如下表,1115月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全年度房地交易之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填入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屬欄位,另將110630日以前房地交易明細填入申報書第C1頁,11071日以後房地交易,免填申報書第C1-1頁及第C1-2頁;甲企業社結算全年所得額150萬元【=1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減除屬房地合一稅2.0之交易所得額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甲企業社資本主應將減除後金額100萬元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10年度如有房地交易,在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申報書填寫說明,「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書表格式電子檔案已置放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案件提供全年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服務,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申報軟體。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將截至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辦理決算申報;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30日內填具清算申報書並繳納稅款後辦理清算申報,為提升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可以利用網路報稅,全天都可以上網申報,惟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非111年度決算申報案件不可採網路申報;另外清算申報案件,如決算申報案件尚未申報、清算期間起訖非111年度申報案件者,不可使用網路辦理清算申報。

 

該所提醒,110年7月1日以後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營利事業,如有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者,請記得填寫申報書第5-1頁及第5-2頁。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上開房屋、土地等項目之所得或損失,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不適用上開填報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鉅額呆帳損失,經請該公司提示列報呆帳損失相關證明文件,發現該公司103年間銷貨給國外A公司,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多年仍未償付,甲公司107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並就未收取之貨款列報107年度呆帳損失,因該存證函於108年1月15日才送達國外A公司,依規定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之108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107年度,因此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兩年者,除了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避免日後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彭淑芬
電話:(04)23051111轉713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600萬元,申報108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二年度均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108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0萬元,A公司109年度申報扣除108年度虧損時,未扣除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5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留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1)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全面延長至今年6月30日。該局統計,截至111年6月13日,該局轄內約有188萬戶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還有將近25%的民眾尚未申報,提醒民眾儘速辦理申報。

 

該局為協助民眾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今年6月24日、6月27日至30日各日中午,將加班提供結算申報服務,並於申報截止日6月30日當天加班收件至晚間7點,請民眾把握時間提早完成申報。另6月30日前採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的退稅案件,國稅局將於今年7月29日辦理退稅,提醒民眾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及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

 

該局特別呼籲,今年手機報稅功能再升級,除新增編修功能外,另新增可透過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民眾採「手機報稅」e指輕鬆完成申報,可兼顧防疫。為鼓勵民眾以手機報稅或在家自行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回復確認完成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申報與人接觸的風險,凡設籍在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馬祖)等9縣市的納稅義務人可參加該局舉辦的「在家報稅真安心 多重好禮大方送」抽獎活動,總獎額超過百萬元,獎項豐富獎額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立法理由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之家庭租稅負擔,故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子女,就讀於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支出,均得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於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另倘納稅義務人本身為公教人員,所領取政府補助同一申報戶受扶養子女的教育補助費,屬於其「薪資所得」,並非「政府補助」,亦可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但若該教育學費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接受教育所產生的支出,就不是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扶養其子乙君,惟檢附乙君學雜費收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子乙君雖於109年6月大學畢業後已進入職場工作,但乙君大學最後一學期學雜費35,000元係由其以信用卡支付,請准予認列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經該局向甲君解說,乙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已自行單獨申報,並非甲君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子女,甲君不得列報乙君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而乙君亦不得列報其本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甲君理解後遂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之子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並不能列報扣除。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電話:(03)3396789 轉1669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延長至111630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列報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金額後之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該局說明,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另外提醒,適用上述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子女始得列報扣除。因此若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非子女之親屬的教育學費,是無法列報該特別扣除額,請民眾詳加注意。

 

國稅局提醒,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業主之加盟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許多經營美食小吃或手搖飲品等營業人採開放加盟方式擴展客源,並提升品牌知名度,其收取各加盟業主之加盟金,係提供銷售型態服務諮詢、原物料或機器設備等所收取一切費用,屬銷售勞務或貨物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經營美食小吃並對外開放加盟,經查得其收取數十家業主給付之加盟金合計1千餘萬元,均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除對甲公司短漏報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70餘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放加盟方式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即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而該診斷證明書應載明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診斷、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等。亦即,如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須檢附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符合條件而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以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受扶養親屬乙君之診斷證明書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因該診斷證明書並未載明認定係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嚴重病人的事實及理由,經該局以所提供之診斷證明書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甲君復又提出重大傷病卡申請復查,惟重大傷病卡係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以作為被保險人就醫時減免部分負擔之證明,非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證明文件,遭該局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檢附合於規定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確診數攀升,家用快篩試劑需求增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銷售受政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外包裝標示「政府專用」之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下稱實名制快篩試劑),免徵營業稅,銷售一般家用快篩試劑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健保藥局,憑民眾所持健保卡或居留證進行實名制,販售快篩試劑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係受政府機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屬「代收代付」義務服務性質,免課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向政府機關所收取之手續費,亦屬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所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健保藥局,銷售非實名制之快篩試劑予一般不特定的民眾,與4大超商、藥妝店(屈臣氏、康是美)、全聯、美廉社、家樂福等通路所販售之非實名制快篩試劑無異,不論銷售價格高低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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